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正确看待环境对个人的影响作文)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正确看待环境对个人的影响作文)

首页叙事更新时间:2023-04-04 03:58:16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正确看待环境对个人的影响作文)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一】

你们好!

那些正在破坏环境的人们,你们知不知道现在的地球已经满目苍夷了。以前,地球是个美丽的星球,她拥有纯净的水源,茂盛的树木,肥沃的土地,美好的自然环境,新鲜的空气。可现在呢?一座座工厂出现,排放的废弃物质,把纯净的水源给污染成废水,曾经一条条清澈见底的小溪,已经变成成了一条条脏臭的废水,那些快活的'小鱼小虾们,现在,已经开始逃亡。现在的人们,开的汽车,车尾排放出来的气,是二氧化碳。那些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开始大幅度的砍伐树木,以前新鲜的空气,已逐渐减少,臭氧层已经破了一个洞。夏天开空调的时候,往往开到25度以下,你们难道不知道,这样会对地球有多大破坏。现在很多小学生都写了关于环保的文章,可又有多少人会在意呢?

保护地球,为了你的生活,更为了你自己!请那些正在破坏环境的人们,请你们问问自己,是为了利益?金钱?面子?方便?如果我们不会为了这些的话,我们的地球一定会变得和原来一样,或者比以前更好!为了父母,更为了你自己,请爱护环境吧!

一个希望地球能变好的女孩

20xx年11月14日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二】

1. 赞同观点。09 年7 月6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 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环境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展现开来: 一是环保NGO 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特征,当政府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行不通,环保NGO 更适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与检察机关相比,尽管在环保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可谓不少,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环保NGO 的原告资格是一致认同的。三是弥补个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环境私益诉讼面临诉讼证据取证困难和专业技术鉴定困难这两个诉讼瓶颈。而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1、环保NGO 关心社会公益,志愿加入环保NGO 的成员对环境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愿为伸张环境正义锲而不舍。2、环保NGO 的很多成员具有环境科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还可通过与政府、企业等沟通、协作获取更多资源,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劣势。3、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维护公益”,环保NGO 的宗旨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性质相符。

2. 质疑观点。虽然前述的环保NGO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功立案,但是,环保NGO 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不具有原告资格。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赋予的权益,在诉讼法上就无法为其设立救济的诉权。按照这一理论,环保NGO 要成为原告必须享有一定的环境实体权利,这个权利被学者们称为环境权,当自己的这一权利受侵害或威胁时即可获得诉权,成为适格的原告。而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其关注的对象仅是个体公民或部分群体受损的利益,救济的权益主要是私益,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公益”关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从环保NGO 的设立来看,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占绝大多数,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草根环保组织数量极其有限,且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用于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往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性与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来推动公益诉是远远不够的。

3. 学者建议。在欧洲,环保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限制性条件: 被政府认可、成立有一定年限、有法律人格、所提起的案件与其组织目标相关、有良好的信用和以往表现等。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在环保组织普遍发展得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三】

面子书的面世,无疑为中学生带来巨大的影响。面子书对现在的人们来说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物了,对中学生来说更是一个标榜身份的工具。中学生可通过面子书来表示自己的身份。使用面子书与他人交谈,还可同时涉及许多人。

除此之外,面子书可让使用者在网上与朋友聊天及上载照片。中学生可用面子书与同学们一起讨论功课及商量有关学校里所面对的难题。中学生可上载一些特别节日所拍的照片,让其他朋友更加了解及认识中学生的近况。

面子书除了对中学生有好的影响之外,坏的影响其实也是存在的.。网络只是一个虚拟世界,如果过度沉迷于面子书,将与现实脱节。此外,面子书上有许多游戏,这些游戏各式各样,包罗万象,应有尽有的吸引了许多中学生的兴趣,导致学生们个个无心向学,只顾着玩游戏。

面子书的交友功能也非常危险。由于看不到对方的样貌,也不了解对方,学生们往往都会被对方所骗或误交损友。许多网络骗子利用假的资料或是明星的照片来诱骗中学生,尤其是女生。此外,面子书是自由发表言论与想法的制度。因此,说话比较直接的用户较容易闯祸。想法不一致也导致互看不顺眼的用户在面子书上掀开“口水战”。一些用户还误用面子书来或破坏他人的名誉。

总的来说,面子书有好也有坏,因此中学生在使用面子书时应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太过沉迷,善用面子书可为学业带来好处。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四】

现在社会上的人的表现不仅仅是表露在机场,飞机上,他们的一言一行,也会影响她们个人的发展。经济实力处于优势的人,他们不会因为自己的物质充沛,生活丰富而松懈下来,而是借助他们拥有这些实力来令自己变得更加知识渊博,更加强大。而经济实力处于劣势的人,或许是因为羡慕嫉妒经济实力强的'人,或许是自暴自弃,自甘落后于别人的人,而令自己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庸俗,越来越大众化。处于高位置的人,这么努力拼搏,他们不仅是拥有财富,地位,而且拥有的是更美好的未来。处于低位置的人,难道不会因为羡慕嫉妒他们的成就而另自己从此开始变得更加奋斗拼搏?人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没有一颗拼搏的心。

因为教师曾经做出一个这样的实验。一位学习态度极差,无心上学的学生被调到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班级里,老师对该名学生一视同仁对待,周边的同学不断认真努力学习,最终,这位同学的学习态度改变了,也像班里的同学一样,正努力学习。其改变的原因是所处的位置而改变了他。位置影响了她对学习的认知,也影响了他个人的行为,能约束好个人的行为,是对他改变个人对学习的看法的重要因素。

处于高位置的人会更加努力,处于低位置的人却不会这么努力,他们的区别,仅在于他们的心态。拥有一颗好的心态,是促使他们能走向成功的道路的重要原因,拥有一颗缺乏自信的心态,总认为自己不如别人,总认为自己是差的人,他们,或许能成功,或许会失败。拥有一颗良好的心态,无论位置高低,无论实力强弱,都做令自己实现梦想的目标,努力奋斗吧!

位置影响人的行为,位置影响人的发展,位置影响人的成就,位置影响人的一生。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五】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谈环境对人的影响作文【六】

就个人而言,只要是年满18 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应该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很多障碍难以克服:

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是极不平衡的。其一,是法律与鉴定技术明显失衡。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很少具备这样的举证和鉴定的诉讼能力; 其二,公平与经济利益明显失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利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产生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付出金钱和精力,甚至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一旦赢得诉讼,本人又并非唯一的受益主体,个人就会因此缺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如果大家都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环境公益又该怎么样维护? 由谁维护? 其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由于环境问题的潜在性、长期性使得损害难以计算,环境的整体性、关联性使得损害的数额如果能计算也是庞大的。原告提起诉讼要预先交纳诉讼费,败诉还要全部承担诉讼费,负担沉重,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公益诉讼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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