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差不多六岁,我的堂姐来我家玩,那时我俩形影不离。天真、可爱,就是我们的代言词,不管别人说什么我们都会当真。
我家隔壁的邻居对我们很好,有一次,叔叔要给我和堂姐每人一颗“钻石”。我们见这颗“钻石”与电视上的钻石形态一样,犹如一个鸡蛋那么大,闪闪发光的,我们的眼睛也瞪得像鸡蛋那么大,变得闪闪发光。我们马上从叔叔手中抢过“钻石”连忙说:“谢谢!”。于是我们像吃了甜得不能再甜的蜜糖一般,开心得无论到哪里,都止不住这滔滔江水般的笑容。
我们为了验证这到底是不是真的钻石,想出了两个方法。笫一个方法:我们站在床上,朝地板上扔,如果没有碎,那就是直的钻石。第二个方法:用牙齿咬住“钻石”看看有没有什么变化,假如没有,就是真的钻石。最后,我们实验并得出了结论:这真的是颗钻石!我们兴奋不已,就像吃了蜜糖后又掉入了一个蜂蜜罐子里,全身都是甜甜的.喜悦。我们都以为马上就有钱了,可以吃肯德基了。乐得我们走路都一抖一抖的。
有一次,“钻石”不小心被我弄丢了。害我哭了整整一天,饭也吃不下,水也喝不进。妈妈看到了这样伤心的我,说:“宝贝,不要伤心了,这个不是真的钻石,只是个塑料罢了,快吃饭吧!”我不相信,便生气地说:“哼,怎么可能呢,我都亲自实验过了,呜呜呜……我的钻石呀!”一想到钻石没了,钱就没了,也就是我的肯德基泡汤了,想到这儿,我哭得愈加厉害。
时光悄悄的溜走,我也越来越大大了,也懂事了,只要看到“童年”这两个字,就会想到“真假钻石”事件,就会不禁地笑起来,一看到我童年时期的照片,就想要回到童年,回到那个充满欢笑声、乐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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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现阶段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非常多。首先,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将身边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起来。往往会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取身边同事、朋友或者家人的个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的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参加一些活动或者会议时,经常要求要填写个人资料表格,在表格中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资料,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的信息。而许多信息是在会议或者活动中根本用不到的信息,当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这些个人信息就在无意中已经被泄露了。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会经常会遇到需要填写一些调查问卷的情况,这些调查问卷看似是自愿填写的,但实际上就是商家套取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
某些不良商家以产品推销或者会员登记的方式,对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信息进行收集。目前,在我国范围内,出现了许多商业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然后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来获取利益。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求职、看病、买房等商业活动中同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表格。而且这些个人信息表格是非常详细的,一些商家或者单位并没有注重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将他人填写的个人信息表格随意丢弃,最终因为保管的疏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二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近些年,我国范围内通过网络盗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出去,这不仅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还给泄露个人信息的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在我国许多大型网站中都颁布了保障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相关条例,这大大的缓解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由于网络时代发展速度飞快,这给我国现有法律也造成了冲击。
而且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虽然部分法律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问题,但是这些条款并不完善,经常不能充分的保护到他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了当公民网络信息被泄露后会由于网络信息泄露造成公民安全隐患时。
故而,网络个人信息出现没有法律可依,更谈不上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所以就我国现行法律情况看,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个人信息侵害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保护的情况,在未来必须得到改善和解决。
(一建立个人信息权
为了使我国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得到保障,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这种保护机构应当存在于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一些商业领域和商业场所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单位。可以由单位领导对此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在部门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此机构工作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根据规定检查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并且对学生、病人、员工以及客户等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专门分管,设置相关的管理措施。并且依照措施对机构内的人员进行分工,建立一个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系统,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保障。
(二通过《侵权责任法》补救
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在国家机关单位中也会出现损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收集。
亦或者在部门之间互相提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而且使用时并没有经过公民的允许。这些情况都属于是违法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我国各个领域出现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补救。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加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只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后,个人信息才能有所保障。并且网络个人信息才能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可循,当信息被泄露或者信息被获取时,我国法律能够提供出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使个人信息收到法律权限的保护。
除次以外,还应当在我国建立一个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明确侵权责任法,并且以这项法律作为网络个人信息责任体系的依据。可以将这个体系管理的板块划分成多个方面。例如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获取者等,然后将不同的板块具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样在公民网络个人资料被窃取时,就可以找到管理其网络个人信息的负责人,然后按照规定对责任进行追究,这样不仅能够减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而且能够制约那些不法分子,使其在法律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下不敢肆意妄为,同时还能消除公民财产、名誉损失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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