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海默症的作文(照顾阿尔茨海默症病人的作文)

阿兹海默症的作文(照顾阿尔茨海默症病人的作文)

首页写人更新时间:2023-12-31 08:27:30
阿兹海默症的作文(照顾阿尔茨海默症病人的作文)

阿兹海默症的作文【一】

很高兴你与我相伴多年,我一直知道你的存在,一直感受着你带给我的绝望与焦心,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能够重新认识你,直面你,称呼你一声:亲爱的。

你是一种病吗?这种认知无迹可寻,不过你与抑郁是邻居,人们可以谅解可以同情你的邻居,却很少有人理解你;你是懒惰的替代品吗?有些是,有些不是,没有绝对的答案,懒惰可以带来片刻的`舒心,而拖延,带来双倍的自责;你一定会造成恶果吗?短时间内,是的,因为我没能更好的完成自己该完成的事情,因为你增加了我内心的不安与绝望,因为我花了那么长的时间想要摆脱你,而你却形影不离。但当我走过那段糟糕的岁月,我感谢你,我称呼你为“亲爱的”,因为你填充了我的感知力,因为你让我重新思考生与死,因为你让我开始面对自己,面对人生。

有一天,我躺在床上,盯着白色的天花板,身边没有一个人,我知道此刻的我,应该像他们一样背着书包去图书馆学习,因为还有很多未完成的课业,因为我想做好身为学生该做的事,但我动不了,因为你的“降临”,我睁着眼睛挣扎了一下午,生气,自卑,失望,绝望,思索活着的家价值,思索人生的终点,思索生命意义,思索我的昨天今天明天。

这样的片段,不间断地重复,充斥着我最美好的时光,我时常痛恨自己,怨自己的不作为,鄙视自己的一无是处,我深知,我不想这样下去,不能再这样下去,我拼命与自己斗争,一直与自己抗衡,我在我的青春,狠狠地与自己为敌。

是的,从表面来看,我失败了,我是一个圣斗士,我是一个常败军。但内心清楚,成长了,学会和自己相处,学会接纳不完美的自己,甚至是满身狼藉的自己,学会做一个旁观者,不附加感情地看待与“拖延”相伴的自己,看着你折磨我,不再理会,最坏不过熬日子,今天过了,就结束了。

后来发现,当我开始接受自己,不再拧巴的时候,一切有了变化,拽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土里拔出来,其后的乐观,是不想浪费唯有一次的生命,是相信自己的生活可以被打破,再重造,是笃信生命的意义在于体验。

虽然你的伴随,丰富了我的生活,但我想成为我喜欢的人,想成为一个术业有专攻的人,所以,会继续慢慢摆脱你对我的影响,要开始掌控你,为你我的相依创造一个更为平衡的环境,你也许会一直与我同行,我欣然接受。

亲爱的“拖延症”,我谢谢你,谢你与我为敌的过去,谢你与我共存的现在,谢你与我相依的未来。

阿兹海默症的作文【二】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 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 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

阿兹海默症的作文【三】

(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第二种是矫正正义。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即在正常情形下, 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 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查看全文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栏目

© 2022 xuexicn.ne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