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对于戏剧的认识作文题目)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对于戏剧的认识作文题目)

首页写人更新时间:2023-03-14 06:36:26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对于戏剧的认识作文题目)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渴望博得到人们的眼球,而现今有部分人靠出格的言行及贩卖低俗劣质内容出位,成为低俗网红,我们必须抵制他们。

其实,网红本身这个身份并无可厚非。最初有人靠的是个人的才华赢得网友的关注,网友亦可从他们身上学到知识。他们确实值得别人的尊重。

但现今许多人却是靠着出格的言行博得别人的眼球。这类低俗网红对个人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对他们进行抵制。

低俗网红散播的内容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触及网络,网络对他们的影响十分巨大。试想若是低俗网红在网络上传播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恐怕不能保证了啊。例如刘梓晨等人,靠整容得面目全非而博得青少年网友的眼球,他们甚至还传播黄色短视频,其下方评论者大多是青少年。青少年好奇心,盲目心理极强,虽说大多数人都在责骂刘梓晨等人的不是,但难保会有部分青少年受到他们的影响,造成心理不健康甚至扭曲。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抵制低俗网红是当务之急。

低俗网红亦会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带来不利影响。一个国家的流行文化本应是健康有节操的,但现今网红爆满,他们“人多势众”,对低俗内容进行传播,许多人在耳濡目染之下必定会受到影响。例如一个小伙子哭喊的“蓝瘦香菇”情谊便可传遍全国各地,着必定无法使国家文化得到进步,只会越多的落后。所以说抵制低俗网红是必行的啊!

再看,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而言,低俗网红也是有弊无利的。现今许多网红依托团队运营并吸取大量金钱,他们借着博人眼球的优势进行广告或骗取网友的钱财。若是国家的大部分资金运营靠着这种方式,国家根本不可能富起来。在一个国家中,必须有健全的经济运营体系,国家才能富强,而不是“网红式”的获取暴利,我们应该制止这种不明智的现象。

抵制低俗网红,需要我们从个人做起,明辨低俗网红,不受他们诱导,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从法律方面惩罚进行非法活动的低俗网红,只有低俗网红的逐渐减少,才能有一个更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二】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三】

女人站住了。

老人打开窗子,朝着这边点了点头。

他是在向我打招呼吗?女人心里暗自想道。她所住的房子上面一层是空着的,下面一层是一个工厂,这会儿早就关门了。女人于是微微地点了点头,作为对老人的回应。只见老人又冲着这边点点头,同时伸手去摘帽子,却突然发现,自己的头上并没有帽子。老人转身消失在了后面的房间里。

很快,老人又出现在了窗前。这次,他的头上多了一顶帽子,身上加了一件外套。他脱下帽子,微笑着向女人致意。接着,他从口袋里掏出一块白色的手帕,开始挥舞起来。一开始,是轻轻的,接着,越来越激烈。他把身子倾在窗台上,让人不得不为他担心他的整个身体会从窗子里跌出来。女人有些愕然地后退了一步。

这时,窗子对面的老人一抬手,将手中的帽子远远地甩开了。同时,他将围巾顶在了自己的头上,就像一个穆斯林人一样,将自己的头包裹了起来。接着,他将双臂交叉,合在胸前,开始鞠躬。每次抬起头时,他的.左眼都闭着,仿佛在向女人传递着他们两人之间的某种秘密信息。女人饶有兴味地看着这一切,直到她突然发现,窗子中出现了两条穿着窄窄的、打着补丁的丝绒裤子的双腿。老人在做倒立!当他那满脸通红、满是汗水而又兴高采烈的脸重新出现在窗前时,女人终于拨打了警察局的电话。

老人仍然没有停下来。他披着一个床单,在两个窗子前交替出现。三条街道以外的警局接到了女人的电话,女人在电话中有些语无伦次、声音十分激动,以至于警察们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此刻,对面的老人笑得更厉害了,脸上的皱纹堆成了一团。他伸出一只手,做了个模糊的手势,在脸上一抹,随即,他脸上的笑容消失了,似乎,他的笑容已经瞬间被他攥在了手里。女人一直站在窗边看着这一切,直到警车赶到楼下。

女人气喘吁吁地跑下楼。警车周围已经围了许多人。一群人跟着警察和女人上了楼,有好几个甚至跟到了最后一级楼梯上。他们凑在一起,好奇地等待着——先是有人上前敲门,没有人应;然后按门铃,仍然没有回应。作为训练有素的警察,打开一道门并不是难事——门很快被打开了,干净利落。顺着窄窄的走廊,他们终于捕捉到了走廊尽头隐约的灯光。女人蹑手蹑脚地,紧紧地跟在警察后面。当通往里间的那道门被打开时,只见老人背对着他们,仍站在窗子旁。他的双手拿着一个大大的白色的枕头,放在自己头上,又拿下,不断重复着。那样子仿佛是在告诉什么人,他要去睡觉了。而他的肩上,还披着一块地毯。众人几乎已经走到了他的身后,老人仍然没有转身——这个老人的听觉已经非常迟钝了。女人的视线越过老人,望向对面,她看到了自己家那扇昏暗的窗子。

就像她所想的那样,底下那一层的工厂已经下班了。不过,在她家楼顶上,不知什么时候搬来了一对小夫妻。在他们房间的窗子旁,有一个围着栏杆的儿童床。一个小男孩正站在里面。

这个小孩儿头上也顶着一个枕头,身上披着一个床单。他不停地在床上蹦着跳着,朝着这边挥动着双手,嘴里咿咿呀呀地叫着。他先是笑着,接着,用手在脸上抹了一把,随即,他的脸变得严肃起来,仿佛他在一秒钟之内将自己的笑容攥在了手中。紧接着,小男孩伸出手,用尽全身力气将手中的笑容抛到了所有目瞪口呆的人们脸上。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四】

网红网红,顾名思义,鼠标轻击一进微博首页,红辣椒、红炮仗列着大队接踵而来,不是一哄而入便是一枝独放,毕毕剥剥声之后便是震耳欲聋或引人泪下,簇拥起来倒真是红袍加身,有如戴了冠冕——这爆炸性的红,通常只因其时效性、鲜明性取胜。

“网红脸”这个热词的出现,也从侧面佐证了网红大军的特点:时兴、潮流,一抛头露面便一夜走红,却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鲜明、辨识度高,甚至千篇一律的锥子脸、大眼睛也都让人一眼确定“他是个网红”的身份。

然而,“网红”和“公众人物”的差距正在于此。我们通常提到某个名人,只要一举其名,他的生平履历、众多心路坎坷便历历浮现出来,听众人人都有心照不宣之感。而一提网红,名字、故事全可略去不讲,只用问一声:“瞧,这不就是刚刚做完某某事的那个人吗?”

公众人物是“名人”,网红则是“红人”。我们倾向于为名人的形象刻下他不朽的名字,连他的生活体验都要事事考究,当成与他本人融为一体的固有特色;而对于“红人”,我们却习惯于大笔一挥渲染着色,将“辣眼睛”““有煽动性”作为这个人的大标签,无疑在将人物扁平化。

一旦锥子脸成为热门,必然要出现那么一两个……

同样地,我们常说“大红人”,关注的只是他的地位、身份;他业绩如何,人品怎样,却都鲜有提及。他得益于“标签”,却也毁于“标签”。

网红的前路并不狭窄,但对于标签化的网红,即便挤破脑袋也难以留下一个“名”字;只有真正有思想,有自己独立见解的人才可以长久……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五】

近几年“网红”这个词悄然兴起,我姥爷所住的村子——慈口观村也赶了个时髦,成了远近闻名的“网红村”,每天,来到村子里参观的游客一波接着一波。

记忆中的慈口观村是古老而破旧的,整个村子三面环山,只有南面一个出口。进出村子的路也是破旧的土路,遇上下雨天,路面泥泞不堪,还容易摔跤。有的房子是用石头盖起来的,有的甚至还是土坯房,看起来破破烂烂的,一点也不美观。那时候,我就在想什么时候姥爷所住的村子能有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呀?

乡村振兴和乡村旅游给农村带来了大机遇,经过几年的发展,姥爷的村子发生了大变化。一进入村子,原来的土路变成了宽敞平坦的柏油路。顺着柏油路一直走,错落有致的民宿首先映入眼帘,民宿的整体色调是烟灰色的,有着晚清时期的建筑特点。村长爷爷告诉我,目前已经建好、投入使用的民宿一共有20多套,按照“一房一院一特色”的标准,每间房子都精心设计。走进一间房,漂浮着粉红色花瓣的温泉池出现在眼前,水池里的水冒着热气,像是走进了仙境。屋内的装饰与屋外的仙境对比之下就显现出了现代感,宽敞舒适的大床,一键智能的空调、洗衣机等,丝毫不比大都市宾馆里的生活设施差。看到这你是不是像我一样,喜欢上了这里,恨不得马上来这里住上几天?

我的姥爷是个老军人,也是个老党员,每当提起村子里的变化,他总是乐得合不拢嘴。姥爷还经常教育我,少年强,则中国强。他提醒我现在要学好各学科知识,为将来加入现代化强国建设,时刻准备着。我听着姥爷的话,心里默默下定了决心,努力变成一个优秀少年,将来为建设祖国出力。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六】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而日新月异,网红也成为了一种新业态、新话题。有人对其反对,拒绝,有人对其步步跟随,而我认为,处于繁华的庙堂之高未必有碧树银台,处于寂寥的江湖之远也不见得缺失铁血燕然,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红,我们需慎析明辨,倡利摒弊,传承正能量。

社会的表象文化是一个民族与国家的精神状态的体现,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在这网红泛滥的时期,我们何尝不在他们的影响下。所以,为了守护初心,不被外物所诱惑,应坚持原则,不让污浊的网红侵蚀自己的心灵净土,也要接受“真网红”给我们带来清风正气,丰富精神生活。

理性对待,品味人生态度。在里约奥运会上,傅园慧凭借“洪荒之力”意外走红,吸引了国人的关注,对于纷纷扬扬的外界,她以运动员自居,希望能在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面对2016年国际泳联短池世界杯北京站成绩不佳而被指责为一味参与社会活动荒废了训练,她表示:“出了名后,会有人过度解读你。”她希望以幽默乐观面对世界,而不是为了娱乐大家。后在锦标赛又获得金牌。对此,我们学会那“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的强干。

绝不盲从,踏实活在当下。澳大利亚一名粉丝数超过52万的19岁网红突删2000张美照,发视频哭着退出“网红界”,她对几百次摆姿势以及修图化妆只为照一张美图,维持身材几天不吃饭,生活只剩下点赞好评深感孤独迷失,明明该是青春笑脸,卸妆后却如此苍白无色,她决定接下来过真实的生活。我们也应当如此,不去幻想虚无缥缈的美景,而用自己的努力汗水打造真实属于自己的空间。

传承正能量,保持纯真崇高。Papi酱,原是北影在读学生,偶然一次视频吐槽,迅速走红,她用锐利敏捷的语言批判当今社会现象,但她拒绝商业化,多次拒绝接广告,拍电影。试想一下,有多少网红能像她那种抵制利益诱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呢?我们应为她点赞!

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时,我们应该擦亮眼睛,洞若观火,为正能量网红点赞,传承其精神。

对于传统戏剧的认识的作文【七】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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