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到大,我连自己的零花钱都没有,每当看见同学们一个个走进商店买好吃的东西时,我心里痒得受不了,可一摸口袋连一分钱都没有。我实在忍不住就去找爸爸妈妈申请要零花钱,每次都是“无攻而返”,最终,妈妈忍受不了我的“软磨硬泡”,便答应了。我高兴地一蹦三尺高,差点把天花板给撞坏了。
可没过两个星期,我就发现:我还是跟以前一样,一贫如洗,还是个难民。我决定再次抗议,可能父母觉得我长大了,便把我的零花钱交到我的手里,并一再叮嘱不能乱花,而且,一个月只给10元钱,绝不多给。
拿到钱后,我的心里乐得开了花,这以后,我只要看到零食或是玩具,就大手一挥把它给买了下来,不出3天,我又变得和以前一样了。
我后悔的不得了,就下定决心,以后一定要好好克制自己,把钱攒起来。从那以后,每当零花钱发下来时,我都把它们放在一个小袋子里,可有些时候看到别人买东西时,手就暗暗发痒,每当这时,我就告诫自己,不能买,然后装做没看见一样,快步走。
四川发生地震后,我们学校开始捐款,那天放学后,我呆呆地望着袋子里的钱,到底是捐还是不捐,捐了的话,这几个月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都化为空气;不捐,心里又感到不安,思考再三后,最终,我选择了前者。
当我将钱放进暮捐箱时,心里感觉一阵轻松。我觉得,钱虽然重要,但不能与爱衡量。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
零花钱的使用可分为几种模式:第一种:自觉上交到母亲大人处作“长期保管”。第二种:自己留着,当零花钱来使用。第三种:作开学时买文具,交学费时的`费用。小时候的我,总会乖乖地把利是钱交给妈妈,也不知道这些线的去处。渐渐大了,也就懂得一点金钱观,所以那时候采用的是“大元上交制”:50元,100元都要上交。可上到了五六年级就觉得不划算了,害怕妈妈把钱据为己有,就在拆利是之前往枕头里塞几封大的。上到了初中,就会光明正大地拿出所需要用的钱,然后叫妈妈把其余的存入银行里,妈妈也会把存折给我看,这下安心了许多!
以上这几种方式,你觉得最实用的是哪一种呢?根据我多年的,我觉得最不实际的就是自己留住,当零花钱來使用。这样不就等于乱花钱吗?对于我们这些年龄的学生,这沒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我们还沒到时候掌握自己的钱财,所以我们可以取出适当的钱当作零花钱,其余的存入自己的账户里,这就是处理零花钱的好方法,大家不妨借鉴一下。
让我们更好地保管好自己的零花钱,做个省钱小达人吧!
钱。一个多么复杂的东西,有人说它好,有人说它坏。而我认为,任何事物,本身都是中性的,所谓的好坏,都是由人们对待它们的态度,利用它们的方式所决定的。
同样,给孩子零花钱是利是弊,也完全由方式决定。而我觉得妈妈对我零花钱问题,还是处理得相当不错的。
我的零花钱哪里来?最主要的途径还是“洗碗打工”,每一次连碗带锅地洗一次可以得1块钱。以前,我们家会在冬天铺上地毯,那时,吸尘也成了我赚取零花钱的一种方式。这样来的零花钱我哪舍得随便花?同时,为了能有更多的零花钱,我也自然会更积极地干家务。
我的零花钱哪里去?依我看,有不少同学的零花钱大都花在买零食上了。天天买,日积月累,这笔开销想必不少。我不爱吃零食,可我的开销也不小。看电影、买自己喜欢的非学习用书,妈妈从来不为我付全部费用。起初,几十块钱的《魔戒》、《哈利波特》,妈妈只要求我付10%或20%,那还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妈妈对我的要求越来越高,开始跟我玩起了五五对开。哦!这下子,我的钱可不经花了呀!
这还不算最狠的。最狠的一次,得算今年九月份,我跟同学去看《音乐之声》那回。我去买票时,最便宜的100元、200元的票都没了,只有300元及更贵的票,我跟妈妈商量,妈妈却只说:“第一个100元,咱们五五开,第二个100元,四六开,第三个100元,三七开,第四个,依此类推……”天哪!这样一来,一张300元的票,我可就得付180元啊!结果,我一时付不了这么多,只好“分期付款”,慢慢“还贷”。
妈妈不只一次跟我讲过,她这样做不是因为家里舍不得出钱,而是想让我有个意识,有点经济概念,知道得到一样东西不是那么轻松的,是要靠劳动换来的。我也懂妈妈的用意。
虽然每次交钱时总是那么心疼,但,每跟同学说起这些,我总是非常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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