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马歇尔是近代英国十分著名的经济学家,也是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经济学原理》是19世纪之前经济学理论之集大成,对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经济学原理》是对均衡价格论的论证和引申,正如马歇尔书中写到“市场价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力量均衡,犹如剪刀的两翼,同时起作用”,对于《经济学原理》的内容我主要有四点认识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最终会使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成为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而言,我们既要清醒地认识到两种意识形态、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对抗的客观必然性,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们之间暂时的、有条件的同一性。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竞争、互相借鉴、长期共存的历史机遇。一个社会形态能够长期稳定并不断发展,其中必然有符合自身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起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发展。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占有为基础的。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社会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又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演进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要领导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去完成在西方国家由资本主义制度完成的历史任务。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这段话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小—平同志说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只能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但这种代替必须体现在社会制度上,而社会制度的变革又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人类进步的社会历史产物。它们的性质根本对立,但在当代同处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大形态,具有共同的“社会存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当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主义的价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值观终于获得了自己的制度载体——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需要经过一个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用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摆脱对物的依赖性,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而中国共—产—党的国家,就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够获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规律的如下感悟:
第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人类进步的社会历史产物。它们几乎同时产生,又同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第二,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它反对剥削,但继承人类一切美好的价值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平等。
第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社会生产力相对发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表现出存在的合理性;在社会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主义也表现出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理想的价值。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会共存于人类社会。它们之间既对抗又传承。在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运动虽然错综复杂,但两者的共存占现实主导地位。它们的存在都是现实的,都有其合理因素。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都还远远没有达到人们期望的那种高度发达的程度,贫富差别是目
前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完全战胜资本主义还不可能上升到现实主导地位。
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只能是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但是,马克思的科学论断也一再的被历史的实践所证明“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人类社会一定会实现共—产主义,但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几代、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和奋斗,甚至是流血牺牲。
马歇尔在萨伊的生产三要素即劳动、资本与土地的理论之上,增加了第四要素——工业组织,从而在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产业组织的概念。马歇尔之所以把“组织”作为生产的第四要是,是因为他触及了“规模经济”的问题。马歇尔认为,规模经济是与工业组织直接相关的。马歇尔在探讨规模经济发生的原因时,提出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至此,怎样兼容自由竞争和规模经济,就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分为两类: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内部经济是有赖于某产业的个别企业本身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所带来的经济,它取决于产业的一般发展。外部经济是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它取决于从事工商业的单个企业的资源、它们的组织以及它们的管理效率。有关“内部经济”就是指内部规模经济。马歇尔认为,它的发生主要有一下四点原因:
第一、专门机械的使用和改良
第二、采购和销售的经济
第三、技术的经济
第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划分
所谓“外部经济”就是指外部规模经济。在马歇尔看来。它是指某一经济行为者带来的、他自己又无法占有的利益,这一利益为其他人所获得。尤其是随着整个产业的增长,使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而获得。
马歇尔还进一步探讨了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关系。马歇尔认为,不断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对于单个厂商来说,虽然是外部经济,但是,对某一个产业或者某个产业集团来说,则都是内部经济,甚至对于小厂商来说也是使用的,因为把全部具有相同性质的中小厂商集合在一定的“工业区”内,而且对生产过程中各个阶段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就是实现了作为巨型企业特征的规模经济生产。这样,外部经济向内部经济的动态转化,就使得所有的制造业都表现为规模效益递增,产品单位成本不断下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其结果必然导致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增强,而垄断的形成又必然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合理分配上所发挥的作用,使经济丧失活力,从而扼***自由竞争。所以,规模效益递增与自由竞争是不可兼容的,二者的冲突就是规模经济与自由竞争的矛盾,这就是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中著名的“马歇尔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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