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有一位老师在教一个学生,但是那个学生却执意要以自己的想法去写,不愿意受教。有一天,老师实在是觉得那个学生太过份,便找他谈一谈。但那个学生却不耐烦的说:“我想做什么,你用不着管我。”如果是以老师的角度来看,就会觉得这个学生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有一群年轻人去河边烤肉,烤完后乱丢垃圾并不收拾。旁边的人提醒他们要把垃圾整理好后带回家,其中有一位年轻人说:“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有可能因为自己的随便,造成别人的困扰,就等于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因此我们要将心比心。
所以,不是“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我们是生活在法治、道德规范的社会,我们的种种行为都不能逾越规范。
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们应该去认真的履行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卫士。反之,如果不遵纪守法,那么我们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在一个双休日里……
“叮铃铃……”一阵阵吵闹声传入耳内,吵声就像一只隐形的手,将我从床上拉起。揉了揉那朦胧的眼睛后便穿上衣服走出房间,妈妈早已在厨房里做饭,“今天是双休日,我们一会去市里去玩。”妈妈一边翻动着炒勺一边对我说,
“哦”我回答道。吃完饭后,我们一家收拾了一下便走了。那天的天气虽然比较阴,但是,在我的心里他却是如此的明媚。
来到市里,我们边走边聊。虽说今天是星期天,可是路上的行人也不是很多。走着,妈妈忽然看见马路对面的有一家衣服店,看上去挺火的,便要带着我和爸爸过去转转。可是,要过去还需往前走一段路从人行道上过去。“要不,我们从这翻过栏杆,直接从这走过去。”爸爸说,“好好”妈妈急忙答到。我又赶紧反驳“这样不好吧!你看,人家都没有从这里穿过。”“这有什么不好的,从这里走的人多了去,只不过是你没见到罢了。”妈妈道。我驳不过他们,只好从了。
于是,爸爸开始翻了。爸爸是一个胖子,要翻过那高高的栏杆,可就不容易了:他用两手抓着上面,两脚再向上缩;他那胖乎乎的身子向左微倾,显出一副努力的样子。最终爸爸翻了过去;随后我和妈妈轻易的翻了过去。我们排成一字形,站在那等待这车间的空隙,突然,我们看好了,那辆车刚一过我们便往过跑,当我和妈妈快跑过去的时候,我微微的回了一下头,看见了爸爸还在后面缓慢的挪动着,可能是爸爸刚翻栏杆时耗费了太多的气力吧!于是,我叫住妈妈一起又回去搀爸爸。两旁的车也越来越近。瞬间,尘土飞扬,鸣笛声如擂鼓一般在两旁响起。等尘土散去一看,两旁已排着长长的队伍。汽车司机们将头探出窗外大声的\'喊着“快走呀!你挡道了。”此时,汽车鸣笛声、司机大喊声、旁人嘈杂声,凡所应有,无所不有。远处的交警看到后,急忙向这边跑来,“不好了,交警来了,走开。”爸爸惊慌的喊道。我和妈妈赶紧搀着爸爸走向栏杆,然后我们托这爸爸翻了过去,我们也紧随着翻了过去,我的脚刚落地面,交警便急喘吁吁的跑了过来。“你们违反了交通法则,并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应罚款500元。“交警吁吁的说道。“啊”我们异口同声的喊道!“交警先生,你看我们是……”妈妈有讨价道。“不可以”“交警肯定的回答道。“哎~只好认栽了”爸爸苦恼的说。随后,我交了钱。便回家的,因为这件事是我们已经没有心情再玩了。
回家的路上,我坐在汽车里探着窗子朝外看了看,天气忽然便得更阴了。
那天之后,我渐渐的从一个不懂遵纪守法的人便成了一个懂得遵纪守法并且认真的去履行的人,因为那次我知道了不遵纪守法的后果了。
事实要素是对环境及环境的作用方式的某种描述。价值要素是关于管理者对某种事物喜好的表示,表明对该事物的某种判断。简单来说就是价值要素是决策要达到的目标,事实要素是决策的手段。西蒙对这两要素提出了很新颖的方法论,他多次强调:“不应把决策本身看成不可分解的单位”,就是认为决策不应该是孤立的而应该是有联系的,即当一个决策的目标达成了可以转化成下一个决策手段从而为下一个目标的实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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