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当困难不期而遇的降临,我们畏缩,我们逃离,躲在一角。但现实却摆在了我们面前,赐予了我们勇气的光芒,让我们勇敢担当。——题记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逃离现实,就只能是一个懦夫!
奥斯特洛夫斯基可谓是一个真的勇士。
命运对奥斯特洛夫斯基是残酷的。16岁的他因战争致右眼失明,20岁时又因关节硬化而卧床不起。面对命运的不幸,他没有就此一蹶不振,而是勇敢的面对现实,同命运反抗。他用沸腾的精力读完了函授大学的全部课程,用一颗为革命事业奋斗的炙热之心着成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尽管奥斯特洛夫斯基没有得到上帝的垂青,但他敢于面对残忍的现实,最终使上帝为他开了一扇窗。
巴尔扎克说过:不幸是天才的晋升阶梯;是信徒的洗礼之水;是弱者的无底深渊。而在成为世界大文豪之前,巴尔扎克也曾陷入无助境地。
巴尔扎克热爱的文学创作与父亲的意愿相违,这个衣食无忧的公子哥沦为了需要靠朋友接济的可怜虫。面对困境,巴尔扎克并没有向父亲屈服,而是坚持自己喜爱的文学创作。困境磨练了巴尔扎克的意志,增强了他对人生的洞察力,为他日后的成功奠定了基础。《人间喜剧》的问世,便昭示了勇于面对苦难,积极进取迎来的可喜收获。
当遇到困境,有的人却选择了逃离。
杜牧曾咏;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一代楚霸王项羽兵败刘邦,在这个群雄逐鹿的舞台,他始终不愿磨平自己的棱角,最终以自刎的方式结束了可悲生命。勇于面对现实,退一步则可卷土重来。而他却感叹:此天亡我,非战之过也!显然,他没有意识到自己问题,逃避现实,注定了他不可能有绝处逢生的惊喜。
逃避终究不能扭转现实。既然逃不开,我们何不以一种大方的姿态去面对它,也许会看见更明媚的天空。
学会一个人赶路吧!哪怕路途坎坷,但终究会迎来光明的大道。勇于面对前方的道路,哪怕再多障碍,也能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勇于面对现实,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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