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怀着崇敬的心情阅读了英国著名作家斯威夫特所写的《格列佛游记》,真是既幽默又具讽刺性呀!
主人公格列佛是个外科医生,不过他酷爱航海,于是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冒险。格列佛曾先后到一个叫科立普特的小人国、一个叫布罗丁奈格的大人国、勒皮他、巴尔尼巴比、拉格奈格、格勒大锥、日本、慧驱等国家。其中最令人爱不释手的便是小人国和大人国。在小人国里格列费是个大巨人,帮助科立普特打仗,一个人可以敌对手几十条战船。在大人国,被布罗丁奈格人当宠物。简直太具想像力了。
说到想像力,我觉得我特别差劲,一写起需要附加想像力的作文,我就像狼吃刺猬——无从下口啊!要挤牙膏似的写一会,想一会儿。此时此刻,我真佩服斯威夫特那天马行空的想像力。我有时还会天真的怀疑外国人的大脑会不会更发达。直到最后我才知道了,原来是我接触的东西太少了,大脑没得到开发。
《格列佛游记》以幽默搞笑的元素向我们批判了旧时欧州的黑暗,如果一生只能看三本书,那《格列佛游记》一定在其中。
就个人而言,只要是年满18 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应该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很多障碍难以克服:
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是极不平衡的。其一,是法律与鉴定技术明显失衡。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很少具备这样的举证和鉴定的诉讼能力; 其二,公平与经济利益明显失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利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产生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付出金钱和精力,甚至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一旦赢得诉讼,本人又并非唯一的受益主体,个人就会因此缺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如果大家都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环境公益又该怎么样维护? 由谁维护? 其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由于环境问题的潜在性、长期性使得损害难以计算,环境的整体性、关联性使得损害的数额如果能计算也是庞大的。原告提起诉讼要预先交纳诉讼费,败诉还要全部承担诉讼费,负担沉重,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公益诉讼的推进。
《格列佛游记》是一部出色的讽刺小说,它以辛辣的讽刺与滑稽、离奇的想象与夸张,描述了酷爱航海冒险的格列佛四度环游世界,大大小小惊险而又有趣的奇遇。
游记中小人国、大人国里光怪离奇的故事深深地吸引了我,然而给我印象最深的是,1710年格列佛泛舟北美,巧访了荒岛上的慧因国,结识了具备仁慈、诚实和友谊美德的慧因。在慧因国的语言中没有“撒谎”和“欺骗”这样的字眼,人们更不理解它的含义。他们不懂什么叫“怀疑”、什么是“不信任”,在他们的国度里一切都是真实的、透明的。
我很爱慕文中的主人公有幸能到慧因国,慧因国事我们所追乞降憧憬的幻想地步,在这里你不需顾虑别人谈话的虚实,而在现实的世界,有着太多我们不愿看到的事件经常产生:有人用甜言蜜语骗取别人的心血钱、有人贩卖儿童谋取暴利、有人甚至为了金钱摈弃自己的亲自父母。难怪我们的老师、长辈从小就教育我们要进步警戒,不要受骗上当。这与我们倡导的辅助别人、爱惜他人是很难统一的。当我碰到有艰苦的人,要伸出支援之手时,我犹豫;当有人替我解围时,我不敢接收。这些都让我心坎觉得苦楚、抵触,莫衷一是。既妨害了我去“爱”别人,同时也错过了别人的“爱”,在岂非不是一种悲痛吗?
无奈想象:曾经交往繁密,友爱的两个国家,不来夫斯古帝国和利里浦特国,受贪婪野心的驱动,导致兵戈相向,发动战役,主人公帮助利里浦特人战胜了不来夫斯古帝国的`入侵,受到厚赏。而之后主人公因心存正义而直接谢绝他国国君的无理请求,却让国君无法接受,从此在国君心中种下仇恨的幼苗,再加上官员暗中中伤主人公,他在国君心目中的形象一下子宛如天使变为魔鬼,以至与个别朝廷官员想把主人公置之逝世。
这本书给我留下最深入印象的是格列佛在慧?国的经历。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是富有理性,公平而又诚实的马,供马驱使的耶胡却是一群丑恶肮脏、贪婪、残暴好斗的畜类。耶胡好逸恶劳,贪得无厌,特殊爱好在田间寻找一种发亮的石头,还为了争取石头,大打出手,甚至动员大范围的战斗。从耶胡的种种特征来看,当时的社会罪恶者诸如贪财好斗、酗酒荒淫。作者所发明的耶胡无非是对当时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和恶劣风气的集中讽刺。
作者讽刺地道出了当时英国的特点:"贪婪、党争、伪善、无信、残暴、愤怒、疯狂、怨尤、嫉妒、淫欲、阴险和野心。他奚落地描述了人兽颠倒的怪诞现象:马成了理性的载体,而人则化作脏臭、贪婪刁难的下等动物。他大谈人的天性,不心甘甘心被金钱所奴役,就是奢侈糟蹋、贪得无厌。看完《格列佛游记》之后,我们不能不审视自己,我们身上有没有这些顽疾劣根的影子。
有一句话,我以为评论得很:以夸大渲染时期的赌气,藉荒谬怒斥时代的弊病;在厌恨跟达观背地,应是一种苦涩的忧世情怀。我万万没有想到在那些朴素得犹如流水账的大口语游记中竟蕴含着这么深奥的内涵。
一本书就像一个向导,也像一盏明灯,它会率领我们走向知识的源泉。我们应当把一本书多读多少遍,只有这样才干领悟到书中的意思,只有领悟到书中的意思,能力学到常识,提高写作程度。
1. 赞同观点。09 年7 月6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 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环境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展现开来: 一是环保NGO 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特征,当政府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行不通,环保NGO 更适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与检察机关相比,尽管在环保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可谓不少,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环保NGO 的原告资格是一致认同的。三是弥补个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环境私益诉讼面临诉讼证据取证困难和专业技术鉴定困难这两个诉讼瓶颈。而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1、环保NGO 关心社会公益,志愿加入环保NGO 的成员对环境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愿为伸张环境正义锲而不舍。2、环保NGO 的很多成员具有环境科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还可通过与政府、企业等沟通、协作获取更多资源,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劣势。3、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维护公益”,环保NGO 的宗旨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性质相符。
2. 质疑观点。虽然前述的环保NGO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功立案,但是,环保NGO 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不具有原告资格。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赋予的权益,在诉讼法上就无法为其设立救济的诉权。按照这一理论,环保NGO 要成为原告必须享有一定的环境实体权利,这个权利被学者们称为环境权,当自己的这一权利受侵害或威胁时即可获得诉权,成为适格的原告。而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其关注的对象仅是个体公民或部分群体受损的利益,救济的权益主要是私益,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公益”关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从环保NGO 的设立来看,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占绝大多数,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草根环保组织数量极其有限,且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用于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往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性与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来推动公益诉是远远不够的。
3. 学者建议。在欧洲,环保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限制性条件: 被政府认可、成立有一定年限、有法律人格、所提起的案件与其组织目标相关、有良好的信用和以往表现等。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在环保组织普遍发展得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一打开《格列弗游记》的目录,详尽有趣的内容就深深的吸引了我。小人国、大人国……一看就知道一定十分的有趣。我便迫不及待的翻开了书。
利立普特,也就是小人国。这是一个十分发达的国家,那里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错,对人对事也很清楚、明事理。但他们的政府实在是不怎么样,国王听信小人的谗言,朝政之内拉帮结派、尔虞我诈,根据绳上舞蹈选拔官员,与邻国有连年征战。作者在这里其实并不仅仅写了利立普特的故事,更是讽刺了当时的英国政府,当时的英国朝政内也与利立普特相似,托利、辉格两政党争权夺利,英法两国战乱不休。这就是作者的高妙之处,因为当时英国内的作者看到利立普特就会联系到自己的祖国。作者的描写十分的生动,让人好像就跟着他在利立普特畅游,看见的那些可爱的小人。
布罗卜丁奈格,也就是大人国,这里的学术不发达,但却有一个英明的君主,布罗卜丁奈格的国王性格儒雅、聪明、善于思考,格列佛给他讲述的有关英国的事情他听的很认真还提出的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与主张。他公正无私、治国有方、蔑视权利、主张和平。在格列佛的眼中,他是一个理想君王的形象。但作者在描写这里的人时,却扩大了他们身上的缺点,我觉得的这对于人类的讽刺有些过分。
勒皮他飞岛国,作为读者,我十分厌恶这里愚昧的人,这里的人只回研究数学和音乐,对于其他的学科不闻不问,十分轻视,他们的飞岛是一个固定在金刚轴上的飞行器,据说写这个,作者是为了讽刺当时的皇家学院对飞行器研究热情。这里的人研究数学纸上谈兵,不切实际,真是十分的讽刺啊。
慧胭国真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这里的慧胭勤劳,干净,热爱劳动,有礼貌,举止端庄,乐于助人……更别说他们的诚实与真诚不说谎,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时间久了和野胡在一起就不习惯了。
我希望我们每一个读过《格列弗游记》的人,都要向布罗卜丁奈格的国王和慧胭学习,是社会和谐。
翻开前言,再体看了一遍文章,我才发现,这本书与《鲁滨逊漂流记》不是同一种类型,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游记,也是一部讽刺小说,讽刺了十六、十七世纪时,英国人的阴暗与无知。
在书中,作者斯威夫特运用极其高深的方法——通过自己与大、小人国、慧骃国内公民的对话、通过大量描述慧骃们的行为、动作、举止,来对比出那个时代英国人的恶劣品质——贪婪、无知、贪钱、凶残、罪恶等,十分具体形象地写出了自己对于有着黑暗心灵的人的反感,作者认为那些人连“野胡”都不及。
在慧骃们中间,作者感到了慧骃们的美德,并把它们看成榜样。作者对慧骃优良的品格十分敬佩,以至于在要离开慧骃国时,作者留下了不舍的泪水。
读完这本书,我第一想到的,不是主人公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勇敢与坚强值得我们学习,也不是主人公在大、小人国受到侮辱时的忍耐力值得我们学习,而是主人公在慧骃国与慧骃们的谈话吸引了我。他们谈到的“野胡”(指我们人类)的道德行为习惯上的缺点值得我们大家深思熟虑。
我倒是觉得,我们现在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人也没有比文中的“野胡”好到哪去:同样的贪婪、同样的凶残、也同样的无耻残暴、甚至更多的***缪。通过对比,我觉得,在这几世纪中,人类的科技是飞一般地突破,可是,人们在品德与本质上却没有大的进步。
反省现在的人类社会,小偷、***人犯、抢劫犯等类人屡出不穷,那些人就好似“野胡”一样,人见人厌。
我认为,看完这本书的人,都有必要、有义务去做好生活中的每一件事,从不随地扔纸团、不随地吐痰等,到不犯罪,不做对不起社会的事,都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看完这本书,我觉得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学习“慧骃”那良好的品德,做好身边每件事。不管你会不会去做,反正我是会去做的。
不能够否认,在现实生活中,说谎和欺骗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带给我们一些好处,但与此同时也许我们已经失去了人生之中最重要的东西——诚信。
曾记否,“曾子***猪”言行一致的故事。曾子的夫人到集市上去赶集,她的孩子哭着也要跟着去。她的母亲对他说:“你先回家待着,待会儿我回来给你***猪吃。”曾子的夫人到集市上回来时,就看见曾子要抓猪去***。她就劝阻他说:“我只不过是跟孩子开玩笑罢了。”曾子说:“这可不能开玩笑,孩子并不知道你是在开玩笑。如今你一但欺骗了他,他今后就不会再相信你了。”于是,曾子把猪给***了,煮了之后把猪给孩子吃掉了。曾子为孩子兑现了诺言。
曾记否,“徒木建信”一诺千金的故事。商鞅伫立在咸阳城外,在人群中他一次又一次的增加赏金,看是否有人愿意移动柱子。只要移动一根小小的柱子就可以获得巨额的赏金。人群之中人们纷纷开始议论,只要移动木桩就可以拿钱,怎么会有这样的好事?就在大家猜疑之中,只见一位壮汉移动了木柱,然后他拿走了赏金。大家感到疑惑和吃惊,但更多的是赞叹。商鞅的一诺千金获得了人们的.信任,使得变法得以推动。
曾记否,李白为友遵守约定。李白与自己的好友一起出游,可是在路上友人由于暴病身亡。李白为好友守丧,就连老虎来了也从不退缩。他依旧坚持拿着好友的骨灰去完成剩余的出游路程。李白为好友重情义,不惧生死。
在现实的生活社会中,诚信给与了我们与他人不同的亮色,为我们带来了人格上的魅力。诸子百家的曾子,做到了用诚实守信的人生态度去教育后代;商鞅的“移木者赏百金”的诚信许诺为他的变法带来推动;李白面对生命的威胁,依然坚持完成约定。
诚信是用不凋的希望和不灭的向往编织的彩虹。诚信,是远航的船的帆,有了帆,船才可以到达成功的彼岸。让诚信为人格涂上一层亮色。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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