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评价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仅关注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情况,更关注学生学习的全过程,以及相应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时代进步需要的身心健康、有知识、有能力、有纪律的创新型人才。也就是说,评价学生的方式应该多元化,更能反映学生学习全过程。
虽然有极个别的学生状态不太理想,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他们在本质上并不坏,这是大多数老师都承认的事实。那么为什么我们还经常听到老师们报怨我们的学生呢?我想这其中有一个观念的问题,有一个衡量学生的`标准问题。我们的老师,大多还是以学习成绩去衡量学生,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有很多老师在这一点上观念依然是陈旧的,依然是抱着“唯分数论”的观点。
应该说,学生的天职就是学习,这是没错的,可是这个学习不仅仅包含文化知识,它更应该包含学习做人。而我们的老师却只是以其中的一点——分数,去要生,衡量学生。有的老师开玩笑说:“学生怎么了?我们不就学习不好吗?你干嘛还老盯着我们的学习呀?”我想这很说明问题。如果一位教师真的为学生着想,真的站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的角度去想问题,那么,他关注的就不仅仅是学生的学习成绩,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学生的品德养成教育,更应注重的是学生的做人教育。教育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不能不是每一个人思考的问题,尤其是作为教师的我们。
校长有一句话说得好,“课改课改,其实要改的不是课程本身,而是教育者本身,是教育工作者头脑中的陈旧观念”,而这最根本的一点,我想就是我们的育人观念,我们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希望借着这次课改,能真正地转变“唯论”“唯升学论”的观念,真正实现教书育人的教育的本质目的。
开放的教师从目前来说应该是很难做到的吧!虽然我们现在学校体育场地是对外开放的,社会上的群众也都参与进来,但是真正参与的老师却很少,或者说参与的老师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学校专职的体育教师一般都会是某个社区或俱乐部的教练,他们会组建社区的比赛团队和另一个社区的团队比赛,并形成一个惯例或一个联赛。而我们现在这样的现象虽然有却很少,规模也很小,参与的年龄很多也是集中在青少年和年轻人这个群体。我们所带出来的运动队也都是学校与学校之间的比赛。在其它的空闲时间内,组织社区间的比赛机会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我们任然把体育教学当成老师的专职职业,只在课堂教授。我们并没有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开放的人,是社区的一员,也可以参与到社区的活动中来,并可以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爱课程网站是民法老师推荐的,其中最让我喜欢的老师便是张力教授。原因有二:首先,语速较快,让我的大脑能够较快的运作。其次,语言幽默,却又富含道理。而正是由于这两点,让我对他讲的内容有较深的印象。张力教授一共上了两讲课,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迷失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除了应具备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即除了
要求参加市民社会生活的人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一定的能满足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之外,还应敏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而这种是想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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