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风波作文(作业风波500字作文)

奖励风波作文(作业风波500字作文)

首页写人更新时间:2023-11-27 21:11:29
奖励风波作文(作业风波500字作文)

奖励风波作文【一】

每个人都有和朋友发生不愉快的经历:有的时候是因为一支铅笔引发的矛盾,有的时候是因为一次游戏中的不公平产生的不愉快,还有的时候是因为一块橡皮引发的风波。而我也不例外,下面我就来讲一讲我和我的朋友之间发生的事情吧。

我的朋友叫张儒犇。在球场上,他是一位出色的守门员,也是一位出色的前锋。但他有一个不太好的习惯,不管做什么老是丢三落四。平时上课期间他不是忘了拿钢笔,就是忘了拿铅笔,有时候还忘带语文书。天哪!对于他这种丢三落四的坏习惯,我也是醉了,觉得他真是“无药可救”了。

有一次上数学课,老师让我们改作业,可他却因为忘拿橡皮,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作为好朋友,我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了,我把橡皮借给他用,可他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我烦了,就不想借他了,谁知他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居然说:“爱借不借,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听,就生气地说:“行,以后我们就井水不犯河水。”

后来,我俩有一段时间都不说话。一次班会上,老师说:“我们就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要谦让,团结。只有团结向上的氛围,才能让我们集体变得更优秀。”听了老师的话,经过一番思考,他向我道歉了。我也趁机耐心地对他说:“以后不要落东西了。我也有不对的地方,向你道歉。”

虽然现在他还是丢三落四,但是我发现他落东西的次数少了,我相信他今后一定能改掉这个坏习惯的。

奖励风波作文【二】

一位母亲就“女儿奋斗完高三后将其所给物质奖励5万元换为奢侈牌包”向社会询问,引起热议。有人持理所当然之态,亦有人认为物质奖励并不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依我看来,物质奖励可有但不宜多,精神消费可多宜佳。

奖励应当,付出定有回报。

血拼高考换回物质奖励,是对努力奋斗人生态度的肯定,弘扬社会奋斗艰苦拼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奋斗本身是种幸福”的人生追求,亦传递正能量,亦可激发我们追求梦想完成目标的热情。物质奖励既实实在在摆在眼前的奖励、感官的刺激更能推动个人驶向前的进程。经济学家亦认为适当的\'物质奖励可激发人们无穷的潜力。但应适度,脚踏实地地给予物质奖励与赞赏。

奖励应理性,摸清斤两,该母亲坦言家庭普通工薪阶层,且女儿崇尚着的品牌浮华之风亦有所不当。

以此巨额作奖,即使一时能让女心享受成功的喜悦,但却对女儿的一生具有不正的引导。她虽只花5万买个包,但奢侈包必配等价套装,等价鞋,久而久之,必须辅之以全身名牌。试问,沉迷于奢侈中的女孩怎会安心学习,一个普通家庭怎会支付这巨大的开销?于女孩来说,是奢侈风的开端,一生悲剧的开端;于家庭而言,是巨恶深渊。

奖励宜精神消费,内化永恒的精神财富。“虚名富贵何时有”、荣禄富贵皆一场空,奢侈品亦是毫无用处的烟云。倘若将那五万花在知识阅读、旅游体验,技能培训上,亦何尝不是一种明智之择?开阔眼界,斜杠青年肩多样技能,对人生美景感悟颇深,诸如此类亦可助该女孩点“C位”,夺“人生赢家”。再者,高考只不是过人生一道小桥,过了这桥,仍有千桥万桥我们艰难“爬过”。多技傍身,就长远等眼光而言、精神消费远比物质消费划算的多。

奖励应是一种教育方式,不应为奖励而奖励。该母亲应借此机会对女儿言传身教,使其明白“钱来之不易”与“精神远胜于物质”和“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女儿年龄尚小,未踏入社会,人生之理尚欠缺,行为不计后果。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如此小功不足得意忘形;如此之选择不宜纵容。奢侈品乃是毒瘤,侵蚀我们健康幸福的家庭,内耗我们尚果腹的微薄工资。母亲不妨换种“要有效”的方式去关爱孩子,于孩子而言、未尝不是一种人生之课。良言劝说,循循教导,母亲应做好5女儿人生路上的指引者。

人生考试很多,并不是每次我们都能考过。考过但并不能达到理想。

即便到达理想程度亦不能歪曲金钱观。身处小小的激动中时,不妨让自己的大脑冷静片刻,扪心自问:我,究竟需要什么?

是花五万买个包吗?

答案显然不是。

奖励风波作文【三】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经济法律,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当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经济法律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是一些原则性的、宽泛的指导意见,法规、规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规定的更为具体,以便于实施,因地制宜地去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完善宏观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规范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即从事后法转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过一些鼓励和奖励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人们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则更为便利。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立法方式将会影响到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整个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

(二实效意义

法的实施必然带来法的实效,实效的优劣取决于法实施的质量。经济法所要达到的法的实效就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协调组织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首先,实施法律需要有主动的因素,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出了主动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消极的”主动,即去制裁违法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来引导经济主体去实施被提倡的行为,执法活动的效果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将符合经济法鼓励和奖励措施的行为进行阐述,并作为裁量依据,使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去规制自己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规定鼓励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业内部的融合,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给予积极守法者以获得法律上的奖励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理性”趋利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奖励是利益的一种,人们根据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为将获得正利益。笔者认为,当市场主体完成了法律上规定应当奖励的行为时,市场主体就获得了请求权力机关确认和满足其利益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正当的、合法的,是可以实现的。当法律上的奖励得以广泛地实现,人们积极守法就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即积极完成法律义务,同其他经济主体通力协作,保障国家的经济管理有序进行。这种常态,将引领我们的经济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法的“促进法”价值也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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