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赞同观点。09 年7 月6 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 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环境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展现开来: 一是环保NGO 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特征,当政府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行不通,环保NGO 更适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是与检察机关相比,尽管在环保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可谓不少,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还存在诸多争议,而对环保NGO 的原告资格是一致认同的。三是弥补个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环境私益诉讼面临诉讼证据取证困难和专业技术鉴定困难这两个诉讼瓶颈。而环保NGO 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1、环保NGO 关心社会公益,志愿加入环保NGO 的成员对环境事业具有强烈使命感,愿为伸张环境正义锲而不舍。2、环保NGO 的很多成员具有环境科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还可通过与政府、企业等沟通、协作获取更多资源,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劣势。3、公益诉讼的着眼点在“维护公益”,环保NGO 的宗旨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性质相符。
2. 质疑观点。虽然前述的环保NGO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功立案,但是,环保NGO 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障碍: 第一个问题是不具有原告资格。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实体法没有明确赋予的权益,在诉讼法上就无法为其设立救济的诉权。按照这一理论,环保NGO 要成为原告必须享有一定的环境实体权利,这个权利被学者们称为环境权,当自己的这一权利受侵害或威胁时即可获得诉权,成为适格的原告。而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之中,而且其关注的对象仅是个体公民或部分群体受损的利益,救济的权益主要是私益,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对“公益”关注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从环保NGO 的设立来看,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占绝大多数,本应作为环保NGO 中坚力量的草根环保组织数量极其有限,且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这些公益组织更多的是用于协调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往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当前我国环保公益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众的自觉性与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来推动公益诉是远远不够的。
3. 学者建议。在欧洲,环保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标准主要是一些限制性条件: 被政府认可、成立有一定年限、有法律人格、所提起的案件与其组织目标相关、有良好的信用和以往表现等。对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赋予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有一定年限,有一定活动范围、人员和资源的非营利性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权,在环保组织普遍发展得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一打开《格列弗游记》的目录,详尽有趣的内容就深深的吸引了我。小人国、大人国……一看就知道一定十分的有趣。我便迫不及待的翻开了书。
利立普特,也就是小人国。这是一个十分发达的国家,那里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错,对人对事也很清楚、明事理。但他们的政府实在是不怎么样,国王听信小人的谗言,朝政之内拉帮结派、尔虞我诈,根据绳上舞蹈选拔官员,与邻国有连年征战。作者在这里其实并不仅仅写了利立普特的故事,更是讽刺了当时的英国政府,当时的英国朝政内也与利立普特相似,托利、辉格两政党争权夺利,英法两国战乱不休。这就是作者的高妙之处,因为当时英国内的作者看到利立普特就会联系到自己的祖国。作者的描写十分的生动,让人好像就跟着他在利立普特畅游,看见的那些可爱的小人。
布罗卜丁奈格,也就是大人国,这里的学术不发达,但却有一个英明的君主,布罗卜丁奈格的国王性格儒雅、聪明、善于思考,格列佛给他讲述的有关英国的事情他听的很认真还提出的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与主张。他公正无私、治国有方、蔑视权利、主张和平。在格列佛的眼中,他是一个理想君王的形象。但作者在描写这里的人时,却扩大了他们身上的缺点,我觉得的这对于人类的讽刺有些过分。
勒皮他飞岛国,作为读者,我十分厌恶这里愚昧的人,这里的人只回研究数学和音乐,对于其他的学科不闻不问,十分轻视,他们的飞岛是一个固定在金刚轴上的飞行器,据说写这个,作者是为了讽刺当时的皇家学院对飞行器研究热情。这里的人研究数学纸上谈兵,不切实际,真是十分的讽刺啊。
慧胭国真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这里的慧胭勤劳,干净,热爱劳动,有礼貌,举止端庄,乐于助人……更别说他们的诚实与真诚不说谎,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时间久了和野胡在一起就不习惯了。
我希望我们每一个读过《格列弗游记》的人,都要向布罗卜丁奈格的国王和慧胭学习,是社会和谐。
1. 赞同观点。几乎所有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西方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是:
1. 1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做全面的理解,这种法律监督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也应包括诉前、诉中的监督。对侵犯环境公益无人、无力起诉,公民不敢、不愿起诉的,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可以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
1. 2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益的代表人。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从法律赋予的职责来看,它实际上承担了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将这一职责延伸到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并不违反法律设置的初衷,且我国《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的检察官的职责: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这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刑事公诉,因此还可以解释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一案,检察官在辩诉中指出,环境污染是社会公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视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检方作为原告符合《民诉法》规定。
1. 3 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加具有超脱性。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重要对象是行政行为,无论由政府,还是政府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起诉主体,都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可能,而检察机关则更能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
2. 质疑观点: 第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2. 1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不相符合。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刑事公诉之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确承担了一定的保护国家利益的`角色,但是毕竟这种职能是有限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个人、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 2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宪法》第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因而,对于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应当以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其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
2. 3 如果由检察机关包揽公益损害时的保护之责,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还会造成权力体系的混乱,一方面可能会公权力在早期阶段过分干涉私法领域,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大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分散其本就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影响其他检察职能的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第三个问题是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题。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较环保部门相比所欠缺的。
3. 学者建议。有学者认为,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一,且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因为独占的权利便可能会走向极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基于实体权利的享有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直接受害者,而是由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而由法律特别授予的。故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整。
一是范围限制: 应当合理限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其既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主要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害的环境事件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目前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犯罪案件。二是处分权限制:检察机关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能随意撤诉,也不能与被告自愿和解,在庭审中也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撤诉与和解的,必须经法院批准。三是检察机关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败诉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方在胜诉后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检察机关侵害后,有就其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虽不能承担案件本身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存在检察机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四是方式的多样化。四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调整: 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就介入方式而言,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的介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近几天,我读了英国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的著作《格列佛游记》。当我翻开了《格列佛游记》时,我立刻就被眼前的目录所吸引了:小人国历险、大人国历险、会飞的国度……这些个字眼彷佛被作者施加了吸引力,我一看到这些个就想快点往下看,想快点相识怎么会有小人国和大人国,国度又怎么会飞。带着这些个疑难我当真地读起了熬头章。
《格列佛游记》是一部奇书,它不是单纯的少儿读物,而是饱寓讽刺和批判的文学杰作,英国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一生中读了不下六次,他说:“要是要我开一份书目,列出哪怕其它书都被毁坏时也要保留的六本书,我一定会把《格列佛游记》列入此中。”在这本书中,斯威夫特的叙述事情技法和讽刺才能得到了极尽形貌的反映。
作品的主人翁里梅尔·格列佛是个英国外科医生,后升任船长;他受过良好教育,为故国而自豪,在生业和政治两方面彷佛都颇有见地,可是他素质上倒是一个平淡的人,而斯威夫特正是利用了主人翁的这种局限达到了最充分的讽刺效果。全书由四卷组成,在每一卷中格列佛都要面临凡人难于想象的特殊环境。
熬头卷写的是格列佛在小人国(利立普特)的遭遇,格列佛与利立普特人的巨细比例为十二比一,那里的住民身高仅6英寸,格列佛置身此中,就像一座“伟人山”。起先他被小许多人捆了起来,但厥后由于他体现和顺并答应接受某些前提,小人国国王赞成恢复他的自由。此时,该国正遭到另外一小人国(布莱夫斯库)入侵,格列佛涉过海峡把敌国舰队的大多船只掳来,迫使敌国遣使乞降。只管格列佛立了大功,但厥后因在几件工作上得罪了国王,国王决定刺瞎他的双眼,将他活活饿死。格列佛得知消息,仓黄逃向邻国,修睦一只划子,起航回家。
第二卷描写格列佛在大人国的遭遇。在这一卷里,格列佛又一次出海时,遭遇风暴,船被刮至一片生疏的陆地。这陆地叫布罗卜丁奈格(大人国)。那里的住民身高有如铁塔。格列佛一到这搭,由“伟人山”一下子变成了侏儒,置身大人国,本身仿佛变成了一个利立普特(小人国)人,比例倒了过来,成了一比十二。在大人国的农人面前,格列佛像鼹鼠般巨细,被农人当作玩物带回家。为了挣钱,农人竟把他带到市镇,让他耍花招,供人抚玩。厥后他被皇后买去,得以与大人国的国王相处。逐渐地,格列佛思乡之情一天比一天浓烈,在一次随国王巡视边境时佯称有病,去海边呼吸新鲜空气。当他在岸边钻进小木箱困觉时,一只大鹰将木箱叼走。厥后木箱落入大海,被路过的船只发现,内里的格列佛得到挽救,终于又回到英国。
第三卷写的是飞岛国。这一卷比较疏松,铺得较开,写格列佛以勒皮他(飞岛)游历为中间,兼及巴尔尼巴比、拉格奈格、格勒大锥和日本四个地方的游记。
第四卷描写了格列佛在贤马国(“慧骃国”)的所见所闻。这是向来最为争议的部分。在那里,格列佛遭到智慧而理性的慧骃的充军,满心惘然地回到那块生他养他如今却叫他厌恶的故土,愤怒而又不得已地与一帮“野胡”在一起度过本身的余生。
在这些个虚构的国度里可以找到其时英国社会形态的痕迹。作品集中反映了18百年前半期英国社会形态的种种抵牾,对英国政治制度作了辛辣的讽刺。如小人国里的高跟鞋代表的是其时的辉格党,而低跟鞋代表的是托利党,关于打破鸡蛋是从大的一头打照旧自小的一头打的争论反映了宗教战争。主人翁格列佛勤奋、英勇、机智、善良。作品想象丰富,构思奇特,勾勒出一个五色缤纷的非常奇妙世界。幻想与现实的有机同一是这部作品的最大独特的地方。首版在一周内售完,并立即被译成法文和荷兰文。18百年末叶出现了改编的小册子。伦敦塔巴特出版社于1805年头次出版了专门的幼童版本,并附有三幅彩色铜板插画。迄今的幼童版本一般只涉合格列佛在小人国和大人国的意外遇合。《格列佛游记》对英国和世界幼童文学产生过重要影响,尤其是其勾想伎俩、离奇描写在英国幼童文学史上有拓宽意义。
当我翻开了《格列佛游记》时我立刻就被眼前的目录所吸引了:小人国历险、大人国历险、会飞的国度……这些个字眼彷佛被作者施加了吸引力,我一看到这些个就想快点往下看,想快点相识怎么会有小人国和大人国,国度又怎么会飞。带着这些个疑难我当真地读起了熬头章。
这本书讲的是格列佛以海上医生的身份随同一艘船出海飞行,后遭遇风暴孤身一人涉险了一些非常奇妙的国度,最后终于回到了本身的国度的工作。情节曲折、奥妙,又不缺少诙谐。把格列佛的历险写的栩栩如生,有趣极了。与其说是“格列佛游记”倒不如说成是“我与格列佛的游记”呢,因为我在阅读这本书时险些出神了,仿佛就是我和他一起历险一样。但是我又从心里佩服他的机智英勇,他总是给我一中“逆境丛生”的感觉,这点就是他历尽奸诈阴险后从新踏上本身的领土的首要缘故原由,以是我坚决要向他学习这种精力,否则的话,若我往后遇到这种工作的话说不稳定早已与世长辞了呢!
这本书实在是太好看了,要得我读了几遍了照旧觉的没看够,它实在太有趣了,我十分喜欢《格列佛游记》的这本书。怎么样?听了我的先容你是不是有心动的呢?那就快读一读这本书吧!记住噢,它的名字叫做《格列佛游记》!
《格列佛游记》讲述英国船医格列佛因海难等原因流落到小人国、大人国、飞岛国、慧胭国等地的经历。
在小人国里,万物的长、宽、高仅有正常长度的十二分之一。人的身高只有6英寸。格列佛在那犹如巨人,一顿要吃好几车食物。但格列佛也对小人国心怀感激,帮助小人国取得战争胜利。
而在大人国,一切与小人国恰好相反,居民身高80多英尺,麦子也有40英尺高,格列佛变成一个小小的“宠物”,随时有被踩扁的可能。
但在这些国家里,官员们还为了自己的权位进行无聊的政治斗争,而格列佛到了飞岛国和慧姻国以后,更是一种荒唐景象。飞岛上的统治者靠搜刮下方财物养活自己,若不服从,国王就把飞岛罩在他们头上,夺取阳光,甚至直接毁了下方。格列佛和马国之间的对话成了对人类社会的无情讽刺。这一切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罪恶。
我想人万不可贪财,要心灵纯净,用自己的良心去做好每一件事。才会赢来赞赏。
根据《宪法》第11 条和《环境保护法》第26 - 28 条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日常的环境监管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进一步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他资源管理部门如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对破坏自然资源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由此不难看出环境保护部门也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之一。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权,作为原告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的环境利益。但是,( 1 环保行政部门一般都隶属于地方政府,很难不受政府干预。我国目前很多地方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引起的。( 2 大部分的环境专业鉴定和检测机构均隶属于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他们本身可能是当事人,对于他们做出的结论,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和认定也是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就个人而言,只要是年满18 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应该都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很多障碍难以克服:
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是极不平衡的。其一,是法律与鉴定技术明显失衡。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很少具备这样的举证和鉴定的诉讼能力; 其二,公平与经济利益明显失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利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产生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付出金钱和精力,甚至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一旦赢得诉讼,本人又并非唯一的受益主体,个人就会因此缺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如果大家都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环境公益又该怎么样维护? 由谁维护? 其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由于环境问题的潜在性、长期性使得损害难以计算,环境的整体性、关联性使得损害的数额如果能计算也是庞大的。原告提起诉讼要预先交纳诉讼费,败诉还要全部承担诉讼费,负担沉重,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公益诉讼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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