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利用的武器便是:人人都有一种言行一致(同时也显得言行一致)的愿望。事实上,我们所有人都会一次次地欺骗自己,坚信自己做得选择没错。心理学家很早就认识到承诺和一致原理对人的行为有着强大的指引力量,它经常令我们做出明显有违自己最佳利益的行为。
为什么人的一致性动机如此强大?在我们的文化里,言行高度一致展现了一个人个性坚强、稳定和诚实的优秀特质。因此,许多营销高手就会利用这些引我们入“歧途”。书中举了冥想术的例子,很明显是骗人的把戏,却有人愿意追随,其实是他们在付出金钱的那一刻便做出承诺,愿意相信这件事,之后也就矢志不渝地追随了。
我们可以看到,承诺在这一过程中是关键,它相当于播放键,激活了难以抵挡的一致性磁带。这也就提醒我们:在接受琐碎请求时务必谨慎小心,因为一旦同意了,它就有可能影响我们的认知。它不仅能提高我们对分量更大的类似请求的顺从度,还能使我我们更乐意去做一些跟先前答应的小要求毫不相关的事前。尤其是你在众目睽睽下选择了一种立场,你便不得不去努力维持,显得前后一致。
一、引言
“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衍生物,最初发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发动网友们的力量来帮助疑难者解决问题,从而来取代依赖电脑提供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但是随着互联网进一步的发展,“人肉搜索”已不再单纯地解决问题,更多的是对“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引起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本文认为,“人肉搜索”的核心也就是“充分发挥人的力量并且利用一切资源去解决问题”,只要能准确的体现出“人肉搜索”的公众参与、提供、分享信息的特征,最终揭露某个事件的真相或者寻找某一个特定的人即可。
二、“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影响
(一“人肉搜索”对社会正能量的影响
首先,“人肉搜索”的发展中国免费提供论文下载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最后,“人肉搜索”对社会还有其他正能量影响。它可以帮助更多失散亲友的人找到他们的家;可以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让人们更好地获取当前的最新消息;还可以挖掘出事情的真相。
(二“人肉搜索”对社会负能量的影响
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能量影响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带来的社会负能量影响。一方面,部分网民擅自公布他人的秘密性信息,随意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甚至被转化为现实暴力。网络就像是一堵墙,将网民们分开,谁也不知道谁的真实目的。我们难以想象,如果“人肉搜索”被人们一直滥用,那么它就会沦为网络暴力工具,网络虚拟世界的一切将会折射到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知道,“存在即合理”。“人肉搜索”的存在,必将有它合理之处,但是我们要把握其本身的“度”。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人肉搜索”正能量影响,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或者抑制其负能量的扩散。
三、避免“人肉搜索”不良影响的保护建议
(一国外关于隐私权保护和“人肉搜索”刑法规制概况
1、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欧盟关于隐私权保护主要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的原则、中国信誉为上指令、规章等途径,统一各个成员国之间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欧盟一体化标准,同时要求所有的成员国遵守,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相对应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
2、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政府对于网络隐私权,则是鼓励行业统一规范由他们内部自发地对个人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公开的行为,然后再通过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
3、日本的综合立法特色。日本的综合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它是以参考欧盟的立法为主,以美国的自律模式为辅,并结合该国家自身的特色来实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
4、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保护措施。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是在解决“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情况下产生的。它指的是网民在参与网络活动之前,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来进行注册。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对个人的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后,网民们才可以在各大网站上发表言论。
(二我国针对“人肉搜索”行为的保护建议
1、完善隐私权法律,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当确定隐私权在法律中的独立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它对于隐私权却没有太多笔墨,因此其他部门没有相应地规定具体保护条文。所以,隐私权应当明确其独立地位正式地写入宪法中,并以宪法解释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样隐私权则赋予很高的法律效力。通过宪法的正式认可,其他的部门法应当积极追随宪法的脚步,制定相应地法律规范。其中,民法里有提及隐私权的内容,但对这部分内容只是轻描淡写没有引起重视,而且民法中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使得隐私权保护实行起来存在难度。
其次,加快制定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因为隐私权在法律中的独立地位一旦被确定,中国经验丰富网络隐私权则可以上升到一定的法律层面上。但是网络隐私权应当如何保护和救济公民的权利,这就需要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并且这部专门法律要以隐私权为依据,作为直接的保护方式,更好地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奠定立法基础。
最后,建立网络实名制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借鉴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制度,因为这个立法在韩国运行期间有一定的成效。所以,我国可以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来缓解当前出现的“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有人认为,“网络实名制”使得网民的个人言论受到限制。但是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绝不是“绝对的自由”,若是这种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上,那法律则会其进行控制。
2、其他有关隐私权保护手段。我国“人肉搜索”的保护,可以借鉴日本的综合立法特色,即以立法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同时也要重视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政府对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第一,建立行业自律原则。因为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太完善,所以建立行业自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而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已经相对成熟的三种主要自律模式,通过各网络服务商自主自愿地遵守行业规则,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内部监督是在行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各网络服务商有没有依照行业规则来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是行业内部规定的规则可以紧跟着时代发展来改变,这一点是法律所不能相比的。外部监督则是国家的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可以为那些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的网络服务商颁发资格认定,从而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社会信誉。
第二,加强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人肉搜索”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但是泄露个人信息的不单单是网络服务商,其实很多时候是网络用户自己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虽然网络用户都知道隐私的重要性,但是往往却在自己不经意间交付出个人信息。因此,我们应该要宣传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树立网络用户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意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三,监督政府对个人信息使用情况。随着网络的发展,现在政府部门通常都是在网络上收集个人信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中国免费提供论文下载政府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不是理所当然?这就为政府收集公民的信息设置了一个条件,即政府的目的是处于公共利益或是公务需要,并且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合法合理。所以,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人们的监督,让政府切实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稀缺的特点之一:新稀缺的影响远远大于持续稀缺的影响。
一件物品你一直拥有,突然被拿走;另一件物品你一直没有。你感觉那种稀缺对你来说更抓心难受?显然是拥有过又被拿走。前者是新的稀缺,而后者就属于持续稀缺。
根据稀缺的这一特点,作者也提醒家长们:管教前后不一的父母,孩子更容易逆反。谁能忍受的了本来已经到手的自由又被夺走呢?
稀缺的特点之二:竞争造成的稀缺更为重要。
你身边一定有过排队买苹果手机的例子吧?虽然我自己不能理解苹果粉的狂热,但是这个现象就是由竞争造成的稀缺。因为有那么多人一起争抢,竞争就产生了;首发数量有限,稀缺产生了。这种由竞争产生的稀缺使购买者更加坚定了要买到的信念。
古人言: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正因为互惠原则的存在才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步拉近。当然也有部分人利用互惠心理,采取四两拨千斤的柔道手法施以诡计,从而达成自己的目的。在车站被塞礼物要钱的事情,很多人都碰到,我也不例外。起初会因为不好意思而为突如其来的礼物买单,碰到的次数多了对此心生厌恶,也会坚决以冷漠回应。互惠原理应该是善意回报善意,而不是用善意回报诡计。
在社交方面,我一直是一个很被动运用互惠原理的人。就拿简单的请客吃饭来说,回想起来过去的无数次饭局,大抵是我的朋友们率先发起的,我请他们吃饭更多的是扮演回馈他们之前好意的角色。到达一个陌生的圈子时,发现自己很难去快速融入。反思之后,觉得症结在于自己在社交方面过于被动,其实我也可以主动先成为先施惠于他人的人,从而得到更多的反馈。当我留心主动去帮别人一些小忙之后,发现彼此间的关系慢慢拉近,而且遇到需要请教他人的问题时我心理上会轻松很多。
经周围的朋友强烈推荐《影响力》一书,最近挤时间阅读了此书,作为略知心理学知识的我,读后感慨万千,受益匪浅!下面是本书的书摘,供大家参阅!本书作者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B.Cialdini先生是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教授,作为一名实验社会心理学家,他在顺从心理学领域勤耕不辍三十余年。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喜欢与自己相似的人,不管是在观点、个性、背景还是生活方式上。所以我们更容易答应自己认识或喜欢的人的要求。相似性、接触与合作、条件反射和关联都能增强我们对某种事物或人的喜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制造商总是急着把自己的产品与当前的文化热潮、与流行艺人联系起来。生活中,我们不需要识别出所有导致好感的因素,将注意力放在效果而非成因上,这是作者提出的拒绝方法。将交易与交易者区分开来,防御感性偏见对我们理性决策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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