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上,把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方面的部署中,都有针对反腐加强制度设计,体现出科学系统的制度设计,为扎紧权力的笼子提供了刚性的法治力量。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传递出正风肃纪将成“新常态”,完善党内法规定“时间表”,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一系列反腐倡廉新信号。通过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之后,我们认为: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离不开法治支撑,防震减灾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国家防震减灾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进行。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如何把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穿于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制定“十三五”规划的目的之所在;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将全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笔者理解,小康社会不仅是一种经济指标,更是一种政治生态,或者说,小康社会不仅意味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获得质的提高和增强,更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得阶段性的重大成效。易言之,小康社会乃是一种法治社会。因此,小康社会的建设之路在法治思维的角度考察乃是一种法治之路。
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推动创新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须将创新贯穿于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须形塑开放式、全视角的创新格局,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各领域的创新应齐头并进。其中,制度的创新,特别是以法律制度的创新,由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的强制效力,更能够固化理论的创新、转化科技的创新、推广文化的创新等,最终为创新置于国家发展全家的核心位置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推动协调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须正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是重点。法律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最重要的手段,其所具备的资源配置、要素流动、方向引导等诸项功能,恰恰为协调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更能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培育最为根本的制度前提和市场基础。
再次,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走文明发展的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法律最为最具强制力的社会规则,能够最好地为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提供刚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之基本国策具体化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现代化建设具体化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需仰赖于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强有力的规制。
从次,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推动开放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入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发展更高层次的开发型经济。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告诉我们,当今世界各国、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早已被构建为法律关系,经济规则也已转化为法律规则,我国欲取得制度性话语权,应与国际社会接轨,其中,法律话语和制度的接轨最为重要。
最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推动共享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不仅是一种指导思想,更是一种制度安排,为有效完成此项制度安排任务的,非法律制度莫属。唯有借助法律制度的设计,机会公平才有落地的可能,基本民生方能获得稳定的保障,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最终就能得以实现。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项战略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战略举措,二者之间的关系简明而又不失深刻地说明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就是法治之路。
研究问题的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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