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克沃思对 她的 学生 (教师或者教育工作者) 的要求是: “ 每周大家要做的工作有四项:第一,观察月亮的运动,并用你喜欢的方式记在笔记本上,别忘了每周上课时把笔记本带到课堂上来,因为我们要分享你的观念;第二、阅读指定的文献,这些文献将会在课堂上讨论,尽管并非每次课都讨论它们;第三,具体研究某人的学习,并写成研究报告;第四,写日记,记下你关于这门课的感觉和想法。 ”她的这种 观察月亮 的课程成为 她教学的一大特色: 从中,她的 学生们不仅理解自己如何学习,而且理解小组中同伴如何学习。因此,她所教授的“教与学”课程又被称为“月亮课”。
与我们倡导的新课程对照,我认为这本书中关于智力本质和教学本质的描述是非常合适的。特别是作为教师,我们往往比较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但是常常忽视了自己的学习过程。其实,我们自己的学习过程应该是学生学习过程的最好的样板,我们也常常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儿童(婴儿)的学习过程,其实,在婴儿的学习过程中,蕴涵了人类学习过程的共同特点。 达克沃思 从教师自身学习过程和婴儿学习过程出发,对于学习过程的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我想这样的探索是很值得教师来学习的。
黄沙漫天,埋葬着森森白骨与干涸的深色血液时,也封尘了年少时的满腔热血。双目变得浑浊,心间却更加明了――自己仅是皇权的囚笼中最无用的囚徒与棋子。——题记
遥夜沉沉,催促声下,老人被驱赶上了颠簸的马车。寒风呼啸,车内仅余的保暖物品,茅草,也被吹远。瑟缩的裹紧了那几块破布,半眯着干涩的双眸。
身旁景物不停变换,往年的回忆逐渐浮现。骑着马匹,在烈日下,在白雪上,手握长枪,与同伴们出生入死。也曾毫发无伤,也曾危在旦夕。那些战友们,倒下的倒下,遣回的遣回,如今也轮到了年近八旬的自己。
不自觉地伸出布满厚茧与皱纹的手,仿佛想要牢牢抓住过去,却摇了摇头,缩回了颤抖的手。仅是望着窗外,阴冷而孤寂的月色,惨白的月光,映入眼帘,映在荒芜的戈壁上。意识逐渐陷入混沌,任辗转枯燥的时间一点点流逝。
在车夫的大声催促下,睁开眼,佝偻着无以挺直的脊梁,颤巍地缓慢走下马车,长叹一声,不去理会车夫鄙夷的轻哼。
身旁的一切仍是那般熟悉,却又生出一种疏离之感。村前的野花盛开,即便是在萧索的秋天,却仍溢出清香,一如亲人的抚慰。树梢上的鸟儿,仿佛与故时无异,梳理着绚丽的`羽毛,演唱着令人神怡心旷的曲子,便如亲人的祝福。――可于人而言,岁月的齿轮从未停歇,从未倒退。
颤巍地走向一棵枯黄老树,兴许是岁月沉重,压弯了它挺拔的树干。
“连你也成这般了吗?”长满老茧的指尖抚过粗糙的树干,浑浊的眼内闪过几许同情与怜惜。
忆起当年年少轻狂,扬着笑颜,似乎正是在这棵树旁与家人道别,许诺着,待自己灭尽那帮匈奴便归家。最后一眼,凝视逐渐变为黑点的村庄,直至消失。
时至今日——“我回来了。”
无人应答,嘴唇翕动――“我回来了。”
却是见了同村的一人回应,猛然醒悟,自嘲般轻笑,寻问着家里还有谁。
“嗯……你的家在那边,只剩下许多坟墓了。”
心头似乎被揪紧,也对,毕竟自己也即将迈入朝杖之年了。
拄着路边随手拾来的木杖,缓缓走向屋旁。野草杂生,可本应艳丽的鲜花枯萎,本应婉转的鸟鸣消失。
点燃残余的半截蜡烛,杂乱的声响扰乱思绪。抬眸,狗洞中,钻进了偷吃的兔子,梁上野鸡飞过。抬起拐杖,想要赶跑那些惹人厌的家伙,却被沾染了一身毛发。无能为力,仅能长叹一声,唉,去看看外边的情况。
曾经嬉弄的院里,长出了野谷,井旁生出了野葵菜,索性采摘好,做些饭汤。
身体落下旧疾,轻咳几声,咽下无味的饭与汤,下意识喊出父亲母亲,却无人应答。
只得起身,却想起,自己早已孑然一生。
望向东边的目光却是凝滞,一座座坟墓映入眼眸,伴随着一家人嬉戏时欢乐的虚影。
无法触碰,既使伸长的手,也无能为力,直至温热的液滴,落在了手臂上。
也成扬笑轻狂,如今却是埋首啜泣。
因为,我们都是皇权的囚笼中最无用的囚徒与棋子。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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