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历届最难的高考作文)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历届最难的高考作文)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0-29 05:08:32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历届最难的高考作文)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一】

自然物种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其他公益诉讼更难获得人们的认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影响已经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环境伦理观和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有关自然权利及其法律化的讨论己日益深化,并且在一些国家开始了自然物种诉讼的实践。意大利、美国、挪威、德国、菲律宾等国于20 世纪60 年代后纷纷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印度也在法律中规定了动物的诉讼权利。日本通过一个行政公益诉讼判例承认了野生鸟类的诉讼资格。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突破,北京大学法学院几位教授和学生因为松花江污染提起的以自然物(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作为共同原告的诉讼,也成为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 自然物种诉讼的理论基石: 蔡守秋教授认为,承认自然体的权利,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法律可以从只保护人的权利向同时保护人和自然的权利发展。高利红教授也倾向于承认动物的法律权利。她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达形式,当我们认识到人与动物都是更大的整体的组成部分,法律完全可以重新约定动物的法律地位,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这种约定不是仅仅出于人类自身狭隘的私利,而是出于人与动物之间的联系。“种际公平”和“自然物种权利”的讨论必然要反映在对诉讼法的冲击上,即是否考虑其他生命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而具有诉讼资格以及如何实现他们的诉权等。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根据现行的诉讼法理论和规定,承认其他物种的诉讼资格还有些困难。但人类权利发展的历史也表明,权利体系是不断充实完善的。在当今社会,生态主义、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已得到广泛认同,在福利国家迈向环境国家的过程中,自然的权利主体地位的承认也成为可能。所以,虽然由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严谨性而遭到很多批评,但自然的价值仍得到广泛的赞同。

2. 国外实践: 从20 世纪70 年代起,美国就有以动植物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记载。自然物种诉讼要获得法院的承认,需有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对动植物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被告对自然物种的当事人地位不产生异议并同意人类作为原告,而人类原告提起的是公民诉讼。总体看来,即使在美国,由于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影响,自然权利理论也还未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法理依据,美国的自然权利诉讼仍处在探索和相持阶段。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二】

在长垣校园实地观摩环节,我发现,长垣一初中的早教研已成了一种常态,是每天都必须做的事儿,面反思我们的集体备课,一是时间不够充分,二是形式大于内容,他们这种真抓实***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还让学生参与早教研,这种做法的创新之处是在老师的教研中给予学生充分的话语权。使老师精准了解学情这句落到了实处。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三】

打从盘古开天,女娲造人起,这世间就已布满争议。或是混沌初开,清明未成的缘故,多少人总是在不断地回望、不断地悔恨,内心挣扎却又不得不走下去,直到再也无法承受那入骨的压力,遗憾地走完剩下不多的路。

曾经初至咸阳,于逆旅的屋顶上郑重许下誓言:“出仕不为国相,此生虚度”,那时的他还会时常“何时归家洗客袍”地牵挂她。后来,助秦王间六国,削重臣,夺军权,震宗室,他再也不是那个心有牵念的少年,而是大秦崛起的决定性人物。他手握天下,意气风发,终是踏上了相位,万丈光华。曾几何时,他也只是寻常人家的一介布衣,可静享天伦之乐;如今却因了自己的相位,家宴演变成政治上的一桩盛事,他第一次恨起这相位,悲从中来…‥。收回缥缈无踪的思绪,它望望身侧不甘的少年,望望身后哀戚的她,他在刑台之上。是了,他曾助始皇焚书坑儒,饱尝非议;他曾扶植二世,招致骂名;他曾放任贼寇,只求觐见…‥。他巩固了大秦疆土,却又为自保将大好河山推予二世怀抱;他熟读经史,却又无奈放弃圣贤,出手毒辣。他是帝国的缔造者,为帝国贡献了毕生的智慧和心血。挥毫写下《行督责书》,却将他推入万丈深渊。“李斯位居三公,不思报国尽忠,而起不臣之心。人臣之罪,莫过于此,非重惩不足以安天下,镇万民。判曰:李斯具五刑,诛三族”。终是在最后强笑着说出“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李斯去了,只留下后世的满布争议。他是大一统的开创者,时刻不忘帝国安危的卫道者,他陈词激昂,犀利卓绝,留下众多千古名篇;他又是焚书的倡导者,篡改始皇诏书的参与者。他言辞恨厉,做事决绝,招致百代骂名。争议,不过是不及他的世间诸人为掩自己无能,才口出狂言,毫不自谦。既是如此,倒不如和缓面对诸多是非,填补腹内空白,再做他事。

你我初涉世事,尚不知是非,每日所学不过是取千万争议的中庸之道。何为正,何为邪?何谓“乐而不淫”,何谓“哀而不伤”?于诗书之中,何来善,何来恶?评议之道,不过或深僻或浅薄,皆归于心;待吾辈再起争议,必是尘土漫天,兵戎相见,终成另种辉煌。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四】

俗话说“:英雄所见略同。”因此,人生中总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争议,但也就因他们,我们的人生才会变得多姿多彩。

解一道数学题,即使最终你的答案是正确的,但你可能拿不了满分,这正是因为你的步骤存在争议。别人无法否定你的正确答案,但却可以在你的步骤上做出不同的意见,从而将你的分数扣掉。况且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见解,不同的见解就会是你的分数大相径庭。因此,这就存在争议。如果这是一次,那么它可能是你错失了自己的梦想,你可能会变得抑郁,但它却可能是你下一场胜利的`开始。所以,人生中充满争议。

写一篇短文,并将它出版成书。打开电脑查出关于它的评价,往往会有好有坏,且说辞在理。这就存在争议。每一个人在读一本书是都会选着一个自己的出发点,并且对此深入研究。那么不同的人就会对此有不同的思考与定位,从而评价这本书的好坏与否。但正因如此,才会涌发出那么多不同的观点与对这本书的思考。那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争议是有好处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人开始追星,切不可自拔。他们沉溺其中,用最美好且富有神般色彩的话语将偶像推向顶端,用最恶俗且具有讽刺色彩的语言将其他明星拉至深渊。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诠释着他们对偶像的喜爱,甚至不惜付出安规的代价。许多学生因为追星而在学校的桌椅上刻画;在宿舍里将图片粘在每个醒目的地方;在买文具时只用偶像的以表是对他们的喜爱。所以,争议也是有坏处的。

人生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它存在着狂风暴雨。而争议恰恰是对其意志的磨练和对我们自身的考验。它提高着我们的素质与精神;鞭挞着我们的意志与思想;启发着我们对人生的思考。所以,我们的人生需要存在争议。

人生千姿百态,它使我们尝试着其中的乐趣与苦涩。争议亦是如此。它存在着不同的定义与价值,它反映着我们对人生的思考与感悟;它促使着我们的人生变得更加精彩。人生中存在争议,且它的定义有好有坏,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人生需要争议。所以,我们就应该更加珍惜。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五】

在贲友林老师与武凤霞老师的作课间隙,宋崇立和另外一位最具成长教师进行了典型发言,我对宋崇立老师的印象特别深刻。他是一位来自商丘的一位老师,仅从外貌来看,他好像是一位二十七八的小伙子,可一看他的简历,却发现他已有二十七年的教龄,今年已经是四十五、六岁的年纪了,和我同龄。是什么原因让他如此年轻?是他对事业的满腔热情,是他对教育事业的无比痴情。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让一个年近不惑的人焕发了第二青春,让他在近几年接连获得殊荣:河南省优质课比赛一等奖,中原名师他的经历让我深思:我们学校也有不少比他年轻的老师,却大多已经倚老买老,不思进取,动不动就计算自己离退休还有几年,把年龄当成了拒绝成长、优秀的理由。由此看来,影响老师优秀的真正原因不在于知识、年龄,而是对所从事事业的热情,还要忘了,今天的我们永远比明天的我们年轻!

最具争议的高考作文【六】

1. 赞同观点。09 年7 月6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 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环境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展现开来: 一是环保NGO 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特征,当政府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行不通,环保NGO 更适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与检察机关相比,尽管在环保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可谓不少,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环保NGO 的原告资格是一致认同的。三是弥补个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环境私益诉讼面临诉讼证据取证困难和专业技术鉴定困难这两个诉讼瓶颈。而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1、环保NGO 关心社会公益,志愿加入环保NGO 的成员对环境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愿为伸张环境正义锲而不舍。2、环保NGO 的很多成员具有环境科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还可通过与政府、企业等沟通、协作获取更多资源,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劣势。3、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维护公益”,环保NGO 的宗旨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性质相符。

2. 质疑观点。虽然前述的环保NGO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功立案,但是,环保NGO 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不具有原告资格。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赋予的权益,在诉讼法上就无法为其设立救济的诉权。按照这一理论,环保NGO 要成为原告必须享有一定的环境实体权利,这个权利被学者们称为环境权,当自己的这一权利受侵害或威胁时即可获得诉权,成为适格的原告。而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其关注的对象仅是个体公民或部分群体受损的利益,救济的权益主要是私益,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公益”关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从环保NGO 的设立来看,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占绝大多数,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草根环保组织数量极其有限,且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用于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往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性与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来推动公益诉是远远不够的。

3. 学者建议。在欧洲,环保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限制性条件: 被政府认可、成立有一定年限、有法律人格、所提起的案件与其组织目标相关、有良好的信用和以往表现等。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在环保组织普遍发展得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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