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由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理论而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和形成的社会影响在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干预和调节中必然展现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优势。经济法主张均衡干预, 即在保障私权的同时追求公共利益,维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发展。
(一以公共效益为标准的经济法均衡干预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手段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和纯粹的公共利益性,并以此为前提,来限制和约束私权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均衡干预。
(二连接内外,增进合作经济的协同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置身于全球经济的影响之下,离不开全球经济的竞争与合作,在此背景下经济法能否真正体现出适当调整国内外的经济关系,促进双边经济合作关系的功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涉及连接内外和加强经济合作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进企业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经济法要求相关企业重视经营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经营机制,使企业在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的同时, 一方面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产出少的粗放式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与时俱进地掌握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四统一国内市场,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
经济法应促进“行政性集权”和“经济性分权”,由于行政分权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团比起中央政府,显然更存在阻碍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然而,单单“行政性集权”只能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真正实现“经济性分权”,把权力还给市场, 由市场来配置和调节经济活动,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经济法,才能在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中实现动态平衡;只有选择适合经济发展的路径,坚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同发展,才能实现在法律约束下的真正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经济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现实使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实现“社会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
一个人在深夜独自徘徊,听着只属于心灵的歌唱。用心去歌唱,唱着忧伤的天空,唱着伪装的坚强,唱着孤独的悲哀,唱着泛黄的快乐,伤着寂寞的心灵。我把视线放在了起点,于是等一切结束后我仍停在原地,仍重复着寂寞与孤独的日子。仍在不停的寻找着遗失了许久的美丽。
想找到一个理解自己的.人,然后在快乐的日子,找到黑夜的微风,放飞寂寞的风筝。可天不随人愿,寂寞的日子一天有一天的过去却没有找到一个理解我的人,也许我回这样孤单一辈子吧!于是开始在重复的日子习惯孤独,习惯寂寞,习惯承受刻在心尖的痛苦,习惯迷失在灰暗的天空找不到幸福的影子,习惯在黄昏独自欣赏海浪拍打着礁石后慢慢退去的浪漫与残忍,习惯让漫天的樱花覆盖脆弱的灵魂然后伪装坚强,伪装无所谓。
我放飞了希望的种子,却收获了一个梦想凋零的季节;我放弃了快乐,却未得到一次成功;我付出了所有,却未得到任何的回应。伪装坚强的盔甲被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侵噬,我绝望了。
我真正感受到了一个人的寂寞与忧伤,我真的想回到过去,回去那些快乐。天真。洋溢着幸福笑容的日子。
(一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一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作用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会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梳理和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使社会整体利益向最大化和最优化发展。
(二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在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上经济法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导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注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断增强市场活力,一味强调公平,将会使市场逐渐失去活力,同样,一味强调效率,也会使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社会公平受到挑战。因此,只有在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引导下,注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展现,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三体现“以人为本”的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价值目标应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在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时,经济法发挥着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运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优化的同时更加重视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珍视人的基本价值这一出发点, 经济法也将失去归宿和存在的意义。因此,经济法不能以过度约束和限制人的.基本价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当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时,才能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理念,并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将其核心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释放出来,让经济法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进经济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的协调运行
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在社会经济条件呈现量变状态时, 市场经济秩序也将随之改变, 并维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协调运行。合理有序的经济秩序是检验经济法有效实施、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充满活力的集中表现。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现代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权益。同时,积极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和公正的价格机制,既可以确保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和促进社会收入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又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宏观经济管理运行的公平公正。
人类在诞生不久,被外部的自然界严重地束缚着,自然灾害无法抵挡,野兽侵袭难以抵抗,群体生活于是变成了一种本能的需要。只有忠诚地和群体融为一体,才能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当然,这种忠诚是建立在地域的相近或者种族血缘相似的基础上的。也正是这种对群体的忠诚,才有了社会凝聚力。而且往往是对敌人的恐惧越强,社会的凝聚力就越强。这种社会凝聚的机制与政府无关(政府在当时也未曾出现),它出于个人的心里需要。
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领土的不断扩张,忠诚所依赖的地域以及种族关系被信仰所代替。对神学的忠诚,已经超越了对领土边界的忠诚。信仰一致,是民族凝聚力不可或缺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是一个巨大的移民国,而他们的民族却可以很好地团结在一起的原因。在现代技术以前,大国的团结是很难做到的,除非这个国家全境范围内的社会上层有要团结在一起的共同愿望。
在这里之所以说是“社会上层”而不是全境的人民,是因为权力掌握在国王和贵族等少数人的手中,其他的'人只需要服从就行了。上层社会信仰什么,下层就会被驯服并调教。对于服从的这部分人来说,命运是不幸以及悲惨的,但历史却告诉人们,尽管大多数人过着奴隶生活,国家的繁荣却并不为此受阻。
社会单位的由小变大,在某些方面来看是战争的结果。在原本小规模的生活单位里,人人相熟相知。而社会单位扩大到一定规模之后,成员之间的互补相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要想这个单位能够有序地进行下去,就必定会出现相应的制度来加以约束。约束制度一出现,政府和权力就随之而来。早期的政府职能包括防止私人暴力以及制造刑法并保证实施,这些职能同样延续到现在。尤其是有了现代技术,政府的控制强度得到增强。政府就是一种权威,人民只能服从,两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强迫性。极权主义也就不可避免,它将成为人民自由的一种限制。不得不承认,极权主义体制下的社会比较稳定,但却缺乏活力与进步的动力,人民的悲惨境遇同样会存在。
尽管社会的进步需要不同寻常的个人来推动,但个人的活动性在一个高度组织化的世界里,只存在于少数不同凡响或者有着特殊地位的人手中。科学家的伟大远不如政治家的强大,前者为后者所用。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科学发明是需要国家来提供物质上的强大支撑的,昂贵的设备以及足够的人手,不是哪个科学家私人能够负担得起的。当然,早起的科学家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以个人的身份在做研究确有其事。
虽然现在很多国家都倡导民主,公民手里也握着投票权,但是这仅有的一张投票权在政府的整个运作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简直微乎其微,所以大多数人活在所谓的民主政治中,对政治的感受却是并不那么民主,相反,把它看做是专制社会也无可厚非。
有一点我们要明白,那就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赞同与自身利益相悖的事情。道德的进步虽然得益于“对各种残酷习俗的抗议以及对人类同情心范围的扩展”,但不要指望政府会善待那些想要打破现有体制的革新者,顺利的道路,只能是政府自己决定要革新才会出现的。
顾名思义,该文的主题是说明“经济政策”如何服从“民族国家”的建构,这与韦伯作为社会学大师、经济史家、政治战略家等多重学术身份相一致。以此文为导引,就能理解他对德意志民族的深切关怀和从德国现实出发的强烈使命感,而这又与他当时生处于德国统一、崛起的关键时刻紧密相关。
该文设定的.基本问题是:当时的德国在面对西方的英、法(一定程度上还包括美国)先行现代化国家与东方的波兰、俄罗斯等落后国家的夹缝中,如何在保持德国民族自性与自信的基础上,既不被落后国家同化而又能吸收西方的先进因素,使德国不停留在一般国家水准而成为重要国家,成为世界性大国,在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权力争夺中居于支配地位。所以,文中讨论了德国的东部边界、经济移民和民族生存竞争等问题,借用中国的习惯话语,实际上讨论的是“德国向何处去”的大问题。
马克斯·韦伯曾强调过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扩展只不过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的另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并没有使各民族为捍卫自己的文化而斗争变得更容易,而恰恰使得这种斗争变得更困难,因为这种全球经济共同体在本民族内部唤起当前物质利益与民族未来的冲突,并使既得利益者与本民族的敌人联手而反对民族的未来。以此为尺度理解马克斯·韦伯的整个思想,其“理想类型”无非是他当时所认同的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想形态;其“价值中立”则在其对当时德国学界有教条而无学术、有行政而无政治、有规则而无是非的学术批判中失去合理性,以至于在《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一文中否认经济学的客观性;其“比较宗教研究”课题的实在的价值取向也就有了明确的民族国家发展的目标,难怪有学者认为他是“以德国为方法,以世界为目标”。
《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一文充分肯定德国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可能逃离世界性大国的命运,为此他提出要把德国的国民积极性从个人本位上升到民族、国家本位,谋求能形成英、法那样能代表民族整体利益的政党,并据此批判德国市民的庸俗、短视;他超越自由贸易、开放边界等一类自由派经济学思想,坚决主张关闭东部边界,哪怕暂时有损于一些庄园主的利益,而体现出一种全德国民族利益的整体眼光;与关闭东部边界相对,他在另一方面鼓励德国参与海外竞争,甚至扩充海外殖民地;他强调学习英法,但又强调必须保持德国的民族自性与自信,并用相当篇幅讨论了不同的民族性……总之,马克斯·韦伯以一种“政治”眼光观察当时的德国问题。
相比于马克斯·韦伯的思想,北京大学某学者曾说我们现在的“研究”是“有数字而无问题,有问题而无战略,有形式而无内容,有乡愿而无决断”,从中也可凸显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一文的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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