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从小就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也只有这样,祖国的天空才会更加湛蓝!花朵才会更加鲜美!
少年强,则国强。我们已经年满十二周岁了,我们长大了、长高了、也很懂事了,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刚刚发芽的祖国花朵的幼苗,我们也有了自己的道德要求,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要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记得一天放学时,有些同学拿着零花钱去购买新文具,有些同学在等待着自己的奖章一起回家。就在这个时候,听到一个婆婆怨恨的对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孩子吼着:“你!不知好歹!婚都离了,就各过各的!不要老是纠缠着孩子!”后来才知道,那个孩子的父母亲离婚了,孩子归男方抚养,当天是奶奶接孩子回家,但是妈妈来接孩子了,奶奶觉得妈妈不讲理,孩子明明是归男方抚养,妈妈不应该来接孩子。
其实那位婆婆理解错了,即使他们离婚了,孩子还是两个人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他们的婚姻中断而中断的。
那位婆婆的蛮横不讲理只是因为她不懂法,不知法,使得大伙儿们看她的笑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老人不懂法,却并不能导致当今社会的年轻人不知法,更不能让我们青青幼苗不学法、用法。
当然,全球各地有许多人知法犯法。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结帮犯罪的恶劣现象。新闻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其,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要学会捍卫它!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所以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中国的法律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断,法治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治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我们的法律,争做法律忠实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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