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那一刻我意识到重要性作文)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那一刻我意识到重要性作文)

首页叙事更新时间:2023-04-05 21:00:19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那一刻我意识到重要性作文)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一】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石,是完全主观的概念。所谓的客观过错只是从客观方面认定主观过错;过错归责是唯一的归责原则,无过错不是指行为本身无过失,只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不应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而只是为解决损失分担,对过错归责适用的例外。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二】

这种渗入佛教的天人合一观念也是以佛法的面貌出现的,具有较强的蒙蔽性。最肤浅的表现形式就是佛我合一,误解众生本来是佛的真实含义,认为通过一些祈祷祭祀和其他宗教仪式可以与某尊佛合为一体。其实这就是印度教梵我合一的翻版,而印度后期大乘佛教深受印度教影响的事实已经为学界共识,迄今一般的印度人也都把佛教当作印度教的一个分支。众生本来是佛的本来意思仅仅是众生本来具有解脱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表现形式就是对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错解,把它们当成了宇宙本体的“天”,而追求自我与这种代表最高法则的“天”的合一,也就是舍弃小我成就大我,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追求大我,他们以为证到有为法的无我并非就是究竟解脱,否则就堕入二乘或者断灭了。他们认为无为法一定是有本体的,并非仅仅是空,而产生独立于缘起法外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的观念。其实这还是未能证到无我空性的表现,而产生的一种不生不灭的大我的妄想。所谓的佛性,如来藏,真我,真如仅仅是缘起空性的一种方便说法,而缘起空性非断非常。持这种观念的人最难理解万法皆空下的无穷妙用是如何展开的,破了假我,如果不安立真我,这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但任何真我的安立,无论说得如何巧妙,根深蒂固的还是那个我执。所以对此产生疑惑的人应该反省一下是谁在疑惑?就是我执。

第三种表现形式更加狡猾,危害也更深,在当今这个时代尤其值得警惕。他们会把欲乐当成解脱的手段,这原本也是印度教某派的教义,对性力的崇拜,将情欲神圣化,企图在感官的狂欢中寻求解脱。稍有理智和历史常识的人都能明白,虽然它外表深奥,但怎么可能是释迦牟尼佛陀的教法呢?这种狂欢会造成一种类似解脱的幻觉,甚至是成佛的幻觉,自我会急剧膨胀,极大的我慢会幻觉到假我的消失,神我的出现,俨然把自己当成了造物主,却自认为是佛慢或与本尊合一了。他们也会把肉体修成天色身或化成什么光当作成佛的重要标志之一,却不知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天人乃至魔王也都成佛了。“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佛陀的警诫我们切不可遗忘。

总之,一切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皆非佛教的,一切佛法都概括在“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的三法印之中。三法印就是一乘法,就是究竟了义。画蛇添足者,只能越搞越糊涂!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三】

即在尊重学习者的观念的特性的基础上,创造条件,使学习者投入学习并产生精彩观念 。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四】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五】

虽然这只是一个小故事,但是编辑的话,却让我反思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在主导我们的观念?我认为是“强势观念”。(目前,这一词还没有正式收录词条,是我从“强势文化”引申过来的。)

对于“强势文化”一词,我们比较熟悉。当提到“麦当劳”“肯德基”“好莱坞”这些词语的时候,我们很自然会想到是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的超级大国,这一点当之无愧,从其强大的经济、军事、政治力量上可以外现出来,而基于高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美国文化对其他国家来说,也就毫无疑问成为一种强势文化。

其实,我个人觉得,不管是“强势文化”,还是“强势观念”,在道理上都是有很多相同点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根据百度词典的解释,比较准确的可以这样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而观念主要是指人类支配行为的主观意识。可以看出,观念是文化的一个组合部分,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集体主观意识,而观念只是个人的主观意识。

“强势观念”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从而导致一种“顶礼膜拜”现象的出现。从好的方面来说,一个人一旦出名后,差不多他就被社会认可了,说出的话就可以说是“名句”了,因此,我们不管做什么,如果能够用上,就大量旁征博引,大谈特谈,久而久之,所谓的名气也有了,这样,一种神秘的“光环”笼罩在名人头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吸引力,所以才有故事中编辑说的那句“可惜不是出自名家之手”。

现实生活中,我常常看到一些所谓的大作家,其很多作品差不多都是“新瓶装旧酒”,今儿换个题目整出一篇,明儿又修改一下故事又弄出一篇,然后,出版商却乐此不彼为他们的出书,而文章的思想内容却毫无更进,有些甚至还不如以前的。作家写书,因为他们头顶有“光环”,读者读书,因为他们看到别人头上有“光环”,出版商为他们出书,因为他们看到这种“光环”还有利可图,在这里,我认为“光环”就是一种个人影响力,代表个人的“强势观念”。如果这种“强势观念”肆意泛滥,到头来,损害的还不是我们广大读者的利益,关键是得利者抓住了大众趋附“强势观念”的心理。

根据马斯洛需要理论中的高级阶段,也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由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追求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也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观念主张,希望到达“强势观念”的阶段,这样就可以大张旗鼓地向被自己观念统治的“思想弱者”,推销自己的思想主张,甚至是迫不及待地造成一种社会“舆论”,让自己观念的地位更加稳固。从积极方面来讲,我不否认这样没什么不好,这个社会是需要好的榜样,以及榜样的.力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盲目跟随这种“强势观念”,不分清红皂白,认为名家的就是好的,不管什么观念,一概接受,然后再把这种观念传染给别人,让这种“强势观念”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慢慢地,在我们的潜意识里打上“你不是名家你不行”的烙印,这无疑是对其他更好观念的无情扼***。

想当年,蔡元培先生在北大无比前瞻开明地提出“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思想,才使各派学者在学术上各抒已见,使当时的北大成为各种主义、思想及学潮的策源地,从而出现一股百家争鸣的新风。可如今,“强势观念”如同物欲般横流世俗,只要我们听到带一个“名”字的,潜意识里似乎感觉就不太一样了,感到自己矮了半截似的,都是用仰视的目光,来看待对方,这大可不必!

对待这种“强势观念”,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理解,一方面,一个“名”家只是在某一些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强于自己,这并不能代表他所说的,所做的,所写的全都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乱把“强势观念”强加于别人的观念之上,这不仅是会对别人心灵造成伤害,同时也极力向大众表明自己很愚昧,很无知。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六】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关于观念意识的重要性的作文【七】

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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