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答,滴答——”“叮叮叮——”闹钟已经响了四次了,不好,又要迟到了!“啊,迟到啦,迟到啦!”我家就是在这样一片喧闹声中,开始每一天,我家就是这样缺少时间观念。
每天早上我都可以睡个“好觉”,但是有得必有失,睡好了就免不了被老师一顿批。可不,手忙脚乱是天天早上的神动作,也是家常便饭。我不吃早饭可以熬到中午,老师对我也常常需要做足思想准备,因为我晚上磨磨蹭蹭,睡得晚,早上常常会迟到啊!家里不止我缺少时间观念,我的妈妈也不列外!
每天早上,在上班只差十五分钟的时候,妈妈才起床,刷牙洗脸只要五分钟搞定,拿起化妆包就往外跑,每一次到公司都是正正好,卡着迟到的点儿到。晚上要睡觉了,她躺在床上,看着电子小说,看到天蒙蒙亮的时候,恍然大悟,这才是要睡觉的节奏啊!这就与白天迟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早点睡不就不会迟到了吗!
我家实在是缺少时间观念,如果大家都准时,那么我就可以睡上好觉的同时也不会被批了;妈妈就可以在晚上看小说的同时,上班不会迟到了,也不用顶着素颜去上班,而且,如果匆匆忙忙的开车去上班,还有可能发生车祸,还有生命危险呢。
为了我家不缺少时间观念,我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我把闹钟调到早上六点半,响八次,我就不信还会起不了床,结果十分不理想,败北;我把妈妈的手机调整到睡觉时间自动关机,但是妈妈又把手机开起来,败北;我在床上贴便签,提醒自己注意时间,结果被妈妈认为乱贴纸条,乱扔垃圾,再一次败北……
天呐,难道我家就永远缺少时间观念吗?我不喜欢这样,我一定要改正这个会循环的坏习惯!妈妈也想这样做,可是这已经是她的老“习惯”了,怎么也改不了了,不行,现在我要给妈妈和自己定一个时间表,让我和妈妈一起努力吧!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我妈妈是家庭妇女,我和我妹妹,我哥哥姐姐们的孩子,我自己的孩子都是我妈带大的,大多数人喜欢“好带”的孩子,但是我妈认为那些“不好带”的孩子反而聪明。推荐《西尔斯橙色亲子课》《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这两本书。这两本书的作者是西尔斯家庭,不是一个人是西尔斯这家的家庭成员,西尔斯夫妇养育了大大小小,连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十多个孩子,而且他们本身也都是儿科医生,儿科心理医生。
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给“不好带”的孩子定义的书,他们把这种孩子定义为“高需求”宝宝。从***到青春期,从生理到心理,从父母到家庭成员,这两本书都涉及到了。
《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从普通感冒、耳朵痛、长牙到学习障碍、接种疫苗,从新生儿到青春期的所有发育过程,你都能从中找到对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什么时候你该担心、什么时候该去看医生、什么时候只需在家治疗。
跟很多单纯关注孩子辅食,洗澡的书不同,这本书关注了对孩子心理安慰,还有引导。这个特别重要,但是大多数父母却对这个不重视,这种原生家庭的伤害会对孩子有终生的影响。
带宝宝去拍照,在摄影工作室,有个孩子不愿意拍,大哭起来,他的妈妈抱他出去,可是到了门口又把正在哭泣的他交给爸爸,转身跟工作人员交涉。爸爸在电梯间大声的训斥孩子,孩子一边哭一边喊妈妈,可是爸爸没有停止反而跟孩子说“因为你哭,***不要你了。”结果孩子哭的都岔气了。还有一次,带孩子去游泳,碰上一个妈妈,孩子不想游,那个妈妈以钱都交了必须游为理由,不停的叨叨,非把孩子扔水里,结果孩子哭的奶都吐出来了。我和我妈讨论的时候都觉得这些行为对孩子都不好,都会让孩子不舒服。
我不否认一个新生命得到来,会给家庭带来快乐,夫妻感情会更亲密。但是这个孩子在是个“玩具”之前,首先是个人,一切都要以照顾好他,让他快乐为前提。跟我女儿一起游泳的一个男孩,孩子游泳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拿着手机拍照,孩子腿抽筋淹水,把孩子捞上来的竟然是工作人员。不好意思,扯远了,反正我推荐《西尔斯橙色亲子课》《西尔斯健康育儿百科》这两本书,哄孩子真的不是说你让他吃饱穿暖就行了的。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我们每天都有许多事情发生,它使我们遐想万千;使我们做梦。
梦是无拘无束的想到什么就作什么,也许是有感而发吧。今天我看《西游记》后晚上我就梦见我是《西游记》里的`孙悟空了。
我在迷迷糊糊中看见一位“仙人”从天而降对我说:“你现在是《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了,你要用你自己的本事去做对人类有益的事,如果你办得好,我就将你身上的法力保留,不然你就将永远失去身上的法力。记住我的话好好去做,我走了。再见”说完就不见了,真是来无影去无踪。我就开使我的任务了,我走出家门,说了声“飞”就飘了起来。我来到了一个叫塔里木盆地的沙漠,只见黄沙漫天 遮天闭日,我就变了个葫芦把那儿的沙子吸走了,有来到月球上把沙子倒了,就这样来回几次才把那的沙子吸完,我又飞去森林里吸了一葫芦的树种撒在沙漠里,又去大海里吸了1000多吨水撒在那里。我想:“让种子自己生长太慢了。”就变了一个快速生长液洒在那里。居然一会就成了一片绿洲!我又去了......
“奇奇”一阵熟悉的叫声把我叫醒了,原来是一场梦。我幻想着将来会发生什么事,我又险入深思。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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