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网络的传播效应,很多人因为一门手艺或是技艺、甚至是一段视频成为网络红人。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红加入商业大军,人们创造出网红经济的概念,虽然这一概念并未受到经济学家们的认可,并不妨碍投资商看好网红市场,办起网红培训班。
作为资深网红的芙蓉姐姐谈起网红商业模式,认为每个网红都有一定的粉丝量,但是这个粉丝量不能直接兑换成钱,但是通过电商或者结合别的途径,便可将粉丝量与钱挂钩。
法国作家莫洛亚说,人人能因被人认识而得益,网络传播使这种效应呈几何级数扩大。在利益驱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网红自我炒作和投机的行为,由此催生网红商业模式的泡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认为,网红现象会助长一部分人通过各种途径试图一夜暴富的浮躁风气,当这个社会中人都不那么平静、都想一夜暴富的时候,这个社会就是不正常的,再者,迅速成名的网红又多是昙花一现。因为真正的红在现代社会需要持续的能力的支持,网红不会提供这一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如果说网红可以创造价值和GDP的话,它只会推高GDP的泡沫。相比之下,农业方面的GDP涉及到谁来养活中国,制造业方面的GDP涉及到中国的强大预付,网红不创造任何物质财富,只不过是物质财富的一种再分配。
对照古典经济学的说法,劳动是创造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红商业模式对GDP是否有贡献?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毋庸置疑的是,内地的经济增长需要高质量的经济效益。而网红在用人气换取物质财富的同时,作为传播主体也在传递着不同形式的文化。作为欧洲万像电影节主席,贾振丹希望网红中能够出现更多对社会有正面影响力的人,来引导产业、习俗或是社会道德。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展示着对艺术、游戏、运动、美食等领域的演绎,但网络直播门槛的降低,使得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中国播音主持业界学术元老、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退休教授吴郁认为,过去的直播是针对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现在的直播门槛降低了,年轻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记录生活或自我表现时希望得到首肯,是对成功较片面的理解,同时使得这一虚拟世界出现踩底线和打擦边球的情况,应该多向积极阳光的方向去引导。
中国播音主持业界学术元老、原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教授吴郁说,直播平台门槛降低,易使网络直播中出现部分负面内容,应积极引导。
2016年7月12日,内地文化部公布,26个网络表演平台被查处,处理了16881名违规的网络表演者。法律专家董媛媛表示,网络影视方面最起码不能有黄赌毒内容存在,不能有教唆犯罪的行为,不能损坏别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网红一夜成名的故事固然吸引眼球,但其是否可持续发展呢?作为一种时髦业态,网红现象映射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实际。中国与全球化智库副主任、原中国驻多伦多领事谢沛鸿对比网红的红和中国红的红:前者像是股市中的概念股,一个概念炒出来,是为了筹资,同时又像是涂红漆,容易脱落,不能持久;而中国红的红是传统祥和,醇厚有底蕴的文化色彩。
四年级时,我有一次在做数学《练闯考》,有一道题问:你知道他们的身高吗?我顺手写上“不知道”三个字。晚上,妈妈来检查我的作业,当她看到那道题时,我听到了她魔性的笑声。我似乎意识到了什么,等我反应过来,想把本子抢过来时,她已经拍了下来“罪证”,发到了朋友圈。妈妈问我:“你为什么要这么写?”我不在乎地回答:“谁让他来问知不知道,如果直接写答案的话,岂不是答非所问了,再说我又说不出他们的身高,写一个不知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十分钟不到,朋友圈里就有了各种各样的神回复:有人说我智商高,有人说我妈妈读题不仔细,有人说双手赞成我的答案……哈哈,原来都是我的好战友呀!谢谢啦!
前不久,我再次在朋友圈上爆红。数学课上,我做最后一道题时,好多人都交了上去,他们在下面议论道:“最后一道题是不是2.8呀?”另外一个同学拼命点着头说:“对,对,对,就是2.8,看来我们都做对了嘛!”我听了以后心更急了,任凭我再怎么抓耳挠腮也想不出其中的奥妙。我拿着笔恨恨地敲着桌子,嘴里还嘀咕道:“都怪你这支破笔,居然写不出答案,看我怎么把你弄断,哼!”同桌见我这副模样,开始给我报解题步骤,可是我越听越烦,浑身就跟爬上了千百只蚂蚁一样,真想快点摆脱它们,把它们胖揍一顿。于是我脑子一热写了这么一句话:他们都说是2.8,可我怎么也算不出来。
作业交上去了,可恶的我的数学老师居然把这个不可告人的重大机密告诉了老妈,这下我可就完蛋了。而老妈最大的乐趣就是看我出丑,她闲来无事时就在朋友圈里晃荡来晃荡去,这下她可逮住机会了,忙把我的丑事发到朋友圈上,唯恐天下不知此事。所以呢!毫无悬念地,我又成了网红。
忙碌的一天又开始了,我来到妈妈开的“雨润水果”网店所在的公司,几乎全村的人都在这里工作。妈妈手里拿着手机,不时抬头指挥着大伙儿,脸上带着那种成功人士才有的自信与风采。大家伙儿有的在电脑前接单,有的搬运、分拣、包装……
我跟着妈妈边看边走,只听见手机滴滴声一直在响个不停,妈妈说这是客户在下订单。我问:“是咱们徐州市的吗?”妈妈得意地笑着说:“不止哦,全省的订单都有,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呢……”我兴奋地跳起来:“哇哦,妈妈你好厉害呀,真成了大老板啦!”“这有什么呀,我要把我的水果卖到全世界去,让外国人也来尝尝咱们家的新鲜水果。”嘿,我妈还真是敢想啊。
一直以来,我妈就是一个敢想敢***人。几年前,她不辞辛苦地包了一百多亩地来种果树,每天披星戴月地“长”在地里,没日没夜地侍弄那些宝贝果树。功夫不负有心人哪,我家的水果获得了大丰收,全家人也都期待着钱包的大丰收。
可是,令人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爸爸妈妈每天三四点就拉上水果到集市上去卖,顶着烈日卖西瓜,冒着严寒卖苹果。可就是这样,卖出去的也只是极少量的,还要花费时间跟顾客讨价还价,有些人称好了还要再要求送几个。有水果贩子来大量收购,却又把价钱压的很低,倔强的妈妈不甘心,可是只凭自家销售实在是杯水车薪啊。渐渐的,家里堆积的水果越来越多,妈妈看着自己的心血一天天地烂掉,整夜整夜地睡不着,似乎老了十几岁。爸爸急的到处打听怎么快速卖水果。亲戚朋友也纷纷出谋划策。
住在北京的大姨告诉妈妈,网上也可以卖东西,妈妈眼前一亮。于是,在大姨的指导和帮助下,妈妈在网上注册了“雨润水果”的网店,开始尝试着全新的销售方法。妈妈把果园、瓜果拍好照片和视频发到了网上,为了吸引顾客,又把价格调到最低。刚开始,生意不是很好,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订单越来越多,买家评论都说我家水果发货迅速,不仅好吃,还特别实惠。妈妈乐的整天哼着小曲儿在公司和果园两地快乐地奔波着。后来,随着“快手”、“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妈妈在平台上直播水果采摘的过程,更是带来了数量惊人的订单。我打趣道:“妈妈是网红了。”妈妈说:“不管什么红,只要咱家日子红就行。”“哈哈……”娘俩笑成一团。
“滴滴……”不断的订单提示音唤回了我的思绪,看到妈妈的脸上洋溢着的光彩,我似乎也看到了我们一家人幸福的明天……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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