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在人生的每个转角处,都要经过一次又一次的选择,而每一个再怎么微不足到的选择,都有可能因此牵连你的一生。
我的人生一直没有经历什么难以决择的事情,父母叫我不要迟到,我便早些起床;老师叫我们不要临时抱佛脚,我便早些准备,每件事情,我以为都不必由我“选择”,而只须慢慢等待命运的“安排”,但在六年级的暑假,医生却告诉我,这件事必须由我自己选择……
从小学四年级,我便知道自己患有“C型脊椎侧弯”,并不是因为姿势不良,而是一生下来骨头的基因便决定要这样长,这种病初期都不会感到疼痛,只是从外观上来看十分明显,因为身体是歪的。但是父母带我找了好多医院,医生也都束手无策,父母也不想让我因开刀而在身体留下那可怕的疤,就在六年级的暑假,一次偶然,我们找到了一位有名的医生,在他医治下成功恢复的案例有好几件,于是父母二话不说的定了车票到北京。
北京的医生告诉我,我要完全好起来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已经太严重了,但是至少可以好一些,至少可以不再恶化。可是医治的过程十分辛苦,不但每天要穿着那重又紧且难看的背架,还要早晚做一次复健,每个星期还要到复健所做复健,这将是一场长期抗战,我必需将读书的时间,玩乐的时间都舍去,那么我要接受治疗吗?这是理性的选择题,非常难选的选择。
我选择了接受,我不想开刀,也不想以后忍受脊椎压迫到肺部的疼痛,所以我选择“接受”。过程真的很苦很苦,我曾经在数个夜晚因疼痛而无法入眠,也曾经在数个早晨因疼痛而在床上哭泣,但这是理性的选择,所以我不能任性的在父母面前说我不想治疗了,也不能孩子气的像其它小病友一样在复健所大哭大闹,因为是我决定的,因为我无论如何都想好起来,不想再次在镜中看到那令我害怕的身体。
我到现在都不后悔自己的选择,即使要在艳阳下穿着令我汗涔涔的背架,即使要花很多时间配合医生复健,即使身体因疼病满身青紫,我也不后悔选择了这个会改变我一生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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