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了四个国家,我经历了许多奇事?趣事。可这一次,我经历了靠自己生存的一个星期。
这次,我乘坐“水晶一号”游轮遭遇了大风暴,船不停地摇晃,我因晕船而在床上躺了三天。这天,我刚好一点,站在甲板上欣赏风景。突然,一个巨浪向我扑来,我在掉下船的`一瞬间,抓住了一个木桶,侥幸地逃过了这场灾难,漂到了一个荒岛上。因为我太累了,所以翻了个身就睡着了。
这一睡就是三天。我一觉醒来,发现已是早晨。此时,我的肚子已饿得咕咕叫了,我不得不去找些东西来吃。走着走着,我突然发现一个浅水潭里面游动着一些小鱼。于是我找了一些树枝,用小刀削尖做了一个鱼叉。我瞄准小鱼游去的地方,“刷……”的一声,掷出鱼叉,我叉到了一条鱼。于是我用削尖的树枝把鱼串上,放在事先准备好的架子上。在底下放了一些枯木,再用两块石头摩擦点火,烤起了鱼。我又在海边捡了一些贝壳扔进火堆里。鱼烤好了,我又找来野果磨成果汁,再把贝壳捞出来,撬开吃里面的肉和烤好的鱼肉。
天,渐渐黑了。我发现自己需要找个睡觉的物品了。我找来树枝?干草搭起了“帐篷”,又用干草铺成了床。就这样,我过了一天。
一个星期里,我每天都在海滩边眺望大海。这天我远远地看到有一条船从附近海域经过。于是我赶紧烧起浓烟,发出求救信号。终于,我被“伯塞东号”救起了。
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性,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涩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性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现代强调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在回归到“法条的理论”中来,在第二节说到了不完全法条的分类时,我着重关注了“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这一款。在刑法领域上,“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常易混淆与交织。文中所讲到的“法定拟制”乃是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而“注意规定”则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混淆与忽略的规定。从定义上看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别,法定拟制是将本来不同的事物视同于另一事物,而注意规定则是一种重复规定,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在判决过程中高度注意二设立的条款。
了解法条理论的基本知识确实有助于我们对法条法律、法规整、法秩序的结构的总体把握。同时,这些理论作为上世纪先贤的成果对我们仍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紧抓住时代的脉络,发展属于我们时代的法学新思想、新理论。
(一)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二)关于文章写作
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
1、语言平实、简洁。
2、体系性、形象性:让人能看懂,可举例子、列图表使论证形象。
3、反思性、创造性:没有反思,可能对问题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视角与方法。
4、艺术性:语言、结构具有美感,让人读起来舒服。
5、论证性:以论证让人信服,而非通过力量强迫人接受。
6、诚信性:不抄袭别人观点,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东西勿轻下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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