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区有一个可爱的小公园,它景物别致,清雅迷人,每天都吸引很多人。
春姑娘来了,她给小公园换上了五颜六色的花裙子,地上铺上了绿油油的青草地毯,青草地毯上点缀着点点小兰花,清香扑鼻,踩在脚下,又松又软,就仿佛踩着一片片云朵,软乎乎的,舒服极了;躺在上面活脱脱就是一张柔滑舒适的大床!春姑娘来了,她唤醒了小公园的那篇小树林,树木发出新芽,我想,小树们应该都很感谢春姑娘吧?!
温暖的春姑娘离我们而去,炎热的夏婆婆来了。七月盛夏,天热得发了狂,像着了火似的,但小公园里可热闹了。进入公园门,眼前最夺眼球的要数荷花池了,池塘里的水很清澈,清得可以看见池底的沙石。夏季的傍晚,很多蜻蜓飞来停在荷花包上,美得与古诗里描写的一模一样。在荷花池周围总有很多人欣赏荷花,还有很多人在欣赏水里的小鱼小龟,经常还有人来这里放生,将即将被残忍***害的小鱼买下来,放到小公园的荷花池,小鱼们重新回到自由的水里,一定很开心很感恩吧。
秋天姐姐来了,小公园热闹依旧,银杏叶变黄了,秋风一吹,叶子轻轻的落下,就像蝴蝶在翩翩起舞,还有的像演员在跳舞。耳朵里传来孩子们的欢声笑语,鼻子里闻到一丝丝清凉的味道,背着书包的我,回想起自己上学前的情境,满满都是美好的回忆。
冬爷爷来了,世间万物都开始沉睡了,小公园也不例外。它们都在悄悄地等待着春天的到来。
我爱我家的小公园。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院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学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我认为,学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加强学习、深化学习。
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民商事法官,《民法典》的理解、运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公平争议的实现,因此,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前,一定要认真学习,学明白《民法典》的体系、法条内容,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
我家乡的小公园,是美丽的小公园,它不光一个季节美,一年四季都很美。
春天,树木抽出新的枝叶,小草弟弟戴上又绿又尖的帽子。公园里迎春花、百合花、瑞香、月季花、君子兰等鲜艳的花儿争相开放,花匠叔叔们,展现他们高超园林艺术——蛋糕形花坛,把这个春天装扮的更美丽了!
夏天,树木长得葱葱茏茏的,挡住了火辣辣的太阳,遮住了蓝蓝的天空,树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三种好处,一是给人们乘凉,二是挡风暴,三是给大自然提供新鲜的空气,所以,我们应该少砍树,多种树。
秋天,果实累累,高高的柿子树上的柿子熟透了,像天上挂下来的灯笼,苹果被秋姑娘吹红了脸,鸭梨像一片片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叶子,黄黄的。菊花开了,颜色各种各样的,白的、黄的、紫的……五彩缤纷,绚丽多彩!秋天吹起金色的小喇叭,它告诉大家冬天快要来临,小喜雀叼来树枝造房子,池塘里小青蛙,正在加紧的挖洞。小松鼠找来松果当粮食。
冬天,大地被雪覆盖上了一层厚厚的棉被,我和小伙伴们快活的堆雪人,我们堆积的雪人有一个粉红色的鼻子,戴着一双黑色的手套,戴着一个蓝色的帽子,一身深蓝色的衣服,威武极了!
家乡的小公园带给了我无穷的快乐,我爱这个美丽的小公园!
我的家乡有一个小公园,它没有好听的名字,但它很美丽。小公园不光一个季节美,一年四季都很美。
春天,树木抽出新的枝叶,小草弟弟戴上又绿又尖的帽子。公园里迎春花、百合花、瑞香、月季花、君子兰等鲜艳的花儿争相开放,花匠叔叔们,展现他们高超园林艺术——蛋糕形花坛,把这个春天装扮的更美丽了!
夏天,树木长得葱葱茏茏的,挡住了火辣辣的太阳,遮住了蓝蓝的天空,树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三种好处,一是给人们乘凉,二是挡风暴,三是给大自然提供新鲜的空气,所以,我们应该少砍树,多种树。
秋天,果实累累,高高的柿子树上的柿子熟透了,像天上挂下来的灯笼,苹果被秋姑娘吹红了脸,鸭梨像一片片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叶子,黄黄的。菊花开了,颜色各种各样的,白的、黄的、紫的……五彩缤纷,绚丽多彩!秋天吹起金色的小喇叭,它告诉大家冬天快要来临,小喜雀叼来树枝造房子,池塘里小青蛙,正在加紧的挖洞。小松鼠找来松果当粮食。
冬天,大地被雪覆盖上了一层厚厚的棉被,我和小伙伴们快活的堆雪人,我们堆积的雪人有一个粉红色的鼻子,戴着一双黑色的手套,戴着一个蓝色的帽子,一身深蓝色的衣服,威武极了!
家乡的小公园带给了我无穷的快乐,我爱这个美丽的小公园!
我家旁边有一个不知名的小花园,它既没有颐和园皇家园林的大气,也没有苏州园林的典雅,但在我和同学们眼里,它是我们的乐园天堂。
公园面积不大,但满目绿色,假山小径,苍松斑竹,很安静,是院子里不少老人和孩子们休闲嬉戏的乐园。
我最喜欢公园一角的小竹林,竹丛茂密,清风吹拂下,随风摇摆。发出瑟瑟的声响,特别有意思的是,春天到来的时候,还会在竹林间找到新鲜清脆的小春笋。
公园里有一个小鹿的雕像,是用青石雕刻出来的,很多小朋友都爱在小鹿背上玩。不久后,石头被磨着光光的,摸上去滑溜溜的。一到夏天,我特别喜欢骑在上面读书,石头凉丝丝的,可以赶走夏天的炎热,在这里,妈妈给我拍下了不少照片。
假山也是我们小朋友嬉戏的常所,它小径曲折,假山上石块怪石嶙峋,我们经常在上面玩,如捉迷藏,还别说,要在上面找到一个人还真难呀!
像这样好玩的地方还有不少,如大片绿油油的草地,在上面滚上几圈,也是很有意思。
这就是我家旁边的小公园,我心中的乐园。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我家附近有一个美丽的小公园。
这天早上,我们一家人一起去小公园游玩。一进大门就闻到一阵浓浓的鲜花香味。大门的旁边有两条龙,那是辛勤的园丁用剪花草的大剪刀剪出来的。这两条龙栩栩如生,就像活了一样要腾空而去呢!在向前走,我们看见了一个小鱼池。鱼池的中间有一座假山,假山上长着几丛绿油油的小草。清澈的泉水从假山上流下来,争先恐后地冲进了水池。水池里的水清澈极了,可以看见假山的倒影。再看看水中的许许多多颜色不一的小金鱼,有红色的、黑色的、金色的、银色的……非常的好看。一大群金鱼游到我面前转来转去,抬起头来嘴巴一张一张的,好像在对我说:“我们刚才跳的舞是欢迎客人的水上之舞。”我感到很高兴,因为来到这里不但风景优美,空气清新,而且还能看到这么优美的水上之舞。
我们看完了鱼池就走进了树林。树林长得非常茂盛,枝叶密密层层,一簇堆在另一簇上面,不留一点缝隙。我想要是下雨了,在这里肯定是不会淋到半滴的雨的。
穿过小树林,绕个弯就来到了公园的大门了。
走出大门的时候,我有点依依不舍的。这么美的小公园,我以后要常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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