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培训机构35家,2004年上半年共培训8250人次。全市劳动力总数51.3万人,已转移34.8万人(女性11.9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67.9%。仅市农干校近几年就举办电子操作工、电动缝纫工、家电维修、机电、农产品加工贮藏与营销等培训班共三十多期1708人,均实行了转移上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是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不强,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大部分农产品仍以原料或初级产品进入市场,难以参与国内外大市场、大流通的竞争,难以抗御市场和自然风险,效益较低;二是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业龙头企业偏少、偏小,还不能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较弱;三是农产品产业化项目规模小,特色项目少,由于生产规模小,销路不畅,农业的比较效益较低,增收增效的效果不显著,空间不大。除近两年发展的大田银杏外,上千亩的高效种植项目、几百、千万元产值以上的高效养殖项目还不多见;其它高附加值项目也比较有限。
发展观决定政绩观,政绩观影响发展观 从哲学意义上讲,发展观是政绩观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发展观决定正确政绩观,真正坚持科学发展观,必定会坚持正确政绩观。一方面,政绩是相对于发展而言的,是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创造的,谈论政绩就意味着实现了经济社会的某种发展;离开了发展,谈论政绩就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会逐步导致什么样的发展观,政绩观的变化会对发展观带来重大影响。总之,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方法论与价值论的统一。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研究解决发展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正确政绩观强调的是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创造政绩,政绩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发展观与政绩观之间的辩证关系表明,科学发展观是正确政绩观的基础,树立正确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谋发展、创政绩,才能创造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确政绩观的根本价值标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创政绩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坚持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努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这就决定了创政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避免顾此失彼。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在创政绩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效率与公平、局部与全局以及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关系,保证发展的连续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正确方向。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政绩。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就是既看经济指标,又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看经济发展,又看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既看城市发展,又看农村发展;既看经济增长情况,又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既看主观努力,又看客观条件。用实践的观点看政绩,就是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使政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用群众的观点看政绩,就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就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考察政绩,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感受,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政绩的根本标准。 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绩考评体系。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的政绩考核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项目。比如,指标设计偏重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相对忽视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指标;考核项目比较空泛,考核标准缺乏科学依据;等等。因此,应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结合起来,以形成正确的政绩导向和用人导向。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应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情况,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代替其他指标;在考核标准的制定上,既要看数字,又不能唯数字,坚决防止“数字出官”和“官出数字”。
(一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一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作用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梳理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使社会整体利益向最大化和最优化发展。
(二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在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经济法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导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市场活力,一味强调公平,将会使市场逐渐失去活力,同样,一味强调效率,也会使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社会公平受到挑战。因此,只有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展现,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三体现“以人为本”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应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在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法发挥着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珍视人的基本价值这一出发点, 经济法也将失去归宿和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法不能以过度约束和限制人的.基本价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时,才能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并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将其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释放出来,让经济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进经济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协调运行
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量变状态时, 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随之改变, 并维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合理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检验经济法有效实施、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现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权益。同时,积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和公正的价格机制,既可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宏观经济管理运行的公平公正。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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