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心里也明白,这次观摩,是对全体同学的`一次实际教育,也是针对个别同学的警示。影片中讲述了一个青少年法庭的法官与一个少年犯由仇人到亲人的故事。影片中,曾多次提到青少年时经过劳教的人,他们都有了自己的事业,都有像其他人一样的生活,又从男主人公张帅身上看到,他们的内心仍是善良的,一时的糊涂和年轻不懂事使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经过改造后,他们能从头再来。这说明他们还是一个有用的人。近来,学校竟有“敲诈”的事情发生,这是同学们内心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在这时学校进行这次观摩也可谓是“用心良苦”。
学校里也不时有偷窃的事情发生,希望同学们要引以为戒。同学们正长大并步入成人,应该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任。只要触犯了法律,法律必定予以“回报”,所以大家一定要时刻绷紧法律这要弦。
你好,今天上午你一见面就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心里很不爽,现我明确答复你我们很累,难道我们愿意吗?谁不想过平静的生活?现我反问你为什么我在上海只打一场官司就会这么累,难道都是我们俩老人的过错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在原籍广西打过多个购销合同纠纷案,都是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判决不上诉,那像本案三级法院作出判(裁)决书我们都不予接受、不服判,难道我们俩老人到了上海都变成了法盲,成了刁民和无赖了?高法官我们俩老人并不缺钱,我们现每月的退休养老金加上当地政府每月发给我们的失独补助金,另我又有工程师职称与监理工程职业证书,我们的收入完全可以应付日后的所有支出。因此,我们不息诉主要是为了讨一个公道,也可以说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我们不主动违法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同时也不允许他人故意违法来伤害我们,一句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绝不接受。
年轻人我告诉你,法院是审判机关永远应该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法律的制定者永远是法学家不可能是法官。只要是经过全国人大代表一致通过写入“民事诉讼法”内的全部法条,法院在执行中都是具备了可操作性的,更本不可能存在法学家闭门造车不结合实际的问题,即使个别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司法解释。法律在执行中是刚性的、强制性的,不存在灵活性或可塑性,到目前为止我们俩老人都还未看到允许法官可以在对证人作出的证言不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依法采信作为事实依据来判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权益,为什么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绝大多数都是患方要求质证医方不提,这一点难道不应引起法院的关注吗?本案瑞金医院不但不提出质证连自己的举证法院都允许其免了,请不要忘记我主张的是非医疗事故之诉而鉴定书作出的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两者在法律上的归属性质是一致的吗?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经明确,前者实用的是“民法通则,”后者实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人接受质证存在两种方式,即书面解答质疑或当庭接受质询,本案我们俩老人在举证期内已递交了质证申请和需鉴定人解答的20条质疑的书面材料,鉴定人如果认为出庭不安全完全可以做到书面答疑呀?本案三级法院依据何法律在鉴定人不作出书面解答和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并且违背我们的主张全部的不打一点折扣的采信鉴定结论,高法官你应该清楚法律条款是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制定出来的,三级法院的违法采信行为虽然达到了袒护瑞金医院的目的,同时已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俩老人的权益难道你们不明白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认为鉴定人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行为发展到今天都是法院惯出来的,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做到倒逼措施促使鉴定人履行质证责任,因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行为是属于有报酬的劳动不是免费的。因此,为什么我们在广西打多个官司都不累,在上海打一个官司就弄得我们俩老人筋疲力尽,以上的述说就是我们俩老人给你的答卷。
高法官今天你主动告知我说,为解除我们的心结由你出面组织5名鉴定人到法院接受我们的质证和弄清“专家鉴定合议书”存在落款日期修改的真实原因,我们对你这一举动表示衷心感谢。一名至今我们还未弄清他的真实姓名、学科和所在医院的鉴定人,只要他在质证时对他的身份经查证说的不是假话,我用党性和人格保证,日后绝不会以任何形式去干扰他的工作。证明修改日期是否属于笔误所致,现只有一条路就是公开当天鉴定会的实况录像,公开的录像可以剪接只需保留两段,即第一段从鉴定会开始到医患双方离开会场止,第二段从5名鉴定人在合议书上签名开始到签名完毕截止。“质证”当天应全过程录音并由我整理成文字,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希高法官兑现承诺裁定再审。关于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的原因是否是因周红林法官未通知医学会造成的,希高法官依据医学会与我说的由他们向法院出具一份书面材料交我质证。
于法官您好!我是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申诉申请人某女。2014年8月29日的法庭谈话,您讲的清楚,我也听的明白,我对您是怀着应该精通法理的敬仰的,所以认为连谈话记录都不必看就签了字的,但我依然有话要明确,只不过碍于本人几年来已因此案患上各种心理障碍,与人谈话说上句接不上下句,想说的话说不完整,特书面文字呈上:
一、申请人在起诉书中就已提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1996年建立的是消费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目的仅为提高申请人的生活质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不当。`
二、自始至终,申请人从来不认为跟被申请人方主治医生曾高或其院供应商之间建立过任何的医疗消费服务或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视主治医生曾高的任何行为都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医疗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履行被申请人一方的合同义务的职务行为,事实也确实如此,跟申请人建立医疗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的是被申请人,其中,给申请人使用有质量保障的合同假体是合同的重要部分,关于假体的院外来源、审查、其院收费方式、使用程序、财务如何记账、或为逃税等,哪一项是否出票,是否入公账,包括事发后是否有拆账再合账等等,都是完全掌握在被申请人手中的,连当初申请人术前想看一眼假体的请求都被予以了拒绝。当初申请人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入住其院,被申请人也如约收院,申请人对以上各项无须多虑,也无法掌控,病案资料也证实了被申请人包揽了一切的事实,所以,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只因被申请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愿,便隐喻认定本案主诉或许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治医生曾高或其院供应商之间应该解决的问题,或需要申请人再找其他案由仍以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另案重新起诉解决的判决,申请人永难服判,不但事实、法理无依,也只是会造成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如果被申请人当初就向申请人讲明不负责合同中的重要部分,申请人绝对不会入住其院接受服务,也就不会发生问题。尤其因此就终结了申请人诉求的长达十八年乃至导致的申请人今后终身的身心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更是申请人万难承受的。
三、如果被申请人自认为完全是其院医生和供应商的问题,那是被申请人与自己的医生和供应商之间应该解决的问题,与申请人无关。
总之,事实、法理、证据均证实,申请人所诉没有不当,恳请裁定再审。
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申请人
2014年8月29日
您好!
您以为我是来报案的吧!的确,我是来告我妈妈的。法官叔叔,她对我使用了三十六计,您一定大跌眼镜吧,我现在就举两个例子。
第一计苦肉计。一天妈妈对我说:“儿子妈妈的`数学学得不好,帮不了你,你只能靠自己”听妈妈这样说,遇到难题我只得咬了咬牙,画图计算加思考,这样干下去,不会的题越来越少。可是晚上妈妈却给打来求救电话的我的同学的家长夸夸其谈地讲起了奥数题。
第二计无中生有。是我到现在也想不明白的一件事。我哪有那么多的优点,她天天都能发现我的一个优点:呵,脸洗得真干净。啧啧,能帮妈妈做事了。今天作业写得真好。其实,我只是偶尔多洗了几把脸。偶尔心情好帮妈妈做事。偶尔那么一天作业写得整齐。没办法,为了不让妈妈失望,只能让这些优点无中生有了。
法官叔叔,我请您对妈妈说:“禁止对儿子使用三十六计”那样我就会感谢您的大恩。
敬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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