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观念的作文

树立观念的作文

首页写人更新时间:2023-11-30 12:24:42
树立观念的作文

树立观念的作文【一】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树立观念的作文【二】

当困难不期而遇的降临,我们畏缩,我们逃离,躲在一角。但现实却摆在了我们面前,赐予了我们勇气的光芒,让我们勇敢担当。——题记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逃离现实,就只能是一个懦夫!

奥斯特洛夫斯基可谓是一个真的勇士。

命运对奥斯特洛夫斯基是残酷的。16岁的他因战争致右眼失明,20岁时又因关节硬化而卧床不起。面对命运的不幸,他没有就此一蹶不振,而是勇敢的面对现实,同命运反抗。他用沸腾的精力读完了函授大学的全部课程,用一颗为革命事业奋斗的炙热之心着成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尽管奥斯特洛夫斯基没有得到上帝的垂青,但他敢于面对残忍的现实,最终使上帝为他开了一扇窗。

巴尔扎克说过:不幸是天才的晋升阶梯;是信徒的洗礼之水;是弱者的无底深渊。而在成为世界大文豪之前,巴尔扎克也曾陷入无助境地。

巴尔扎克热爱的文学创作与父亲的意愿相违,这个衣食无忧的公子哥沦为了需要靠朋友接济的可怜虫。面对困境,巴尔扎克并没有向父亲屈服,而是坚持自己喜爱的文学创作。困境磨练了巴尔扎克的意志,增强了他对人生的洞察力,为他日后的成功奠定了基础。《人间喜剧》的问世,便昭示了勇于面对苦难,积极进取迎来的可喜收获。

当遇到困境,有的人却选择了逃离。

杜牧曾咏;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一代楚霸王项羽兵败刘邦,在这个群雄逐鹿的舞台,他始终不愿磨平自己的棱角,最终以自刎的方式结束了可悲生命。勇于面对现实,退一步则可卷土重来。而他却感叹:此天亡我,非战之过也!显然,他没有意识到自己问题,逃避现实,注定了他不可能有绝处逢生的惊喜。

逃避终究不能扭转现实。既然逃不开,我们何不以一种大方的姿态去面对它,也许会看见更明媚的天空。

学会一个人赶路吧!哪怕路途坎坷,但终究会迎来光明的大道。勇于面对前方的道路,哪怕再多障碍,也能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勇于面对现实,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树立观念的作文【三】

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树立观念的作文【四】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树立观念的作文【五】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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