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有时候,自己选择真的好难,但是终究会选择的,所以只能抛开犹豫,坚定的去选择。
——题记
我选择、放弃,这是理性的选择,不是我没有毅力、而是厌倦了人们被金钱与利益蒙住的心灵,大自然、多么美好的三个字,就像是一颗最美最美的夜明珠,指引人们心灵之途的一盏路灯。现在的大人、都很喜欢孩子!有的是本能,有的、只是因为自己只去了那份美好的纯洁的童心,希望在天真无邪的孩童面前寻找一丝丝童年的味道。我记得,在我小的时候,我就知道了四个字,赤子之心,儿时的我也坚信,世界也会变得更加美好。我渴望的潺潺小溪、连绵大山、苍翠树木、绿草如茵、花开遍地、鸟声悦耳、满天繁星、皎洁明月都会随着时间慢慢的美起来,成为我心中的那个美丽的世界,没有战争,没有侵略,没有坏人,没有灾害,没有一切一切不好的事情,人和所有的生物和谐共处,共同生活在我们的大家园。
多么美好的一个梦、同时我坚信我为自己编制的这个美好的梦,沉浸其中,忘记真实的世界,忘记自我,融入这个梦中。但梦终究是梦,那美好的一切都会在我醒来的那一刻消失。我突然认为只是个幻影,那美好的人间,我突然认为只是个表面,我不敢、不愿、不想、不忍,去认识那来源于光芒下面的黑暗。虽然在那黑色的世界中也有光亮,但是太微弱了,只靠那一点点忽隐忽现的微弱的光,是不可能把整个黑色的世界全照亮的。如果可以选择,我选择,不当善变的人;如果可以放弃,我放弃,成为人的机会;如果可以寻回,我寻回,拥有本性的人。人之初,性本善,谁都知道的一句话,却没有几个人人可以做到。如果可以成为天空中一名自由的翱翔者鸟,我会遨游在无边无际的天空之中,寻找着属于我的那一丝自由的气息,也许,只有那时的我们才能都学会感恩,我们都能学会善良,把心中那一点还没有泯灭的、人最美好的各种本性呼唤起来,学会去珍爱生命,珍爱自己生命、珍爱他人生命、珍爱大自然的生命
选择放弃,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一种境界,一种力度,一种坚韧。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句话出自意大利文学家但丁的代表作长诗———《神曲》。我觉得这句名言说的没错,我自己也很赞成这个观点。
有这样一则小故事:很久以前,有一个古老的部落,他们很早就发现一片丛林,有许多人都进去了,试图从中走出去。但那些青年从未出去过,有的甚至没有回来。从此,就没人再敢进去了。许多年之后,那个部落的.酋长从部落里挑选出两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让他们去完成这个任务———从丛林中走出去。他们告别了酋长,便出发了。他们来到了那片丛林后,便分头去找出去的路。第一个青年走着走着发现前面有一条满是脚印的小路,看起来有很多人走过,于是他就沿着这条小路向前走去……第二个青年走着走着也发现了这条小路,但他想了想,去并没有像第一个人一样去走这条路,而又调转方向,自己又开辟出一条道路,最终走出了这片丛林,获取了成功。
这个小故事,我是三年前读的,只能靠回忆,也许我回忆的不对,但本意却都是一样的,都告诉了我们一个同道理:要走自己的路,不要一昧的去模仿别人,最终是对你有害而无益的。有些人,为了省事,而去抄别人的作业,在考试时,靠见不得人的方法来获得成功。其实,这些人我们身边就有很多。
在1904年美国圣路易举行的第3届现代奥运会的马拉松比赛中,出现了现代奥运第一个冒牌冠军————美国选手弗雷德·洛茨。弗雷德·洛茨在比赛开始时一直处于地拉,但当跑完12公里后,他便两腿抽筋,只得放弃比赛,搭车回运动场。当汽车行驶了17公里后,他感到体力有所恢复,又下车继续跑回体育场。弗雷德为了赢得冠军而作弊,失去了诚信,最终连冠军也丢了。他是不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要以他为教训,走自己的路,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完成一件事,这样我们才有所收获。
我们要走自己的路,只要我们是正确的,就不要怕别人的嘲笑。
定理二主要阐述了幸福原则。虽然幸福原则不是康德所认为的普遍适用于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实践法则,但是康德看不否认幸福的作用,并且认为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本性。康德花了大篇幅论述幸福原则、幸福与德行的关系以及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
1、幸福原则: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即一切物质的、主观的实践原则都是从属于对幸福的欲求这股基本的原则。出自一个事物实存的表象的快乐,在它应当是对这个事物的欲求的决定根据范围内,是以主体的接受性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对象的此在。即人们的快乐(幸福它是由人对所希望得到的对象而确定的它是人们的主观愿望、主观感觉决定的,是依赖于人的愿望的那个对象而存在的,倘若人们想要的那个东西没有得到,那么这种幸福便不复存在了。从而它属于感觉(情感,而不属于知性,后者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而不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即幸福是之于主体(人的一种感觉,它不是依赖客观实在而是依赖主体的感觉。
于是,只有在主题期待于对象现实性的那种愉悦感觉决定欲求能力的范围之内,这种快乐才是实践的。但是,想在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整个此生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而使幸福成为意志的最高决定依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于是,一切质料得原则既然将意愿的决定依据置于从任何一个对象的现实性那里感受到的快乐与不快乐之中,便在它们一并属于自爱原则或个人幸福的范围以内。即这种原则就人们的行动是以是否获得了幸福快乐为依据的。
2、幸福与德行的关系:尽管康德把德行看做人之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尽管他把先天理性和感性经验对立起来,但他并不排斥幸福原则。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幸福虽然和德行相关联,但它既不是德行的附属品,也不是德行的派生物,如斯多亚派所主张的那样:幸福就是对德行的认识。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行的人,还不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道德虽然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唯一的善也不是完全的善。一个有德行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行在程度上相一致。不应得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得不到报偿的德行本身虽然可贵。而伴随着应得幸福的德行却最为理想。德行是幸福的条件,其本身必须是无条件得善。所以,康德的德行论并不否认幸福为完满的道德生活所必须。他所着重的不是幸福,而是去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研究幸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这种条件是从哪里来的。
3、幸福之所以不能成为实践法则的理由:由对幸福原则的论述可知,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期待的对象得到了,才算的上幸福,而每个人的对幸福的欲求是不同的,因此,幸福是不可能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普遍法则。
整体来说,康德对于幸福的阐述是基于道德法则基础上的,是辩证论述的,因此,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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