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该教些什么?很多语文老师教了一辈子都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他们从来就没有思考过。一辈子都靠着教参与,靠着指导老师,于是教出来的学生(指走出课堂而未走上社会能自学的)你问他一节课下来的收获,他们只会重复课文内容和教师教给他们的中心思想或说主题意义的收获,偶尔还会说出几个词来,语文失去语文之意义,不知所教又怎么让学生知其所学。肖川老师板书的语言目标、章法目标、认识目标却让许多老师窃笑,我不知老师们笑什么?为什么笑?或许他们没有看到肖老师在用自己的思想与学生交流。肖老师的执教背后有着他个人的文化底蕴,有着他对语文教学的独特见解之背景,他在贯彻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是生命在场的有灵魂教学。 不知有多少教师有反思过语文教师与其它教师差别在何处?语文课堂的凸显意义在何处?做为教师有着教师共同特质相似之外,走进课堂因为学科之异,教师也就异了。语文教师更应人性、人道,更有人文精神、更善灵魂交流,因为语文教师更多别于其它教师的与作品灵魂交流的机会,其它学科教师看课文,看到的可能是情节,是思想主题,而语文教师看到的更应当是作品之灵魂在于自己对话。教学是让自己的灵魂注入课文中,使"一部分作品有了生命"得以复活,复活的灵魂流入教师心灵而提升自己的精神生命,因而语文教师对语文的目光应是更深邃的、更全面的。肖川博士教学中归纳的几点:
①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当冲突发生时我们应当怎么做?《争吵》告诉了我们什么?这一总结来自对孩子们答案的归纳与提升。学生都说:"同学之间不应斤斤计较","朋友之间不能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伤友谊","我们要宽容别人的缺点"这些感悟听起来很动听,但这些都不是出自内心的,是缺少情感注入的语言,可以说不是对课文的真悟,而是生活中听来的语言搬用,事实上一到现实中,说这些话的孩子没有几个不斤斤计较的,没有几个能宽容别人的\',如果仅停留在孩子们的这种认识则教学就是肤浅的。所以肖老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为"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在冲突发生时,我们应当怎么对待,怎么化解日常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是现实,就是活生生的人的生活(孩子生活),从《争吵》中获得什么感悟?这就从逃避问题到怎样正确面对和解决问题,因此学课文的意义就升华了。
②我非常羡慕安利科有一个这样的好爸爸,他有这样好的教育思想;"我非常羡慕"带着老师的情感,也带着老师的感悟去默化学生,把学生带向文中的崇高人物——引导学生感悟人格的高善,严已宽人。朗读安利科爸爸的话,引导学生感受人性的真,没有人文意识的教师是挖掘不出这样的思想的。
③孩子当我们成为爸爸妈妈的时候,我们将怎样教育自己的子女呢?一听此言,老师们又笑了,我听不懂这笑背后的含义,但我认为这就是语文老师的独特慧眼,这慧眼的背后蕴蓄的是肖老师把孩子看着人,看着是一个个生命,只有心中装着生命意识才有这样的人性教育思想,教育是对现实的负责也是为将来而准备(斯宾塞满生活说观点),教育自己的子女这是任何人(独生主义者除外)都要面对的,这亦是生活,这一问表面看来是对将来生活的预设,而实际这教学的背后深藏着人文、人性教育,是极富现实意义的。 他摒弃了一般教师要向学生进行的思想教育不知高了几等,这是真正的人的教育,是从灵与性的高度进行的教育。 尽管课堂并不热闹,学生也不显得聪颖,教师也无惊人的出奇表演。但却让我心灵为之一震,感受一种语文教学人性的享受,不由心中反复言叹,这就是"有灵魂的教育"。
爱课程网站是民法老师推荐的,其中最让我喜欢的老师便是张力教授。原因有二:首先,语速较快,让我的大脑能够较快的运作。其次,语言幽默,却又富含道理。而正是由于这两点,让我对他讲的内容有较深的印象。张力教授一共上了两讲课,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迷失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除了应具备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即除了
要求参加市民社会生活的人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一定的能满足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之外,还应敏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而这种是想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
今天,我校举行了一场激动人心的感恩励志教育大型演讲会。听完后,每个人都热泪满眶。在场的家长、老师、学生等所有人都深有感受。
演讲者是一位著名的心理家——关老师。她讲话每一字每一句都抑扬顿挫,还配上不同的动作,讲得娓娓动听。关老师前后共讲了好几个故事,但每个故事都离不开一个内容,都是感人的。它们都讲了父母或老师,或者是其它人为了孩子都千辛万苦。有的老师为了学生,放弃了自己的美好生活;有的父母为了供孩子读书四处奔波;还有的为了孩子甚至失去生命……。父母、老师,还有那些帮助过你的.人,你感恩过吗?有句话说:“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比昨日的才智更重要。”我们要感恩的人很多很多,也许你曾经跟他讲过,也许你没有这样的勇气。所以,有一环节,就是让学生对他们的老师、父母说一声感恩的话和拥抱。当时现场气氛十分激烈。后来,关老师又说了几个十分感人的故事。有一个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女人当时想和爱人一起离开人世,但是她为了孩子留了下来。儿子一开始很懂事,还考到了清华。但家里贫穷,没钱上学,母亲又捐血又是垃圾才凑足了学费和生活费。儿子拿了钱去北京读书后,忘记了母亲赚钱的苦,顾着拍拖、花钱。在有一天发现自己的母亲晕倒在垃圾堆中才醒过来,发奋读书。在我们生活中,像这样的父母又很多很多,但他们这么做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我们、为了孩子。我们要学会感恩啊!我们要懂事、听话、努力读书、将来做社会上有用的人等来报答对我们好的人。于是又有一个环节,让我们大声的谢谢爸妈,大声的说“我爱你!”。全体流下了感动的泪水,和父母拥抱在一团。直到结束后,我们的泪水才慢慢德停止。
今天关老师这么动人的演讲,就是想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我们要拥有一颗感恩的心,去感恩抚养你的父母,关心你的朋友,帮助你的同学和教导你的老师。行动起来吧!我们要学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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