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你崇拜成功者吗?真的,我崇拜成功者。在小时候我就崇拜成功者,可长大后却发现,许多成功者原来只是曾经生活在我身边的普通人。我太了解他们,如果抛开传媒的渲染,要我崇拜他们,还真不知道崇拜什么。但毕竟他们不平凡了,毕竟与我地位不同了。为何如此?他们比我聪明?条件比我好?当我冷静地思考后,发现答案唯有一个:他们不懈地行动了。
行动使他们增长了才干,行动使他们获得了成功。特别对于为人处世及那些社会上的学问,实践才是最好的导师。有句话说的很好: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口吃一吃。你要获得人生的知识,就要亲身去实践。
我又开始崇拜他们了,崇拜他们的敢于行动,不懈地行动。有行动才可能有成功。行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也真难。行动就要克服赖惰,行动就要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迎接无数的挑战。有思想是一种能力,能行动也是一种能力。要不为什么我们将那些卓越的行动者,称之为行动家呢关于行动的作文关于行动的作文。离开了行动,自信、勇气都是空谈,抑或是一种阿Q式的自我安慰。行动才是对你是否真正具备自信、勇气的严峻考验。
有许多次我都被名人的事迹,为那些激动人心的话语而刺激的热血沸腾,只觉得浑身充满力量,恨不得就去大干一场。但可惜的是它如大海的波浪,来得快去的也快。思想上的震颤,情感上的激动都只是短暂的,真正重要的还是行动……行动……
企业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应该采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研发风险管理体系。
(1 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意识,实施科技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整个项目管理应该包括风险规划、风险控制二个阶段,具体到实施操作中,采取定期评审的方法,对风险的征兆进行跟踪,在每一阶段进行项目评审时都必须同时附上科技项目风险管理的执行报告,并分析风险要素的原因,判断其发展和蔓延趋势,对超出预警指标的迹象采取权宜措施化解。同时还要建立风险反馈的渠道,风险一旦被识别,必须尽快反映给项目组长,以便科技项目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对项目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2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管理。项目论证时,要明确风险指标,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管理和教训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以及导致这种风险的`因素,对重要风险进行标定,并制定应对方案。同时,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时保留附加条款,对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做出详细的规定,做到风险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以提高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源的严密监控,对于研发方向变更、新增大额支出或调整关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目前,企业科技项目主要是以技术方案的研发为主,所以企业在对各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过程中主要以课题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考核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考虑的只是项目任务的完成程度,没有体现出对课题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方法等内容的创新性,项目组成员在研发工作中所产生的创新难以反映到考核内容之中,这样会影响到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另外,许多企业的科技项目考核结果与薪资福利相关性不大,不论考核结果的好坏,绩效工资照发,只是在年终时各成员所获得年终奖金有所不同而已。项目成果鉴定、验收体制不完善,评价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导向作用偏离生产力转化目标,不能体现对项目成果推广工作的推动作用。
科技项目与一般项目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在研发工作中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企业目前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缺乏足够的重视,未能充分体现出项目管理的风险意识,没有制定出项目的风险管理计划,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更没有专门适用于科技项目的风险识别和分析的技术与方法,因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难以充分估计出项目的风险因素,容易造成项目实施的目标受到影响,甚至中途失败。
3.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储备短缺
(1科技项目选派的项目经理,大多是技术出身,专业技术能力很强,能够帮助项目组成员克服技术研究上的难题,很少或从未从事过专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项目中途因资源配置不善、人员内部不协调或进度控制不合理而失败。
(2研发人力资源投入少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滞后因素。技术创新人才队伍无论从人员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尽管技术外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研发力量薄弱,但是合作创新中因为信息交流延迟、利益不统一等问题,造成技术创新率低,从长期看并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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