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八点准时出发,我心里异常兴奋。我们到了那后,在大厅里胡老师开始分组,首先给每人都发了腕牌,我们几个男生飞奔跑向换衣间,换好泳裤直奔室内温泉池。那里的面积非常大,而且还有游泳馆和我们男孩子最喜欢的“水枪”,有好多有趣刺激的'东西。
我们先去了一个可以玩“冲浪”的池子,我上去的时候非常害怕,因为那个滑梯非常高,还有两股非常有力的水流。当我看到另一个滑梯上一个女生从容地滑下去,我才鼓足勇气滑了下来。太刺激了!我又去了有“机关”的地方玩,比如我游着泳的时候到了岸边,不小心触到了“机关”,就会有一股很有力的水流把我冲进池子中央。
玩了一会儿我们又到了“亲亲鱼疗”馆,听里面的阿姨说这种小鱼叫七星鱼,属于热带鱼。这些小鱼主要是以我们人身上的老皮、细菌和毛孔排泄物当食物的,帮我们把身体上的坏东西去掉,从而达到保护肌肤的目的。这小小的鱼儿真是太了不起了。
室外还有好多好多的温泉池。六仙池、五福池、叠泉池、芦荟池、薄荷池,还有养生的药疗池,比如人参池、灵芝池、当归池等等太多的泉池,有时间你也亲身来体验一下吧。
这天,弟弟跑来我家玩,我把他带入房间。随后对他说:“睿睿,姐姐来跟你做个游戏,好不好?”“好!”弟弟满怀期待地说。“很好!我们玩的游戏名为‘两分钟的体验’。游戏规则是在两分钟内做同一件事,做两次。如果你能从这个游戏中获得感悟并说出来,姐姐就奖励你一个冰淇淋。可要是你不能说出感悟,那可就没有冰淇淋喽!”弟弟满怀自信地说:“我有信心完成姐姐交给我的任务!”“好,现在我要你做仰卧起坐,坚持两分钟!”“没问题!”弟弟说完便做起来。可是还不到30秒,弟弟便快撑不住了,我对他说:“想想诱人的冰淇淋哦!”他一听,马上坚持到了两分钟,只是停下来时已经气喘吁吁,汗流浃背了。我接着说:“下面的一件事是:任你随便玩两分钟!”“不是吧,姐姐,我真的没听错吧?”“当然!”“好!那我就不客气了!”说着便蹦蹦跳跳地玩起来。两分钟后,我高喊:“停!说说你的总结吧!”他小声地说:“做仰卧起坐的时间很长;玩的'时间很短。”“嗯,不错。但能不能说得更详细一些呢?”“好吧。前者感觉比两分钟过得还要长,后者感觉比两分钟过得要短。这就是人在某一定义上对两分钟的概念。感兴趣的事时间似乎过得很快,不感兴趣的事时间似乎过不完,好像会终止,会停留!但是如果把学习当作一件感兴趣的事,那么生活便不再会枯燥乏味,反而学了还想再学;反之,如果对学习没有兴趣,那么学习便怎样都学不好。更让我明白了时间的珍贵!”“你真棒!说得很详细,很透彻!不愧是我的弟弟,名字都没起错,果真睿智!姐姐决定,不仅要奖励你一个冰淇淋,还要带你去游乐场玩,怎么样?”“姐姐万岁!”
好啦,不说了!小弟要缠着我去给他买冰淇淋啦!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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