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公外婆生于三十年代。解放前,为了生计,外公十四岁就当童工,因为穷没有鞋穿,干活时被滚烫的铁屑烧伤过脚。外婆没钱买鞋,就拿黑布用钉子钉在木板上,做成木屐穿。这种鞋穿起来可累了。
我的爸爸妈妈生在六十年代。妈妈小时候连做梦都想有双白力士球鞋穿。那时候的学生,能有双白力士球鞋就是最幸福、最神气的事了。后来伯父送了双白力士球鞋给妈妈,妈妈爱惜极了,只在上台表演或开运动会才舍得穿。爸爸小时候穿的是军鞋,鞋子是用橡胶和帆布做的,看上去很土气,但特别结实。到了八十年代,爸妈才有了皮鞋穿。
我生在九十年代。我的鞋哪双不是色彩鲜艳,样式新奇呀!我有红色的.休闲鞋,上面绣满了奥特曼大战怪兽;我有白色的旅游鞋,后跟上带着灯,穿上它,脚上的灯会一闪一闪,提醒行人注意我的存在;我还有黄色的“狐狸嘴”棉皮鞋,鞋面看上去就像一个“狐狸嘴”,上面还有一对蝴蝶结,鞋的两侧有镶花,穿上它又漂亮又暖和。啊,对了,我还有一双令人羡慕的蓝色溜冰鞋,鞋面上两根长长的黑带子用来绑脚,鞋底由两块钢板连着,这样整个鞋子不仅可以伸长,而且还可以缩短呢!更神奇的是,鞋子底下的四个轮子,可以横着排,也可以竖着摆┅┅我的鞋子还多着呢。
三代人,三代鞋,三代人的三代鞋不仅见证了我们一家人的生活变迁,同时,也见证了吉安人民的生活变迁。
啊!家乡吉安,愿你的明天越来越美好!
一奶一一奶一却对下雨有一种天生的恐惧。只要一听到雨声,她就抬起头,仔仔细细地查看天花板,生怕屋顶哪个地方漏下雨来。
这个坏一习一惯,她到现在居然还 没改!
一奶一一奶一总是把以前她怎么急急忙忙找各种各样的盆子,在屋内接水的往事讲给我听:
“哎哟,只要一下雨,屋里就会遭殃!”
“没办法,那个时候屋顶上只有一半是瓦,还 有一半是茅草。”
“那个时候太穷了!”
每次听到这样的往事,我就会想,这样的事,真会发生在一奶一一奶一身上?我表示怀疑。因为和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太不一样了!所以一到下雨天,我就拿屋内接雨水的事逗一奶一一奶一。
一一团一白色的雾气从窗户涌了出来,涌进了院子里。我漫步进院门时,一奶一一奶一已经烧好了饭,坐在厨房门口的椅子上向我招手:“来,璐璐,准备一下,快吃饭了!”
灶膛里还 有火光,映在一奶一一奶一的'脸上,红通通的。她脸上的皱纹,也在火光的映照下舒展开来了。
“一奶一一奶一,下雨了。”我笑着说。
她的眼睛眯了起来,抬起头望望天空,又望望我,眼睛眯得更小了:“现在下雨,也不用怕啦!”
话音刚落,我们俩都“哈哈哈”地笑起来。
爸爸走进院子,问我们笑什么。
我和一奶一一奶一相视一眼,她一转身进了屋,我吐了一下舌头:“不告诉你!”
我们家现在的房子,还 是杭千高速修建后那一年造的,因为高速公路从我们村里过,我们村很多旧房子都变成了新房子。本来我们村是场口地区条件很差的一个村子,一交一通不便不说,村里连一幢像样的新房子也没有。村里人都到城里去打工,我爸爸以前也不在村里,因为村里,一级村子附近没有可以工作的地方。
现在不一样了。自从高速公路通车以后,我们村所在的这一片地区,现在成了经济开发区。我们村的旧房子全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栋漂亮别致的小别墅,还 有一个大大的院落,一到秋天,桂花的香气就飘荡在整个村子的上空……
雨水还 在落,“滴答滴答”的声音从窗外飘进来。我们一家围坐在餐桌上,一边吃着一边谈笑风生……
这是我感到最幸福的时刻!
一进家门,有一个棕色的毯子,上面摆放着整整齐齐的拖鞋,左边有一个不大不小的厨房,里面有各种美味的食物。
在前面有一套沙发,全身都是白色的,坐上去软绵绵的,舒服极了,疲惫的时候坐上沙发,就像什么烦恼都烟消云散了,这就是我们家的沙发。
沙发旁边是我的房间,我的房间里有张又大又舒适的床,床上有省运会的吉祥物“兰兰”和“灵灵”,他们是我床上的装饰品,同时也是我的.好伙伴。再看我的写字台,我的写字台上摆放着许多课本,那排列整齐的课本,是我复习功课的好帮手。
楼上是爸爸和妈妈的房间,他们的房间里乱的不得了,每次上去玩时都要整理一番,这都是爸爸的“功劳”。尽管它很乱,但还是很漂亮,一张在地上的大软床,旁边一台台式电脑和书柜都显得非常豪华。
这就是我现在的家。
我也多想看到我未来的家是多么漂亮,一进家门便能看到一个大客厅,一个大软沙发在客厅显得多么耀眼,我还想要一个不大不小的房间,一只可爱的小狗坐在地上,我心情好时和它玩耍,心情不好时与它聊天。在我写字台旁边放一台电脑,有疑问时就让它给你解答。我最最想要的是一张漂亮的写字台,有多种功能,这样我就能快乐的写作业了,这就是我梦想中未来的家,希望能够成真!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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