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你外公送点东西过来,我去车站接他吧。”“不,妈妈我去吧。”带上妈妈给的一袋馒头,我前往车站。
晕黄的路灯下,一个微胖高大的老人提着一个大包装盈盈地望着我——是外公!我赶忙加快速度跑了过去。
“外公——”我有些兴奋地叫道。外公把手上的大包递来,道:“一聪啊,这是些你婆婆才买的芹菜和青菜,你爸妈平时工作忙,没时间买菜,我就带点来了。”接下大包,我抬起头来打量起外公:外公似乎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高大了,也没有记忆中那么强壮了。他的头发略有些稀疏了,夹杂着片片斑白。想到外公为了我们,70多岁的人了,还去超市帮人工作,只为了多挣一点钱,我的心里便泛起一阵酸楚。
“外公,这是妈妈让我带给你的馒头,妈妈说你的胃不好,只能吃馒头了。”外公笑笑接下,说:到是你要加强营养啊,你学习忙,加强营养才能好好学习啊!“说着,又从口袋里摸出两张二十的钞票,递给我,又说道:”有什么喜欢的就自己买了吃,这种时候不用舍不得钱,身体好了才能学习好。“
我的心里突然发现,其实,外公对我的爱,便是给我的最好的营养了。
”一模过了吧!结果怎么样?“”还可以吧,签的约还不错。“我与外公说了说我的学习情况。外公听了后笑颜大开,满脸的皱纹都舒展了开来。他拍了拍我的肩,鼓励道:”要加油上个好高中,将来才能有好出路,我们都会支持你的。“
……
我送外公上了车。车开走的时候,外公对我笑了,满脸的皱纹都舒展了开来,看上去好似年轻了十岁。我一下似乎明白了:原来,我也是外公的'营养啊!我优秀了,外公为我高兴,为我自豪,我也是外公的营养呢!
车缓缓开走了,只留我一人站在晕黄的路灯下,心中无限感动,我暗暗发誓,我要成为外公最好的营养。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暑假里,我想大家一定参加了许多丰富多彩的活动吧!我也参加了学校的“低碳小达人”活动。
“低碳小达人”是我们学校为了环保组织的活动,让爸爸妈妈协助我们在暑假里做有意义的环保活动。
我在暑假里就开始到处搜集、寻找着各种“线索”,除了做作业外,还有很多时候都在寻找关于低碳的事例。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找到了对我来说很有用的`事例,并分为几大块——低碳出行、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气,这些都归属低碳生活。
有一次在家里,我见到电灯没有关,于是就去关灯,这个举动被哥哥拍了下来,“原来这些不经意的事都是是低碳吗?”我想。我这个低碳“侦察员”,专门在家里监督大人们浪费的行为。又有一次,我见到水龙头没关,又去关掉了,看来节约就是低碳,这是我对环保的第一个认识。
通过这次活动,我知道了环保的重要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上和生物在灭绝,资源在减少,我们应该更加努力地去做环保,每人关一个水龙头,一年可以节约我们用一个世纪的水!
人人环保,人人出力,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在开学后,我果然成为了“优秀低碳小达人”,还等什么呢!废物利用、垃圾分类、节约资源,我们一起来参与环保活动吧!
俗话说得好:一诺重千钧。如果一个人失信了,则什么事也办不成。有一件事,使我差点成了失信的人……
那是我在读三年级的时候,表哥约我星期六去图书馆看书,我非常高兴地答应了。星期六早上,我很早就起床了。
吃过早饭,我正准备向爸爸说我要和表哥去图书馆看书时,不料,还没有等我开口,爸爸就说:“宇浩,今天早晨,你外公打电话来,要我们去他们家玩两天。”我一听,高兴极了。
一说起外公家我就想起外公池塘里活蹦乱跳的鱼,果园里令人唾涎三尺的果子……这些对我来说都有很大的诱惑力,再说,去图书馆看书可以下次再去,外公家可难得去一次呀!于是,我对爸爸说:“爸爸,今天我和表哥约好去图书馆的,可是我好久没去外公家了,我们就去外公家吧!”爸爸一听,犹豫了片刻,用坚定的口气说:“不行,答应了别人的事就要做到。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说过: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可能永难挽回。如果这次你失信于人,下次就很难让人相信了。”听了爸爸的话,我飞快地朝图书馆跑去……
诚信是生活的源泉,它犹如一颗天幕中最小的星星,但它却努力发出最闪亮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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