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从“法律”到“法典”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历时66年的编纂,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得来的宝贵成果。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是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民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中往往会牵扯到多部法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或出现各部法律之间的适用重叠,或出现超出了单行民法调整的范围而造成管辖空白的情况,从而给立法、司法、普法、守法造成困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在社会各项基础都基本健全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将民事行为规则系统化、体系化,同时切实解决民法内部的和谐问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民法典》的诞生,可以说既是势在必行,也是水到渠成。
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除了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广,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从法条之后所体现出的深刻的立法指导思想。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出台,就是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制保障,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
此次通过的《民法典》由7编加附则共84章、共1260个条文构成。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并不是全新编纂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多部单行法的集合,而是综合新时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区别于《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单行法,有针对性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去粗取精,形成体系化、系统化的规范。这七编把民生相关的方方面面都涵盖在一部法律之下,从小到老百姓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综合治理,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在各分编中,值得关注的重大创新和亮点要属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所表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次民法典首次把“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弥补了传统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同时也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共六章五十一条,涵盖了从全面建立反***扰制度防线,到个人信息防火墙等社会热点问题,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趋势,突出细化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所拥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加强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的保障,从法律层面对人格权利和利益进行了肯定和保障,为进一步深化人格权的保护奠定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除此以外,《民法典》还实现了多处制度创新,包括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自助行为”规则、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体现时代特征的内容。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看法条的科学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实际运行效果。良法善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活动,固守法律底线。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让她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用法治构筑稳稳的幸福。
清晨,我漫步于绿荫阡陌,晨露熹微,晨曦荡摇在枝枝摇曳的竹绿中,树影婀娜,溪水潺潺,挽留着春日梢红,那一只只彩蝶翩跹着春阳漫漫,我在这一方净地,看到了初生的花苞,含苞待放,那鼓满的花苞里似乎蕴藏着无限生命的脉动,柔弱的根深扎在肥沃的土地里,汲取营养,我看见,那新生的嫩芽,一根根芊芊细枝托付起整个生命的重荷,在那未经尘埃污染的鹅黄中,我感受到了生灵无限的勃发,我看见那雄伟的大树,树梢沉甸甸的载着满梢繁嫩,似一树春花灿烂了满地春色,我看见那洁白无瑕的白云,朵朵书写着纯洁,一股清香直沁心脾,耳边是大地的脉搏跳动,我还看见……
然而,我看见的不仅是这些!
我看见一朵新生的花蕾旁伸出了一只手,我看见嫩绿的小草边伸出了一双手,我看见了无数的手,还贪婪的摘取着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一方净土,没有了花的美丽衬托,没有了草的生机滋润,没有大树的阴凉陪伴,没有了清澈的溪水润泽,我听见大地的心跳越来越慢,正快要死去!这块土地孕育了世间的生物,她是一位无私的母亲,她用自己丰满的乳汁滋养生灵;也用自己广阔的怀抱呵护万物;她用自己坚实的肩膀,挑起生命的重担,她是那样伟大。可是,我们人类却正用一双双黑手残忍地夺取这位母亲的孩子。我们难道不应该醒悟了吗?不要等到失去后才懂得拥有的珍贵,人的一生,是不应该活在对过去的忏悔里的。
我们应当伸出一双手去帮助别人,让他人感到生命的温暖,我们应当伸出一双手去报答社会,去报答那些曾经帮助过我们的人,或是扶着一位盲人过马路,或是为一位迷路的人指引方向,或是扶起一位不小心滑倒的小朋友……可是,我们却把自己的手用在了摘花、砍树、污染河流、乱丢垃圾上,我们难道不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吗?我们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补偿吗?我们难道不应该得到惩罚吗?
我们都有一双手,就应该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是的,采摘花草的一瞬间,失去的不仅只是一朵花或一株草,而是人性最宝贵的财富——道德。
伸出我们的手吧,保护家乡,保护我们唯一的家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家乡的天会更蓝,树会更绿,花会更艳。
家乡,需要我们的守护!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 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分的领悟。
二、 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分本身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有效的处分必须以处分人有权处分权利,亦即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的原因。
此外,关于债务承担的性质,学者们又很大的争论。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一致,就是债务承担是一个处分行为,但处分的客体是什么?有的认为是债务。假使认为处分的是债务,那岂不是承认了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义务!这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危险区。但债务人享有的有不是权利,那么,他处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拉伦次的观点,处分权的客体不仅有权利,而且还包括法律关系。依此类推,债务承担处分的整个债务关系,但由于债权人也是整个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让与出分的就可以说是权利即债权,所以,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
其次,是关于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在不要因行为的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典型。我们都知道物权上的履行行为正是为了执行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但物权上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这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根据物权发规定,从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该行为本身具有能导致无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债法上的基础合同的瑕疵,原则上不影响为执行该基础合同而从事的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将物权行为同作为其基础的负担行为作严格的分离的做法,称之为物权行为的“不要因性”。不仅,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因的”,即它们的效力与其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无关;而且,其他处分行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债权的让与。与此相反,负担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谓“要因”是指负担合同本身包括一个“原因”,即承担义务的法律目的,这个法律目的同时也表明了负担合同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对要因行为,人们从其本身出发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为和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负担行为之典型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和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给付义务,是因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产生于负担行为本身,该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担义务。出卖人之所以承担将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是因为他要使买受人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方时令一方承担义务,是一个在其本身承担义务之外,但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每一个行为人所明确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不应将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看成是行为人承担义务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应把行为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是根据该行为的内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义务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视作承担义务的原因。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负担行为并不总是“要因的”。例如,汇票出票人的负担行为就是不要因的,票据法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也是与其基础法律行为相分离的,因此,它们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首先,我现对这一章的结构做一简单的评述。第一节讲的是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第二节,具体讲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第一节是第二节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解释的依据。正是因为意思表示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所以,在有受领人的情况下,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中,提到“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行动,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种特定的陈述价值。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实现之本质所在。长期以来,学者们认为,意思是独立于表示的一种内心事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产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对这个意思的告示。但,事实上,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种告示。根据一席表示的意义,它是一种有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同时也是表意人法律行为意思的实现过程;这一法律行为意思就是通过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仅仅停留于内心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为了将它自身以外的事实表达出来,而是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说道:这一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双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决定性行为,它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常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对法律后果具有关键意义。不过,同时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出来的东西,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应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一种社会交际行为。作为这样一种行为,意思表示与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种联系。这个人对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应该对意思表示作出某种理解;对他理解的内容,他通常是能够信赖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内涵就获得它独立的意义。”
所有的这些论述都暗示了我们应该对意思表示做何解释。第二节分别对有受领人和无受领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做了论述。总的来讲,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为原则,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解释原则。在这节中,还具体讲到,解释的对象是表示,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等等。根据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但总体看,所有的解释方法都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原则。在《德国民法通论》(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讲到信赖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下,处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性来替代行为人欠缺的表示意识。然而,在因“法律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永远存在一种纠正手段,即可因错误撤销表示。这样,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观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将他承担的责任局限于受领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范围之内。此时,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两大原则:自由和信赖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精神。
吾乃爱林之人,居于山林之中,倚山而居,与林相伴,屋后便是林。
常透窗而观之——雨露蒙蒙兮,缥缈似雨中仙人,此乃林间之烟雨也。晨光穿林间,暖雾漫山林;落日从西下,余光染红林,此乃林间之朝暮也。
日日皆听鸟鸣兮,却未曾见鸟影兮,唯知鸟在林间兮,自由穿梭跳跃兮。由而知,此林乃鸟之天堂也。林中草繁而绿,枯叶为径被红纱,微风轻轻吹,落叶满天飞,甚是美哉!
吾曾闻,此地原非橡胶林也,吾便思:此原之林定甚是美哉!惜余此生无辛,未曾观昔日之美景。听师曾言道:“此乃人为将其烧毁之。”吾曾想:人们于焚之前想过若将其焚烧会污染空气否?土地会沙化否?林间存动物否?若存,它们有将以何面对此灾?许有人之缘由,但许只为生产与生存,不惜将此数百年之林付之一炬矣。
吾曾想烧时之景。烈火冲天,火星飘飘,林鸟离去,林之动物悲鸣……想至此,似闻林之哀鸣。连连大火,焚三天三夜,此林化为烬矣,予人以一派凄凉。
却未曾想竟克诸多危难焚林再造之,且今树木已繁兮,空气清新兮,动物尚存兮,林鸟亦归且久居于山林,且乐于山林也。不仅如此,今繁花竟春色,郁郁草青青,花醉青林绿草间。蝶儿飞飞舞不尽,鸟而婉婉歌不绝。吾不禁叹道:“幸哉!幸哉!虽昔日之林付之一炬,但犹如重生凤凰般浴火重生,仍充满生机。愿此景长存,生生不息。”
林之重生者,乃因人之勤为也。可虽林之浴火重生,草木甚繁,乃人为之,但森林、河流、土壤与空气之污染皆人为之。垃圾倒林间、林中焚烬叶等皆污染山林。噫!垃圾随处可寻之,污染亦不断蔓延也。今河中青萍郁郁,为河被青裳。垃圾亦随处可见矣!吾曾一人行,可成效甚小,真是“有心余,而力不足”。
国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之理念,坚强走绿色发展之道路也。可虽人们皆知需保护环境,但仍有人知而不为之。不仅此林需护之,人们生存之环境皆需护之。请莫要知之而故为之。
一人之力虽甚小,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蚂蚁虽小,却有撼动大象之能”。相信,“人心齐,泰山移”,相信,勤可造林;勤可护林;勤可护自然。人人尽份责,自然则更美哉!
千禧年钟声过后,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一路飙升,中国与国际接轨的速度逐步加快。大街小巷上的告示牌上,在方方正正汉字下面,出现了一行行的英文字母;学校内,外语听力逐步替代了语文晨读;社会上,各种语言学校的兴办方兴未艾……人们口中说的、念的,不再是流传了几千年的“之乎者也”,而是简单却拗口的abc,各大会议上时常出现的英文单词和注解,取代了原本的古文成语……流传至今的汉语啊,你已是伤痕累累,满目疮痍!汉语,在当今社会,似乎被涂抹成一位蓬头垢面,衣衫不整的女子,向人们无声地控诉着自己悲惨的遭遇……“北外香水女生”的出现,颇受人争议;但其“敢为天下先”,道破现代教育制度下的不公,呼吁着汉语地位的回归,其方式姑且不论,但她的心愿又是多少文学爱好者所共有的!作为古老四大楔形文字中唯一流传至今的文字,汉语在历经战乱变迁、外族入侵、文化动乱等风雨波折之后,难道就此在我们手中消失?当看到日韩仍将古汉语奉为圭臬,置于英语地位之上时,作为中国人的我们何其骄傲,而又是何等不甘!
听!“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那是孔子在感慨时间的流逝,告戒后来者不要虚度年华;听!“业精于勤荒于嬉,形成于思毁于随”,那是韩退之在告诉我们做人和做学问的道理;听!“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是古贤人的心声!然而,倘若古贤人回归于现代,当其看见后人口中念的均是英文绕舌时,又会作何感想?睁开眼,我似乎看见了他们流泪的眼和滴血的心。
我不是一个狭隘的民族主义者,我明白外语对于中国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意义。但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一定要做到新生儿开口第一句话竟是英文的地步吗?
值得庆幸的是,总还有人不忘汉语的发扬。百家讲坛中,于丹、易中天带我们重温古代先贤的思想;翟鸿森、余秋雨等国学大师、文学作家撰文演讲,引领我们体味汉语带来的感动。
有位清华学子说得好:“今日学外语,是为了将来让全世界学汉语。”但是,请先不要丢失了汉语!
做汉语的守护者吧,还卿佳人本色。
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看过这样的标语:世界上最后一滴水,就是你的眼泪。那时,妈妈告诉我,这是要我们珍惜水资源。而那时候,我对这句话还是一知半解。
上小学一年级后,我经常参加少儿图书馆的活动“蝌蚪叔叔故事汇”。有一回,蝌蚪叔叔做了一个实验名叫:污水净化。步骤是这样的:先组装好圆柱形试管,然后分别往试管里依次倒入石英砂、活性炭、瓷沙和花岗岩石子,每隔一层都要用一片过滤纸隔开。最后,把事先准备好的又黄又臭的污水倒进试管,等待一阵子,不一会儿就能在试管最底端的容器里,看到过滤后的干净的、透明的水了。“哇!这是在变魔术吗?”小伙伴们都发出了一阵阵惊叹声。蝌蚪叔叔告诉我们:“污水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危害。污水问题急需我们的重视。现在晋江已经推行起‘河长制’,着力解决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各类污水问题了。”这一次,我开始理解了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
我家附近有个八仙山公园,它是一个空气清新的综合性山体公园,是平常市民们休闲生活的好去处。八仙山公园风景如诗如画,其中我最爱停留观赏的地方就是八仙湖了。每一次去,湖水都清澈见底,站在横跨湖面的桥上,都清晰可见自己的倒影,混着白云的影子,我兴致勃勃地向它挥了挥手。湖水两边排列着许多大小不一、奇形怪状的石子。石子旁郁郁葱葱的草地上,开着红的、紫的、白的各种颜色的小花。一阵风吹来,小花们低下了头,好像在和水里的小鱼窃窃私语,互相诉说着小湖的美丽、纯洁。啊!我仿佛化身成了爱丽丝,置身于一个遥远的仙境里,自由自在地环游于漂亮的八仙湖中。
在游玩结束回家的路上,爸爸告诉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近年来,晋江打响了生态水域污染治理“霹雳一号”行动,各街道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打击“小散乱污”行为,让群众看到了实实在在的变化。不止八仙湖,还有很多曾经“臭名昭著”的水沟、溪流等也都得到了很好的整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要数九十九溪了。我点点头:“原来如此啊。”这就是“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呢。
晚上,我做了一个梦。梦里,我是一只小鸟,衔着绿枝,守护着我喜欢的八仙湖,守护着晋江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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