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群星闪烁,一轮银盘似的月亮挂在了空中。爷爷带我和弟弟到文化广场去散步。
过了一会儿,爷爷带我们到池塘边,说:“我要再去走几圈,你们俩在这等一下,千万别乱走。”我听了,不由得心生一计:我何不借这次机会,体验一下跟踪的感觉呢?
于是,我连忙答应了爷爷。待爷爷走后,我把“阴谋”告诉了弟弟,弟弟听了连声叫好,为了不让爷爷发现,我决定然弟弟在原地等候。
行动开始了,我蹑手蹑脚的跟在爷爷身后,生怕暴露了自己的身份。这时,以为溜旱冰的大哥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我冲来。我连忙一闪,只见那位大哥哥与我擦身而过。这时,我的声响惊动了爷爷,爷爷刚要转过身来,我急忙躲到旁边的大树后面。“呼——”幸亏没有暴露。我又跟踪了一会儿,爷爷忽然转过身来倒着走,不妙,不妙,三十六计走为上。我刚想溜走,爷爷已经转过神来,看来不能跑了。于是我朝另一个方向走去。太好了!爷爷还没发现!
到了池塘后,爷爷发现我没在池塘边,正着急得四处张望之时,我说:“哈哈!爷爷!你被我跟踪了!”过了一会儿,爷爷才恍然大悟。
哈哈!本次“跟踪行动”圆满成功!
企业科技项目的管理是一项计划性、系统性较高的工作,要很好的做好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推进科技项目的科学管理,最终提高科技项目的效率和效益,使科技项目真正成为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促进行业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科技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科技项目是我国科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科技项目管理不同于其他科技项目,有其特点和原则。本文分析了企业科技项目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企业科技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
啊!语言是花苞,行动才是果实;决心是种子,实干才是肥料!大家知道我为什么引用这句谚语吗?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这个小故事中还含有大道理呢!
微风细雨下,一片生机勃勃,风雨将春姑娘唤醒了。一天,拥有一大片土地的张三想:如今春天到了,我现在要在我家的一大片土地上种树。我要种垂柳,春天时,垂柳可以长出嫩芽;我要种枫树,秋天时,枫树可以摇身一变,变得全身金黄,美不胜收;我还要种果树,秋天时,坐在果树下吃果子真是自由自在。张三边想边笑,心里美滋滋的。李四是张三的邻居,他可没有像张三那样做白日梦。李四马上拿起铲子跑到了小山坡上种了一棵苹果树。豆大的汗珠从李四的脸上滴流下来,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李四终于把苹果树种好了。时间像流水一样流过,几年过去了,张三还在想他的树该怎么种。而李四早就在家里吃上了饱满多汁的苹果了。
在我们学习和生活上也有这种人。在我们做的习惯充值卡上有些人说他要积极发言,但他并没有这么做,没有行动。这又让我想起了一句:只有希望没有行动的人,只能靠做梦来收获所得。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目前,企业科技项目主要是以技术方案的研发为主,所以企业在对各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过程中主要以课题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考核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考虑的只是项目任务的完成程度,没有体现出对课题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方法等内容的创新性,项目组成员在研发工作中所产生的创新难以反映到考核内容之中,这样会影响到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另外,许多企业的科技项目考核结果与薪资福利相关性不大,不论考核结果的好坏,绩效工资照发,只是在年终时各成员所获得年终奖金有所不同而已。项目成果鉴定、验收体制不完善,评价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导向作用偏离生产力转化目标,不能体现对项目成果推广工作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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