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这是***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每一位公民,都应熟悉和把握这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深刻内涵,以自己的一言一行践行“国家安全法”,自觉成为国家安全法的模范遵守者和持久守望者。
2000多年前,古人左丘明就警醒世人:“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敢以此规。”面对“国家安全法”这样一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大法,每一个公民都应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我们不仅要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一天参与、、感受国家安全这一高大上的主题,更要将国家安全与个人安全、家庭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防灾减灾安全等等紧密结合起来,使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每一天的记忆与实践。
一是要坚持学校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学校管理工作应保证学校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育人场所,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服务,使培养的学生同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合乎党和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合乎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二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学校管理活动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来实现的。三是要坚持思想领先。学校管理要自始至终加强恩想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用***思想和***理论指导学校工作,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经济学原理》主要是以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的假设为先决条件,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把市场价格作为基本的信息载体和传导机制,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对物品与劳务进行供给与分配以及制定报酬。
马歇尔的分配理论实质上是把“三位一体的公式”,即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息与组织——利润,即把利润归结于管理收益。
经济科学的研究内容乃至它的命名,是在《经济学原理》问世后有所改变的。马歇尔认为,经济学不只是研究财富的学问,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主要研究影响人类日常生活事物方面最有利、最坚定的那些动机和阻力。马歇尔改变了传统思路,不再像古典经济学家那样,仅仅重视对生产的研究,而是把研究的重心转向消费、需求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并且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取决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而是取决于人们对商品效用的主观评价啊。这一转变是经济学由一门主要研究整个国家如何致富的学问,转变为主要研究个别消费者行为、个别厂商行为以及这两方面行为对价值价格决定机制的学问。“经济学”一词正式取代“政治经济学”,而被广大西方经济学者所接受。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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