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而且……,……不但……还……,……不但不……反而……,……连……也……,……何况……,……甚至……
如果把高考比作去西天取经,那么老师们就是那整天唠叨个不停的唐僧,而同学们当然就是唐僧的三个徒弟了。在校园学习生活中,如果把同学们按照性格、学习情况等条件来分类,正好也可以分为孙悟空类、猪八戒类、沙和尚类。处理同学关系,同学们不妨学习学习《西游记》中唐僧的三个徒弟。
孙悟空类的同学,应该是那些不管是学习成绩,还是个人条件都十分优秀的同学。他们在班级里已然属于“大哥大”、“大姐大”一类的焦点人物。他们虽然可能有点恃才而骄,喜欢对别人指手画脚,但也绝对不会脱离同学,不会恃才而傲。而且,这类同学大多数也都是敢于担当,能为了班级和同学的利益可以毫不犹豫的两肋插刀。他们重情重义、顶天立地,是同学们心中的佼佼者,人人崇拜的少年英豪。
猪八戒类的同学,论武功,没有孙悟空高,论任劳任怨、吃苦耐劳,也不敌师弟沙和尚。除了爱吃、耍滑,还有点小好色之外,似乎人们很难找到猪八戒一些能让人看得见摸得着叫得响的.优点。其实,猪八戒也并不是一无是处,他最大的优点就是有些小小的“聪明”,他情商很高。在西天取经的路上,他与孙悟空、沙和尚相处,并不是与孙悟空硬碰硬,而是好汉不吃眼前亏,能躲就躲,实在不行就找师傅唐僧来主持公道。与沙和尚相处,也不是一味的恃强。这种人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势必会八面玲珑,多年屹立不倒。
当然,学校生活中还有沙和尚。这类同学没有什么明显的特点和特长,一般都是逆来顺受、任劳任怨,而且他们的学习成绩一般都不会很好。他们在取经的道路上,不与大师兄争权,也不与二师兄夺利,只知道勤勤恳恳地干好本职工作,默默无闻地把担挑。这类同学只要能保持一贯的沉默,两眼不闻窗外事,也一定能在高考中修成正果,最后一生乐逍遥。其实,说一千道一万,处理好同学关系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在校园生活中能够把学习搞好,这才是学校生活学习的正道。同学们千万不要本末倒置,取经的路上走错了方向,迈错了脚。
只要……就……,只有……才……,无论……都……,不管……也……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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