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侧面,就事物的某一个特点做些解释,这种方法叫诠释法。
定义法和诠释法常采用“某某是什么”的语言形式。形式相同,如何区分呢?一般来说,“是”字两边的话能够互换,就是定义;如果不能互换,就是诠释。
例如,“人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级动物”这句话,改成“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级动物是人”,意思不变。“雪是在云中形成的一种固态降水物”这句话,如果改为“云中形成的固态降水物是雪”就不成。由此可以辨别,前一句是定义说明,后一句是诠释说明。
为了使被说明对象更形象、具体,可以进行状貌摹写,这种说明方法叫摹状貌。
场面描写,就是对一个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内许多人物活动的总体情况的描写。它往往是叙述、描写、抒情等表述方法的综合运用,是自然景色、社会环境、人物活动等描写对象的集中表现。常见的有劳动场面、战斗场面、运动场面以及各种会议场面等。
1.要交待清楚场面的背景。
如活动场面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这样人们才知道场面是在怎样的社会或自然环境中发生的。
2.要在写好总体的基础上写具体。
写场面时,要对场面有总体概括,使读者对总体面貌有所了解。但场面同时也应该有重点部分,对这部分要写详细、写具体,做到有点、有面。
3.要写出气氛。
气氛是人在一定环境中看到的景象或感觉到的一种情绪或感情。无论什么场面,都会有气氛,如庆祝场面有欢乐的气氛;比赛场面有紧张的气氛;送别场面有难舍难分的气氛等等。
4.写场面要有顺序。
场面是由人、事、景、物组合起来的综合画面,不可能几笔就同时都写出来。因此,写场面时要安排好先后的顺序。一般来说,场面描写可以按照由面到点来安排顺序。比如,描写庆祝教师节的场面,可以先写欢庆活动的总体气氛,勾勒“面”的情况,然后分别写校长、老师、同学的表现。这样就能点面结合、条理清楚。
要点:
在场面描写中,人物不能是一个,必须是很多个,并且要以人物描写为主,场面为辅。场面描写要为表现人物服务为突出中心服务的。场面描写少不了景物,人物的心理活动和语言。注意:群体描写+个体描写。
①照应开头(照应题目,照应前文),使文章结构严谨
②收束全文,使文章结构完整。三、分析一句话(或一段话)在结构上的作用(先看这段话在文中位置)
1、如果这段话在文章开头,则分析:
①总领全文②统摄全篇③开起下文④伏笔铺垫⑤巧设悬念
2、如果这段话在文章中间,则分析:
①承上启下的过渡(绝大多数情况是这种作用,其他作用极少见);
②总结上文③领起下文
(注意:分析文章中间段的作用,往往是只分析结构上的作用,如果考题问这句话在
内容上的作用,可能是:a点题。b抒情议论,揭示中心。c抒情议论,由物及人,由
物及理,由事及理。考中间段在内容上的作用的题极少见。)
将被说明的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类别,一类一类地加以说明,这种说明方法,叫分类别。
分类别是将复杂的事物说清楚的重要方法。
运用分类别方法要注意分类的标准,一次分类只能用同一个标准,以免产生重叠交叉的现象。例如:“图书馆的藏书有中国的、古典的、外国的、科技的、文学的、现代的以及政治经济方面的等。”这里用了不只一个标准,所以表达不清。正确的说法应该是:
图书馆的藏书,按国别分,有中国的、外国的;按时代分,有古典的、现代的;按性质分,有科技的、文学的以及政治经济方面的等。
这样,每次分类只用一个标准,就眉目清楚了。
有的事物的特征、本质需要分成几点或几个方面来说,也属于分类别。
注意,运用分类别方法,所列举的种类不能有遗漏。
利用两种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似之处作比较,以突出事物的性状特点,增强说明的形象性和生动性的说明方法叫做打比方。
举出实际事例来说明事物,使所要说明的事物具体化,以便读者理解,这种说明方法叫举例法。如:
一般人总以为,年龄稍大,记忆能力就一定要差,其实不然,请看实验结果:国际语言学会曾对9至18岁的青年与35岁以上的成年人学习世界语作过一个比较,发现前者就不如后者的记忆力好。这是因为成年人的知识、比较丰富,容易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上,建立广泛的联系。这种联系,心理学上称为“联想”。人的记忆就是以联想为基础的,知识经验越丰富,越容易建立联想,记忆力就会相应提高。马克思五十多岁时开始学俄文,六个月后,他就能津津有味地阅读著名诗人与作家普希金、果戈里和谢德林等人的原文著作了。这是由于语言知识丰富,能够通晓很多现代和古代的语言的缘故。
这段文章要说明的是:年龄稍大,记忆力不一定就差。为了说明这一点,作者先提供了实验结果,又分析了原因。到此为止,未尝不可,但不够具体,也缺乏说服力,于是,又举出了一个实例:马克思在五十多岁的时候,只用六个月时间便精通了俄语。这样一来,内容具体了,说服力增强了。
说明文中的举事例的说明方法和议论文中的例证法,都可以起到使内容具体、加强说服力的作用。但二者又有区别。议论文中的事例,是用来证明观点的,说明文的事例,是用来介绍知识的。
运用举事例的说明方法说明事物或事理,一要注意例子的代表性,二要注意例子的适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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