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闻一多称庄子为“最真实的诗人”,“他的思想的本身便是一首绝妙的诗”。正是庄子诗人般的性格造就了其与哲学浑然一体的别具一格的美学理论。”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由此可见,畸人在庄子看来仅是异型人,形容状态上与普通人略有不同,庄子描述这些异形人并不是为了展示现实生活的丑陋,而是通过特殊的外在与他们闪光纯洁的内在进行对比。,“大丈夫与之处者,思而不能去也,妇人见之,请于父母曰:‘与为人妻,宁为夫子妾者,十数而不止也。’就像雨果在《巴黎圣母院》里塑造的丑陋的敲钟人卡西莫多。
作者从理性与非理性的角度,切入哲学话题,丑是对于美学的辩证否定,并非完全否定,其中有一章节着重在描述,审美现代性与审丑,现代艺术在传统美学的观点看来,舞台上的`错乱与歪曲鄙丑都是现代艺术的表达形式,大众传媒主导了传统美学思想的发展,而近现代大众传媒的对于传统的冲击力,变转了美学的传统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将扭曲与错乱艺术近乎发展到顶峰。
丑并不应仅仅作为美的附属,丑从美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美学的辩证组成部分。
晚上做饭时间,外母从厨房里拿出几只鸡蛋,乐呵呵地说:“你看,这就是邻居家母鸡生的蛋。可有只母鸡好讨厌,昨天开始就霸着几只鸡蛋,不让我捡,自己在“播鸡仔”(孵化),扫帚赶它都不走,用水淋它才肯走开。我看那只母鸡这两天瘦了。”显然,外母在城市里生活,没怎么养过鸡,对母鸡天性还不了解。
根据科学家研究,母鸡在生了几十个蛋以后,由于“脑下垂体”分泌一种激素,促使体内血液流动加快,体温升高,胸腹部羽毛减少,就出现了母鸡抱窝孵化能力,这也是长期进化过程中,为繁殖后代而逐渐形成的本能行为,也是母鸡的天性。但是鸡抱窝名孵化小鸡时,营养消耗较大,也不生蛋。因此当母鸡发生抱窝时,主人如是不需要母鸡孵化小鸡,就用各种办法折磨它,如绑鸡翼、把鸡脚放在水里泡,促使它醒巢。而现代化的养鸡场,自然不会让母鸡的天性自由发挥了,孵化的事交由孵化机去做。有一天老母鸡不生蛋了,它的日子也就开头了,就会象赵本山宋丹丹演“下蛋的公鸡”一样被炖来吃了。可见人还是对动物有些残忍的。话又说回来,人就是人,是高级动物,鸡就是鸡,是低级动物。鸡是没有能力反抗人类为它安排的命运的。
人与其它动物一样,也是生物体,同样有其天性的一面。婴儿诞生就哭,离开母体就会找奶吃。人长大以后,慢慢情感也丰富起来,喜努哀乐都是天性存在的。人类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和权力不经法律程序强制剥夺人的天性,当然人也不能随便象动物那样表达自己的天性。这需要找到合理的平衡。但人如果长期压抑自己的天性,长此下去,人就容易得忧郁症,甚至精神失常,如阿Q一样。在存在很多不如意的现实的社会里,为了不会得忧郁症,就要适当顺从自己的天性,做个性情中人,合适的场合,用适合方式,该哭就哭,该骂就骂,该笑就笑,不要做个矫情过分虚伪的`人。而和谐的社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尊重人的天性。在和谐的社会里,真诚坦诚,直率不做作的人应该得到广泛的尊重和理解,可是在现在的社会里,矫情、虚伪、大讲大话套话还大有市场,有的还名利双收,说明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任重道远。
其实天台上的母鸡并不知道,即使它把鸡蛋怎么孵化也孵化不出小鸡,因为天台上没有公鸡,那些鸡蛋都不是受精的。母鸡就是这么笨,而人是聪明的,不会干那些徒劳无功的事。在农村长大,养过鸡的人把鸡蛋逆光一看,蛋尖部分有黑点就知道这是受精的蛋了。人之所以称为人类,是因为人的聪明和智力都差不多,类者差不多也。无论你的社会地位有多高,官多大,多有钱都千万别把别人当傻瓜。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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