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法学类习作)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法学类习作)

首页话题更新时间:2023-12-03 20:17:25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法学类习作)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一】

赫尔穆特·科因:他没有告诉我们正义是什么,他认为法律构成要件是依据评价的观点被塑造出来的,其本身隐含着价值判断,因此单纯的函摄模式不足以适用法律。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复制此前的评价。因此,可因是一个标准的评价法学的代言人,而不是利益法学的。

“评价法学”:西方主要有三大主流法学派,其主张和研究方法不同。评价法学主要在私法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行政法仍然停留在概念的研究和构造上。但是我缺乏对这类文章的阅读,不是很了解。

比德林斯基的观点:对于不同的价值和利益如果法律没有评价,他并不认同法外的主流价值观。他选择一种法学的方法对这些价值体系进行筛选。这只是他的出发点。他的目的是推论出具有价值意义的发概念。他的\'理论很难被理解,需要有些哲学基础才行,但遗憾的是,我恰好缺乏。

第二节仍然非常的难读,如果没有他们的学术背景,很难理解他们的观点,更不用说重述。但仍然可以大概的第二节主要讲述的是: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客观的价值判断在哪里?具有支配价值的伦理中,人类的本质属性中?比德林斯基虽然不满足于此,但是他给出的也只是方法上的进步,借助一些合理的方法去重构具有价值意义的法概念。这些方法在现实中可能是实用的,但是也没有解决当为与实存之间关系。浙江大学余军教授在其论文中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解读时,运用了比德林斯基类似方法,余军教授也不满足于在个案中实现公共利益,而是将其类型化,他又有与比德林斯基相似的追求。但是我的这个比较是否客观,因为我不能去问比德林斯基,但希望有一天能去请教余军教授。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二】

主张某一观点,可能受到一个体系的影响。如争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假如我对一些问题采取重构思路,如:“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时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这种争论可能在这样的思路下是有意义的,故我们要把问题放在体系中,找体系中和这个问题牵连的其他问题来帮助理解,而我们的讨论有时会就观点论观念,涉及体系不多,这也未必不好,因为问题和体系是互相牵动的。,问题的讨论也会促进体系的发展

由于问题与体系的这种关系,还要求我们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认真研究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踏实的研究应该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过来的,而一些具体问题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逻辑与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对前提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讨论。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三】

(一)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二)关于文章写作

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

1、语言平实、简洁。

2、体系性、形象性:让人能看懂,可举例子、列图表使论证形象。

3、反思性、创造性:没有反思,可能对问题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视角与方法。

4、艺术性:语言、结构具有美感,让人读起来舒服。

5、论证性:以论证让人信服,而非通过力量强迫人接受。

6、诚信性:不抄袭别人观点,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东西勿轻下断言。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四】

主张某一观点,可能受到一个体系的影响。如争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假如我对一些问题采取重构思路,如:“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时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这种争论可能在这样的思路下是有意义的.,故我们要把问题放在体系中,找体系中和这个问题牵连的其他问题来帮助理解,而我们的讨论有时会就观点论观念,涉及体系不多,这也未必不好,因为问题和体系是互相牵动的,问题的讨论也会促进体系的发展

由于问题与体系的这种关系,还要求我们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认真研究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踏实的研究应该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过来的,而一些具体问题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逻辑与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对前提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讨论。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五】

主张某一观点,可能受到一个体系的影响。如争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假如我对一些问题采取重构思路,如:“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时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这种争论可能在这样的思路下是有意义的,故我们要把问题放在体系中,找体系中和这个问题牵连的其他问题来帮助理解,而我们的讨论有时会就观点论观念,涉及体系不多,这也未必不好,因为问题和体系是互相牵动的,问题的讨论也会促进体系的发展

由于问题与体系的这种关系,还要求我们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认真研究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踏实的研究应该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过来的,而一些具体问题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逻辑与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对前提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讨论。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六】

我们是一群长期关注并不同程度参与过招生工作的北京大学教师,怀着对北大的深厚感情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焦虑和期盼,向您和北大招生委员会写这封信,北大11位教授就本科招生致校长的一封信。

我们都十分清楚,生源质量是决定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之一,高校招生录取的标准对基础教育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对整个教育系统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在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大学,北京大学曾经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过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包括率先实行自主招生、大类招生、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等。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在选拔优秀学生、促进中学素质教育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局部改革措施所产生的作用有限。就整体上而言,目前我校实行的始终还是一种“唯高考分数论”的招生体制,即只能依据高考分数做出录取与否的判断,并且被动地接受数量有限的高分考生的挑选,导致以高校主体质量需求为前提的主动招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被动的根据分数划线后的“拉生”、“求生”活动,并由此埋下种种影响未来中学甚至大学素质教育的隐患。即使是在可以一定程度降分录取的“自主招生”和“校长实名推荐制”录取体制中,目前“分数线”也还是压倒性地超过面试成为招生录取的唯一依据与途径。多年来,学校的招生工作队伍为选拔合适生源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但是,面对目前的高考模式和招生局面,他们的工作正变得越来困难,并且越来越受到唯一的分数线标准牵制而难以有所作为。

我们认为,高考作为一种长期实施、较成功和成熟的大规模,在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思维能力等方面,在对学生的智力、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区分上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不同区段的高考成绩确实可以作为不同高校招生的最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如果将其作为学校选拔学生的唯一标准,以简单的一两分差别作为判断录取与否的硬性尺度,而不问学生的素质如何、专业理想如何、对于本校热爱与否等,这样的录取必然给以后的培养带来太多的困难。显然,“唯高考分数论”的招生体制是不符合我校人才选拔和创新型、引领型人才培养要求的,也难以全面体现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的整体要求。我们认为,至少在北大,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予以改革的时候了。

人的素质具有多样性,包括品德、意志、体质、情感、兴趣、志向、习惯等在内的诸多重要素质都是高考难以有效考查的。“唯高考分数论”的招生体制必然会引发中小学教育过于注重考试科目和内容,而忽视其他素质培养的\'倾向。长此以往,民族素质将不堪设想。凡高水平的大学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办学目标,也都会在招生方面突出其办学特色要求。而在“唯高考分数论”的招生体制下,高校无法根据自身需求选拔学生,面对少数虽然分数高但不一定适合本校培养的学生无法淘汰,面对略低几分的优秀农村考生也爱莫能助,自然难以凸显人才培养的特色和水平,高考热讯《北大11位教授就本科招生致校长的一封信》。更有甚者,在这种体制下,各高校为了所谓“社会声誉”和生源分数线排名,招生工作不是各取所需、量才录用,而是演变为一场拉高分考生和抢“状元”,比分数线高低,甚至比奖学金数额的混战;某些学生和家长凭借一纸高考分数条待价而沽,盲目追逐所谓热门专业,结果不仅会在招生工作中形成恶性循环的不良竞争,而且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人才培养的质量乃至社会风气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对此十分忧虑。

北京大学正在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在人才培养方面,我校也明确提出了培养“各行各业引领型人才”的战略目标。学术科研、社会治理、实业经贸等不同行业对引领型人才的素质要求不同;作为一所拥有人文、社科、理学、工学、医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北京大学不同学科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招生要求也不尽相同。近十年来,北京大学在个性化、多样性人才培养体制和课程体系方面已经做出巨大努力并取得很大成效,这就使得实行个性化、多元化的学生选拔体制显得更加紧迫。

我们在教师岗位的长期实践也已经证明,尽管高考是一种选拔性考试,但在达到一定分数线区段水平之后,高考分数在进一步的人才筛选和区分方面就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在高考分数接近的学生群体中,综合素质,尤其是兴趣、抱负、专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等非智力因素,将是个人未来成长的重要因素。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北京大学应当进一步加大招生改革力度,率先摆脱“唯高考分数论”的羁绊与束缚,尝试采用“高考成绩与本校专家面试相结合”的招生选拔方式。即在以中学学习情况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考生提交申请和多学科专家团队面试的环节,加强对学生意愿动机、平时表现、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的考察,以此综合决定对学生的录取与否,从而维系招生工作中高校的自主性,扩大高校教师在招生选拔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为了实现这一改革,学校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科学严谨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原则,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实,这种在笔试基础上进行面试招生的制度,是世界著名大学的普遍做法,在我国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也有着长期的、成功的。因此,我们认为,北大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将这一成功体制引入到本科招生工作中来,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点之后,逐渐推广。

“北大是常为新的”,北大在全国高校招生方面也应该努力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北大的招生改革已经刻不容缓,也适逢其时。

尊敬的周校长,我们深知您是一位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校长,盼望您能认真考虑我们的建议,推动这一或许具有突破性意义招生改革。

此致

敬礼!

致信人:

法学本科优秀的作文【七】

本章首先从法律规范开始,奠基了作者论述法规范的起始基础,作者把法律归为人类特有的社会产物,而不属于自然界。而从不同的维度考量法规范都会找到法律不同的特性。作者的观点倾向于在规范维度的法律,即法规范要具有约束力和准则性。即便不能得到实施也不能否认法规范不具有效力。

作者认为法规范必须由规范证明,一切以规范为准,在一个案件中,事实必须要被具体到法规范当中才能使用法规,解决问题。这也意味着,作者坚持认同法律原则的存在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判案规程中的主观认识和法律解释。这即能防止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违宪,体现法的基本严肃性。在法规范的意义方面,作者提出规范不能被实验检验,也不能被计算,法律的产生依靠的是人的组织和制度,而不能依靠经验。这种定义方式将以个案造法的念头终结,法律只能有规范产生解释。但是作者并不把法规范仅仅囚禁于规范本身,他对于法的实际运用也需要考量社会情节,道德情节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在两者结合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批判。

第二节作者主要论述了作者对于法律批判的看法,作者认为法律批判很多时候只是简单的批判而并没指出应该如何改善,这种批判对于法律的成熟道路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法的使用成为现实,就要假设现行法规范所体现的正义为真正的正义,不然对于正义的定义永无止争,法律规范则永远无法适用。法律需要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成长改善,而不能沉迷于想想中的法律。现行的法秩序可以也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出真知,使所谓的不正义暴露出来。

第三节作者提出了法律解释的学问,解释需要从对种可能性中进行考量,找出适当的选择。在法律语言方面,作者提出了达伽摩尔理论,诠释的过程包含这理解解释和运用,所有的

理解都包含着适用。拉伦次认为,法律家必须考虑额如何将过去时代的准则使用与现代的问题,所以任何准则在使用时都的具体化,也只有在使用的过程中,准则的内容才能成为同类案件相同适用的判断标准。作者由此导入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与传统的涵摄程序不同,类型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它需要法律人具备多方面的评价观点,需要调动各种裁判者或许没有意识到的法律原则、标准作为法规则正当化的根据,需要权衡多种社会生活情况和利益。

作者在后面几章都在探讨法学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何客服个人观念判断,实现可靠的公正。作者致力于提出法规范与实践的关系点,达成一种交织结构。裁判者在具体化,类型化的对流思考中,往返流转的眼光中,建立了和规范的评价标准紧密相连价值判断方法,从而可能达到普遍的公正。

本书第三章到第六章主要从拉伦次的类型论来分析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所认为的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的标准以及方法,认为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的任意性,尽可能达到裁判的客观公平正义。

在本书中作者所代表的评价法学为现代各国法学界所认可,在他之前的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中明显存在着弊端,拉伦次在讨论这两种学说时并没有一竿子打死,而是在于建设,在批判中吸取精华,在最后一章中,作者看到了这些抽象概念所形成的法律的外部体系的作用,他又强调法律原则所形成的法律的内部体系的重要作用,由此形成了价值导向体系化的思维方法。对于利益法学,作者在第一章中指出利益法学虽然有着不凡的成就,但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都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本人价值观念的立场,产生了恣意裁判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冲突,形成了价值判断能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评价法学的目标就是解决价值判断客观性这个难题,为充满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的裁判过程提供一些方法和标准,帮助裁判者可以事后审查,以形成经得起考验的具有妥当性的裁判,即司法主观性的客观化。

拉伦次的努力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经历二战之后反思历史的自觉。当然,他的这种可贵探索是否成功,值得探讨。例如,对法律教义学新的理解,使得以往的它与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的分界被打破,可能引起对法学内部学科的重新定义,而这一作业的效果尚未可知;拉伦茨区分法律体系内与法律体系外是否周延,将法律体系外的法的续造纳入法学方法论是否模糊了司法与立法的界限,从而使政治渗入法学而动摇法学的自主性根基;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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