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业道德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道德监管真空。目前,金融行业既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从业者道德评价体系,也没有完善的道德档案和惩罚机制,从而导致金融职业道德约束力不强,甚至没有道德约束。对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从以下四点着手:首先,把金融职业道德法制化。目前,金融职业道德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性,人们对金融职业道德的理解既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金融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评价和考核无章可循,不利于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可由相关部门统一研究制定金融职业道德标准,把金融职业道德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搜集各金融机构的员T行为规范、行业规范,从金融全行业的角度对金融职业道德的标准进行研究,制定科学、统一、规范的金融职业道德标准,为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和监管评价提供依据,成为各类金融机构引路的方向盘。
其次,加强金融职业道德教育。目前,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不到位,道德观念淡薄,金融机构、学校、公司和社会对金融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偏重于金融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金融职业道德的教育;并且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存在方式不多、力度不大、时效不强等问题,教育效果差。因此,应在学校教育中安排金融职业道德课程;在金融从业资格证书中安排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内容;通过公司培训、政府培训等方式对金融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强化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对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实行检查制度。要在全社会中加大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金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监管。建立金融职业道德管理部门,一方面,组织和推动金融职业道德的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执行法规,严格考核奖惩,完善金融从业人员资格准人、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制度;另一方面,应督促金融机构对其从业者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评价管理力度,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并且加强金融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档案建设,定期对从业者进行考核,记人其职业道德档案,作为录用和晋升的依据,严禁金融职业道德严重败坏者从事金融工作。金融职业道德监管是防止金融腐败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
第四,金融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金融职业道德奖惩制度。利用金融学会等金融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发挥其在行业中的自律作用,使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化、制度化,在金融学会中设立金融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解释、修订、实施之职。通过合理的金融职业道德奖惩机制有利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气,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综上所述,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是全力构建全员合规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整改,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确保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逐渐加强,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了洗钱犯罪活动。但随着被监管机构的增加以及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开展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反洗钱监管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系列反洗钱相关制度、办法的建立,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一些反洗钱监管配套制度显得不够完善。
(二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在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调查往往需要查询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中单位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征信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用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付情况以及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内居民的购汇结汇情况等,但这些系统在人民银行内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系统之间不能互联,要查询相关数据只能进入不同的系统中,并且需要一定条件和程序才能办理,致使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力量薄弱。《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对金融业反洗钱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急剧扩大的监管对象相比,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设在会计财务部门,县支行没有专门的机构,归口其他部门管理,工作人员都是专岗兼职,人员队伍力量薄弱,与日益繁重的反洗钱工作不相称,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改进和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有关法规。应从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出发,尽快修订和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将通过现金管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活动列入其立法目标,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电子银行特点,完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办法,采取措施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把好客户准入关;其次,加强系统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对电子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判别和监控;再次,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堵塞电子银行业务洗钱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整合人民银行内部支付结算、征信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反洗钱监管信息资源。在人民银行和被监管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传输和发布平台,进一步畅通人民银行与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间反洗钱协调和沟通机制。
(三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基层反洗钱组织机构,在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设立专门的机构,县支行至少应设一名反洗钱专职人员,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时,因反洗钱工作检查、调查任务繁重,需要对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和判断,应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械企业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分析
3.1融资租赁对工程机械企业的功能优势
工程机械制造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企业长远的战略考虑。因为现阶段相当多的制造商销售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力量牵制,随时会有来自银行的不确定因素。尽管有了银行的介入,其风险控制的专业手段和给客户的心理压力确实有助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但当银行亦要求厂商、代理商提供回购担保时,信用风险的最终落脚点仍然落在了厂商和代理商身上。因此,当工程机械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用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改善销售产品的风险控制、降低销售门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更为有效直接。
对于工程机械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明确地界定了所有权问题。银行按揭是一个抵押担保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承租人***及三角债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没有清晰地界定物权。而融资租赁过程中,法律已经十分清晰地界定了物权,只有当承租人缴纳完全部租金,并付清最后的设备残值费之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到承租人手中。融资租赁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一旦承租人不还租金,一可以收回物件;二可以保留债权,避免三角债;三可以处置担保资产。法律上,租赁物件不参与承租企业的***清算,一旦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租赁物件不会灭失,债权不会全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促销租赁创新模式的探寻过程,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和厂商之间不断寻求共同创利方法的过程,厂商租赁创新必须服从于获取利润的需要,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3.2应对国外厂商的冲击
中国的工程机械市场和金融租赁市场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2004年世界租赁年报——中国分报告》。从2000年以来,外国工程机械厂商、外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纷纷抢滩进入中国工程机械金融租赁市场。近年来,一些欧美大的跨国公司及其工程机械厂商开始进入中国租赁业。这些大公司介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推销他们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国内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并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必须结合实际借鉴国外制造商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验,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抢占先机。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拥有巨大市场的同时也将面临整个行业竞争加剧的问题。我国工程机械企业一直采用厂商销售模式来销售产品,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工程机械厂商引入融资租赁业务是其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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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八日联社组织班子成员、全市农村信用社主任、部室正副主任观看了银监会和公安部联合举行的抢、偷、盗、骗等典型案例分析会议的影视片,看后感到触目惊心,使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此,谈谈自己的体会及看法。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非常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除了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从业人员防案意识淡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同时还暴露了银行业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以及忽视对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
当前,我认为农村信用社在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章守纪能力差,大多凭经验办事,以感情代替制度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年来,有的信用社只注重业务发展,忽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完成,不重视内部管理、
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对安防工作有的甚至是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应付了事。有的员工对安防设施的使用缺乏了解,导致安全设施形同虚设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安全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整改不到位。一方面联社管理部门的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有的基层信用社对联社检查提出的整改不及时到位,。有些问题在检查时发现了,检查部门也只是下了整改不抓落实,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案件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要狠抓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力度也是不断加大,但是很多制度在许多员工认为只是“挂在墙上、讲在嘴上”,没有落实到执行上来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员工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想当老好人意识所形成的结果。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能力,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员工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防控风险、指导实际工作的。影视片中所例举的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农行湖北黄岗支行发生5000多万元的库款被盗案和内蒙古农信社的抢劫案就是制度执行不力、员工防范意识差、内外勾结作
案造成的。因此,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方面,各级农村信用社务必要高度重视员工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地遵章守纪。
1、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安全防范识,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2、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3、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且业务量较少的营业网点及排查出的“九种人”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并建好台帐,实行分类重点监控。同时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狠抓落实。
4、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行为排查制度。把对员工的排查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责任追究,使违章违纪付出沉重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案防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健全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案防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案防制度的要给予严厉的处理,实行“一案六问责”,使责任追究形成巨大的震摄作用,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当事人、相关的责任人员以及案发单位的***员都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在清理出信用社队伍,达到“有制度控
制不能为、有严厉处罚不敢为、要付出高额代价不想为”的效果。
三、完善监督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内部监督上存在漏洞而精心谋划,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要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员工培训工作。要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内控制案防度执行的有效性。要按照内控管理原则加快推进业务流程的***和再造,全面推行前中后台分离,实现由粗放式经营向流程式经营转变。前台临柜服务必须坚持“双人复核”制度,中台对前台业务处理进行再复核,后台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既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又强化了风险控制,共同构成“三道防火墙”。
四、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不断提高物防效果
农村信用社由于网点多,个别的安全设施达标改造还没有完全到位,已经改造的网点也有少数网点因经费限制或者改造时间较长导致原有设施过时与当前的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的现象存在,因此进一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物防能力很有必要。同时要求员工加强学习,及时掌握安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安防设施的使用效果,坚决杜绝“安全设施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
2.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
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指融资租赁公司和厂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总意向,当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融资租赁公司则向厂商直接购买设备,然后租给用户,用户再分期向租赁公司缴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一般情况,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中的承租人大都对其自身承担的责权利有清楚了解,采用租赁形式也是以解决分期付款的融资需求为主,而金融租赁公司则以收取租赁手续费或租金价差为主要目的。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参与各方角色明确、操作程序简单的优点,但是已经不适应租赁业“专业化、规模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若不予以操作模式创新,不适合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竞争力的.经营需要。
2.2转租赁
转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或厂商租进设备,然后租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转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融资租赁是从租赁公司或开发商取得融资便利,其他是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便利。转融资租赁的关键在于多了一个第三人充当转租人,其功能可以通过最终承租人和转租人两方面以体现。对转租人而言,当租赁公司在其借贷能力较弱,融资技术也不发达,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别家租赁公司条件优厚的融资便利,往往会采用转租赁的方式。
转融资租赁在租赁中引进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中间人,解决了承租人信用额度不足的缺陷和贸易壁垒的障碍,使承租人通过转租人完成融资,使承租人在直接融资租赁成本的基础上,还要增加转租人的成本利息、转租人承办租赁业务的费用、转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所赚取的利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租金,使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融资租赁方式。
2.3委托租赁
委托代理型租赁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产品委托租赁公司分别给其指定用户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而租金额等租赁款项则由厂商与用户事先约定。
在委托代理型厂商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承担风险,只是担当租赁中介角色,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厂商。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工程机械厂商、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设备制造厂商、能控制用户租金归还风险的厂商等。在当前租赁市场,该模式的创新现实意义也很大,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打破常规,在承担部分租赁风险、代为寻求承租客户、增加中介经纪或二手设备供应商参与合作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构想。
2.4杠杆租赁
对于建设和运营中所需的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利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难以实现,杠杆租赁则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杠杆租赁指租赁公司以现金投资设备成本费的20%~40%,其余购置费用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获得,然后把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公司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 款人。对于隧道挖掘的专用机械设备等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可以分担资金风险、解决融资困难。
在杠杆租赁中,对于出租方而言主要体现在债务杠杆作用。出租方自有资金投资利润率的提高,出租方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权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出租方使用负债资金所获得的收益负债对权益资金收益能力的放大效应,称为财务杠杆正效应,财务杠杆正效应的条件是:息税前全部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的利息率;税收的屏障效益,负债筹资可以给出租方带来税收上的优惠,因为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的负债利息作为出租方的财务费用可以在当期或以后若干期内的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国家财政少收了税款而给出租方带来价值的增加。企业的负债越多。利息抵税效用就越大。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商业银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商业银行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做好反洗钱以及当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银行从业人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二、现阶段不法分子如何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1、 票据“虚拟交易”自行买卖。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级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
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
2、 多开银行帐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的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卫队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体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不法分子多头开户,在通过虎头之间款项划转,来掩盖其资金的本来面目,使不法资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 利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2、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一不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4、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与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一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洗钱手段一知半解,有的对企业经济活动规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实反洗钱措施。
5、人民银行监管机制中没有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
一旦查出洗钱金额,按照我国现有程序先是冻结,后是上缴国库,商业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这种在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缺失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受到挫伤,降低反洗钱机制的效率。
6、反洗钱监测系统科技手段不先进,自动洗钱识别系统急需开发
目前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自动的可疑支付交易电子识别系统,特别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无业务综合系统或业务综合系统落后,在无法实现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提取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只能依靠人工提取、手工上报,工作量大。
四、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反洗钱管理
当前,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其所造成的金融风险的积聚和释放,将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大敌。依靠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结构,来管理、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显而易见是艰巨的。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制度体系不配套、且陈旧老化的局面,改变有制度不能遵守、违反制度不受应有追究的不良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基
本制度体系,按国际惯例和规则来规范业务的规程,形成有效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氛围。
2、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
第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其次,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第三,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四,要引导各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
3、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反洗钱骨干队伍
人民银行出台的反洗钱法规是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人行法规中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反洗钱是法律的观念。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那么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是第一步关键动作。提高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4、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有关部门营造全局性反洗钱环境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5、建立法律保护屏障,强化网上银行业务监管
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新领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入世后建立竞争的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样,这也成为洗钱犯罪首选渠道。应该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制订规范的网上银行服务电子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加强和完善电子支付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实施对电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的有效的监管,以期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第三,通过人总行与社会相关部门联合,共建金融认证中心体系,对客户的数字、数字签章、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可靠。第四,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这个软件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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