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算少数学生因贪玩而没有完成作业,也不能用加倍惩罚的办法。加倍惩罚往往会逼得学生弄虚作假,难道请同学帮着抄、用复写纸垫着抄,能达到加倍惩罚的目的吗?加倍惩罚一不能提高学生成绩,二来还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非但达不到"长记性"的目的,反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完成作业更加不利。
况且这些年倡导给学生"减负",如果加倍惩罚,不仅"负"没减成,反而真应,了那句话了——减负等于加正。再说,罚写作业纯粹是体力活儿,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对学习并无促进。如果老师将"罚作业"改为"补作业",并且和学生沟通交流,我想学生也许会"知恩图报"吧。否则学生只会对作业产生恐惧,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老师的惩罚。
现在学校教育强调不许体罚学生。不许对学生罚站、罚抄,不许用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有一些老师对学生行为粗暴,那肯定是不对的。
可是,难道教育真的'就只能以情动人吗?一味和颜悦色,是呵护了学生的心灵,可是对一部分学生来说这几乎就意味着放纵。对于自控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良好习惯的学生来说,很多道理就是耳边风,即使他觉得有道理也不一定会照着去做。那么,怎么办?
一定的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作业老是不写,讲道理又不听就要有一定的惩罚!罚就是逼追他养成好习惯。俗话说: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这不也是爱学生的一种表现吗?
所以,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惩罚,当然也包括罚写作业。这既是"以情动人",也是"以罚警人"。
犹如石头剪刀布的游戏里:石头可能砸掉剪刀,剪刀能剪去布,而布又能包围住石头。这里也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三方制约,终使三者平衡共存,不至于因失去布而使石头“锤”毁万物,而成为失去石头让剪刀“剪”遍天下。
由此可见,平衡让力量变得相对,让万物和谐共生。世界万物运行的准则即是平衡,万物相生相克,相克而相生,形成一条平衡之链。
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平衡的链子多被破坏,从而导致了力量的失衡,也将世界拉入了毁灭性的的深渊里。自然与人的平衡被打破,于是诞生了无数的“达尔文主义者”,万物皆役于人,生态被不断蚕食,而失衡的`后果便是生态的报复——污染、气候异常等。弱平衡不复,那生命有何以存在?同样,人类社会的平衡也严重失调,金钱的力量,成功的力量已经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席位,而生活本应有的多姿、喜悦早已被死死地踩在脚下。于是,社会开始有看不见光明、只剩下黑暗的欲壑。
唯有平衡,方能存在,方能生存。一味追求一种主导者的姿态如逆风执炬,必有烧手之患。平衡想太极的图腾,将生命达到一种完美的融合与制衡,而失衡像是一把锋利疯狂之剑,伤人亦伤己。
因此,平衡需要我们掌握一个“度”。就像泰戈尔诗句里所说:“琴弦为什么断了呢?我强弹了一个它不能胜任的音节。因此琴弦断了。”尼采不能平衡好自己的内心,在梦想与现实之中无法度量好人生,失去了平衡,终使尼采脑中的那根弦断了,发疯了。而朋霍费尔恰是那个权度之刃,在监禁的生活中,他将自己的内心调整到一个平和的节点上,让心情获得平衡,所以他犹能看到“院子里的小橘桔”。
面对平衡开始被打破的世界,简单的游戏或许启示我们不简单的智慧。每个人都不是孤岛,每个人都是世界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时时参照他人,校正自己,影响社会,使自然和生活重新回归一种美妙和谐的平衡。
有这样一种寓言,说的是两匹马同行,一匹将另外一匹的脖子咬伤了,结果被咬伤的马反而主动安慰因为咬伤自己而羞愧不安的那匹马。故事虽小,却提示了天地间动人的品德,那就是宽容。宽容是一种乐观的表示,一种彼此彼此之间的信任,一种美德,一种品质,一种境界。只要人人都有宽容的心,那世界将会非常美丽的。
宽容无处不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一年的圣诞节里,一位苏联的老大娘正在家中独自准备着晚上的食物。她的家人全战死在战场上,包括她的儿子,但她仍然坚毅地活了下来,因为她相信胜利一定会到来。突然,门外传来了一阵礼貌的敲门声,老大娘开门一看,顿时就呆住了,竟是两个德国鬼子 “我们能在这儿烤烤火吗?我们快冻死了。”德国人问道。老大娘才看清楚这两个德国人都是少年,衣着单薄。她连忙把他们拉进屋里,为他们做了一顿晚餐。那个时候,德国人哭了,那一晚没有战争。瞧,宽容的力量是多么强大,连世界大战都阻止不了。
甚至连童话故事里也有宽容。有一只可爱的小兔子,它搭了一个巧克力房子,里面什么东西都是巧克力制作的,小兔子邀请了许多动物来它这儿过夜。有一天晚上,老鼠兄弟也来巧克力屋,老鼠兄弟是想偷偷吃巧克力的。没想到,小兔子非常欢迎它们。它们被小兔子的宽容之心感动了,它们最后根本没有偷吃巧克力,还睡上了一个好觉。
每当看到宽容的故事,事迹……的时候,我的心里就会非常羞愧,为自己的言行而感到羞愧。
我们家楼上有一户人家,他们养了许多花花草草,很漂亮。一个大晴天,太阳也照得很欢,我们把棉被晒了出去。但是楼上的那户人家在浇水的时候水漏下来了,直接打在我们家的棉被上,于是我们家的棉被就打湿了。我看到了以后,非常生气,连忙跑到阳台上面,朝着上面的大喊:“你们干什么,把我们家的棉被给打湿了!”上面没反应,我就一直很难过。过了一会儿,妈妈走过来了,我就把经过告诉她了。她来到阳台上,对上面很有礼貌地喊:“今天天气真好,是应该给花晒晒太阳,浇浇水啊!”我突然觉得自己的脸很红,我不应该这么做。
再想想,不就棉被湿了吗。大家都要乘着太阳好的时候干点事,有什么错呢?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要学会宽容,和邻居们……交朋友。宽容是心灵与心灵之间沟通,最美的语言。
大海因宽容而生机勃勃;天空因宽容而充满欢笑;世界因宽容而美丽;人们因宽容而有了友谊;战争因宽容而有了和平;我因宽容而更加快乐了,宽容的好处真多。我们都宽容一点吧,让世界变成一个大家庭吧,让宽容来到每一个人当中吧!大家一起来,和宽容交个朋友!
生活时时在上演一些闹剧、喜剧、悲剧。我能见喜不喜、见悲不悲,如入禅一般淡定了。自以为也是有一些生活阅历的人了,不会动不动就哭天抢地大诉人生之苦。岁月总还是有好处的,它可以让我们变老,可以改变或丢掉生活中的种种,可是它也可以教我们成长,最主要的是可以自助一下,在自己处于劣势的情形下,气定神闲地走出困境,人老了,真好。
前几个日子,央视著名主持人“内讧起纷争”,一点家庭事面对全中国的观众直播。第二天就收到了同事们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有一位仁兄,对那位闹事的女主持大加贬斥,说娶头狮子、大象也不要那样的老婆。我却不敢认同他的意见,再说了就是不娶大象、狮子之类的也不一定娶到那样美丽的女主持。
女主持是做错了一点,她不该拿公家的节目时间占用来直播自家私事。但我想不管当时她有多冷静,这样面对全中国几亿的观众来说自家的事,她需要的勇气岂是我们非名人所能想到的,除了她自己谁能感觉到她平静外表下的内心惊涛骇浪的挣扎呢。我想面对这样的少有的事情的态度还是什么也不要说,让那个对当事人来说可怕的梦少延续一会儿吧。至少我们也只是旁观者,不幸看到了这样的事发生,我们也只是看她们出了洋相,满足了自己内心的一点小八卦就行了。生活之中每天都有种各样的悲喜事发生,我们也只是看到了这一件,就评头论足,说一些非当事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话。这样的事我们看看也就够了,还能再说什么!
不是我太宽容,支持这样的事和这样的人。但宽容的能力还是有的,就当他是件平常的事发生罢了,就让它随风而过吧。即便是有人喜欢上了一棵植物,一只动物,要和它成百年之好,要一生相守,又何尝不可呢?难道要上前去指责她或他你是一个高贵的人,怎么可以与动植物相通呢?可是感情的事有几个能说得清。我喜欢的人就一定要喜欢我,爱我的人也一定是个按自己的标准生着的人,都是不可能达到的,这样的事连上帝万难办到,更何况凡尘俗世的人。
或许人间的悲喜事都是特定要发生的吧。这一个想法常让我淡定,不躁,少悲,少议,多喜。有的人为了感情的不如意要付出生命,她认为是值得的,旁人又有何法。告诉她生命之何其珍贵,何其精彩,都比不得让她伤心的爱情值得付出生命。事后的空谈也只是旁观者的感想罢了。
人不是神(神也会犯误),会犯错误,会想不开,会一时冲动,会为一些身外物干一些傻事。但就是因为这样人才能称其为人呢,人就是在犯错误摔跟头中长大的。就是这样或许我们才会变成一个睿智的老人。不会再用大惊小怪的语气来形容自己看不惯的一件事,也不会见了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一件对当事人来说悲惨的事评头又论足。虽然我们的话是无足重轻,只是饭后剔牙时的'谈资,饭后的一个饱嗝之后的又一股废气,可是当事人听了却成了她伤口上的盐。
宽容一些,再宽容一些,不管是悲是喜,我只一言不发。做一个俗世中的耳聪目明的老人也未尝不是乐事。
近日,“体育入高考”这一话题引起了社会关注。人们的观点纷繁多杂,我却对这种做法――体育入高考,保持质疑的态度。
首先,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在每分每秒都可视为无价之宝的高中,还要投入精力去对付“体育应试”,学生们怎能承受住这高压?怎能以百分百的精力去学习,去摘取属于自己的那片星辰?在原本就堆积如山的作业中,又多了一项消耗体能的作业,让学生们承受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又哪来精力去学习呢?
其次,这样的做法也有失公平。对于那些体育基础好的学生,也许轻轻松松就能得到高分,而那些体育差的呢?他们想拿高分,就得在体育上投入大量精力,与此同时还要兼顾高强度的学习。但“鱼和熊掌”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或舍“熊掌”而取“鱼”,对于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失。每天遭受着“题海”的骇浪冲击,还要饱受着身体上的极大消耗,恐怕只有机器人能够做到了。
最后,这样的做法的背后无疑是教育的病态导致的。就像西安电子大学设立“独立奖”,就是一种表面工程,并不能真正地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人们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手握权力之刃,以自己表面所见去设立标准,却未能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未能懂得几千年前古人就已懂得的道理――“能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焉尔。”就是要顺应树木的自然生长规律,才能使它的本性得以发展。育人犹如植树,其理一也。而现在,人们只在意学生们应试的能力,却未能考虑到学生们所经历的痛苦。将体育纳入高考,也许决策层本意是为了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但在教育内卷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病态的教育只会导致学生们本已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又多了一个额外的科目--体育应试。在这样的体育和文化双重“应试”的大环境下,学生们会逐渐变得麻木,变成一个个每天锻炼学习的机器。哪里还可以承载我们的笑声?哪里还可以挥洒我们的汗水?哪里还可以让我们的青春得以肆意飞扬?于是我们一个个年轻稚嫩的“小树苗”被“体育高考”这个令人畏惧的大锯锯得东倒西歪,形枯体瘦。于是乎,锻炼变为磨炼,欢乐变为忧愁。
总的来说,我认为体育加入高考弊大于利,人们只从表面的美好愿望出发,却未细究在执行层面会出现的问题。希望决策者能够懂得“顺木之天,方能有获”"的道理,重新审视这一做法的正确与否。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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