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哎呀!我的东西坏了,谁能帮我修修呀!”听见了这话,我义不容辞地说“这好办,你交给我吧,我一定会给你修好的!”就这样,一个花色斑斓的卷笔刀就到了我的手中。
我仔细的观察着这一个卷笔刀的任何地方,但是每一个地方都是完好无损的,我把铅笔放到了里面,慢慢地卷了起来,可是卷起来的效果却和平常的一点都不一样,像是被什么东西磨过一样,滑滑的。不像是平时的那样有力。快到放学时间了,可我修的卷笔刀一点进展都没有,于是,我和那位同学说了一声,把卷笔刀拿回了家。
在回家的路上我左思右想,无论如何也想不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后来我一想可能是卷笔刀的“心”出了问题。到了家,我不管三七二十一飞快地做好了老师布置的作业,然后拿出卷笔刀,打算把它拧开,。可是那个东西太紧了,我使出九牛二虎之力还是不能把它拧开。无奈之下,我叫起了正在认真看报的老爸。老爸一看我把同学坏掉的东西拿回了家以为是我把同学的东西弄坏了,便开始教训我了,“你怎么把你同学的的东西弄坏了,是不是用和你同学发生碰撞了。”我连忙为自己辩解:“老爸,我没有把我同学的东西弄坏。”“还撒谎,你看你同学的东西都带回来了,还说没有,再说了,你同学自己不会修吗,让你给他修,你以为你自己是谁啊!”这时,我已经留下了无辜的眼泪,心中很疑惑:难道我帮助别人都有错吗?难道中华的老传统乐于助人是错的吗?一切都是信任,是我不值得拥有信任,还是……
同学们,请你相信你身边人的话,因为,如果你不相信他了这次,他就会永远失去信心……
谦虚与怀疑是富有的淘金者的左手和右手。
但这种怀疑也只有以谦虚为前提,那才算得上是具有十足的分量。不然,见到别人的论点、学说和传闻,闭起眼不理睬,心里起疑,毫无接受之意--这类怀疑,同骄傲自满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试想,李四光若心中无底,光凭一股爱国热情坚持说“中国贫油”是错误论调,那是不会有人相信的,也没有石油会冒出来。这样的怀疑。又有何用?
左拉曾这样描述过他的学生--法国大作家莫泊桑:“他往往一下午洗耳恭听我们的谈话,眼睛明亮而含笑,老半天才斗胆插上片言只语。谁也不曾料到,这个充满欢快朝气的年轻人后来竟一举推出了《羊脂球》--那个满含柔情、讥嘲和勇气的完美无缺的作品。他默默地听我们的谈话,然后他的作品源源而出,显出了炉火纯青的功力。”完全可以说,《羊脂球》的响誉文坛,是谦虚好学的结果。
作为一个淘金者,不仅要用他的左手,也要用其右手。
如果我们的地质学家李四光对苏联专家的“中国贫油论”唯唯诺诺,那一个堂堂大国将继续面临石油资源贫乏的危机。值得庆幸的是,李四光站在了怀疑这一伟大的立场上,终究用自己的学识针锋相对地与“贫油论”“干”了一仗。他的怀疑,最终引出了中国大地下沸腾不已的油源。
淘金者用他的左手--谦虚,挖取了带金的泥沙;用他的右手--怀疑,筛去了无用的泥沙,淘出了灿灿的纯金,甚至,把它打造成光芒四射、无与伦比的首饰和金器。
因此说,谦虚和怀疑精神情同手足。当人们很自然地一起运用它们的时候,将会寻觅到瑰丽的知识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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