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就是一个研究过程,让学生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与研究过程相关的各种体验,并在体验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的知识。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学习过程的个性化特点,每个孩子在学习数学和形体时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借助不同的材料与情景,使用不同的语言的,而他们都能获得正确的知识,因此,知识的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个性的研究过程。
11月11日,“双十一”又如约而至,近年来随着“双十一”被人们热捧,越来越多的商家也把握商机,网络销售和消费越来越热。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刚刚开始的两分钟里,天猫平台的销售额超过10亿,其中无线客户端交易额超过半数。而在去年,一分钟内有1370万人涌入天猫,其中34万“剁手党”抢到了宝贝,成交1。17亿元。
可谓如此疯狂的网购,让很多人晚上期待开抢,期待低价,期待这一天的到来。身边也有很多朋友,相约等待“双十一”,在几天前就在网上选购自己喜欢的商品。其实我想说:网络消费,还是带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盲目性,利用价格的优势吸引消费者,在我们都作为生活中的消费者,应该要学会理性消费,合理消费,适当消费。
首先,消费要趋向理性。我们都知道,网购虽然快捷方便,所选商品种类齐全多样,供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和自由都很大,但是由于不是实际选购,不能亲自感受商品的质地和材料,在选择上会有一定的差距,很可能看着好看,但实际却不是自己需要的或者心仪的商品。人们在网购的时候,会因为视觉冲击而盲目选择,导致消费的不理性。无论网购有多少优越性,我们还是呼吁消费要理性,避免盲目消费。
其次,消费要合乎需要。如今社会,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品都已很好。手里剩余的钱多了,就会提升自身消费,那么也就会买自己实际不需要却又喜欢的东西,其实这些并不是实际生活中需要的,甚至买回来都不会再喜欢,所以人们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买很多并不是用的东西,到头来花了钱还没有任何用处。因此,消费要以自己的需要为前提,如果是生活中必须要用的东西,在“双十一”这样的促销日期里,建议消费者去买物美价廉的东西。
最后,消费要遵循适当原则。网上购物因为并不能看到实物,所以很多人买这件商品的主要信心来源于购买相同物品人们的评价。看着评价多而且都是好评的时候,就会增加购买的信心。尤其在这样的时候,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就会疯狂的购买,每年的“双十一”过后新闻总会报道一些因为过度网购而出现的社会现象,比如引起家庭矛盾,夫妻矛盾甚至更多,都是因为人们并没有适当消费而导致的。
在生活越来越好的今天,我们并不反对人们去消费,去网购,但是我们在消费的同时,一定要遵循必要的原则,不要失去理性,不要过度消费。让这样的日子成为人们能够买到物美价廉商品的好日子,让网络商家更加诚信,也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周到的服务。卖家高兴,买家开心,才是“双十一”应该有的景象
无过错责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工业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现象大量存在,传统的过错原则使此类侵权难以举证和认定,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出现了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在行为人没有过错时,我们以什么理由要求他承担责任呢?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只是立法者对特殊情况的一种技术处理:一方面,此类情况出现频率高,过错举证困难,不给受害人以补偿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此类过错专业行强,难以抽象出共同的标准,不以过错为要件也是效率的要求。况且,无过失并非指行为本身无过失,而是不以确定的过失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不以过失为要件的原因不是对过失的否定,只是法律已形成对过失的推定,所以不必再去考虑过失的具体形式。[15]
严格地说,无过错责任并不能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其真正作用不是解决责任的归属,而是解决损失的分担。其在立法上的表现也以列举式的规定出现,事实上也 是作为了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由于侵权行为法是将法律调整的视野局限在一对一的责任归属争执之中。所以,当依侵权法的过错归责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又确属无辜并值得同情时,无法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这在工业事故上表现尤其明显。受私法公法化理论影响,既然社会选择了工业化,受益于工业化,那么由社会承担损害后果也是理所应当。用王卫国教授的话说,致损风险是工业化的必然成本。[16]既然只是为了分配损失,那就必然要选择有能力承担损失的人,即所谓的“大钱袋(deep pocket)”理论。因为它们不仅本身有负担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有提供保险金的能力,即将损失分担社会化。这样,就有效弥补了侵权行为法自身的缺陷。但无过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不宜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而当履行义务的成本过高时,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不履行任何注意义务。这就如同一座设置不合理的人行天桥,为了方便人们甘冒风险。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滴答,滴答——”“叮叮叮——”闹钟已经响了四次了,不好,又要迟到了!“啊,迟到啦,迟到啦!”我家就是在这样一片喧闹声中,开始每一天,我家就是这样缺少时间观念。
每天早上我都可以睡个“好觉”,但是有得必有失,睡好了就免不了被老师一顿批。可不,手忙脚乱是天天早上的神动作,也是家常便饭。我不吃早饭可以熬到中午,老师对我也常常需要做足思想准备,因为我晚上磨磨蹭蹭,睡得晚,早上常常会迟到啊!家里不止我缺少时间观念,我的妈妈也不列外!
每天早上,在上班只差十五分钟的时候,妈妈才起床,刷牙洗脸只要五分钟搞定,拿起化妆包就往外跑,每一次到公司都是正正好,卡着迟到的点儿到。晚上要睡觉了,她躺在床上,看着电子小说,看到天蒙蒙亮的时候,恍然大悟,这才是要睡觉的节奏啊!这就与白天迟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早点睡不就不会迟到了吗!
我家实在是缺少时间观念,如果大家都准时,那么我就可以睡上好觉的同时也不会被批了;妈妈就可以在晚上看小说的同时,上班不会迟到了,也不用顶着素颜去上班,而且,如果匆匆忙忙的开车去上班,还有可能发生车祸,还有生命危险呢。
为了我家不缺少时间观念,我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我把闹钟调到早上六点半,响八次,我就不信还会起不了床,结果十分不理想,败北;我把妈妈的手机调整到睡觉时间自动关机,但是妈妈又把手机开起来,败北;我在床上贴便签,提醒自己注意时间,结果被妈妈认为乱贴纸条,乱扔垃圾,再一次败北……
天呐,难道我家就永远缺少时间观念吗?我不喜欢这样,我一定要改正这个会循环的坏习惯!妈妈也想这样做,可是这已经是她的老“习惯”了,怎么也改不了了,不行,现在我要给妈妈和自己定一个时间表,让我和妈妈一起努力吧!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在这个日益现代化的时代,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盲目消费的现象也愈加严重,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应该学会合理消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的商品日益丰富,我们的消费观念在发生变化,许多中学生都存在盲目消费的现象。其中,买衣服、上网、送礼物所花费的钱占总开支的比例最大,到了用钱的关键时刻却又没钱了。作为中学生,我们的社会阅历还不够丰富,自己选择商品的能力还比较弱,在消费时更应多一些理性,少一些盲目。
在消费前,我们可以先做出预算,把钱花在关键的地方;避免盲目消费,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购买物有所值、经济实用的商品;不与周围的人进行攀比,不要浪费金钱。在消费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用环保的眼光选购商品。这样做既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又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基本的物质消费需求后,我们更应该注重自己精神上的需求,在消费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一本有益的书,一部精彩的电影,一次愉快的旅游……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快乐,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精彩。
现如今,人们已经不再仅仅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更加注重通过消费提升生活品质,追求更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生活中适度消费是对生态文明的重要贡献。如果每人减少一分钟淋浴时间,将减排74克;自带包装袋购物,减排62克……
适度消费、理性消费并不是要降低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是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的生活方式,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当一个理性消费的文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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