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第二种是矫正正义。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即在正常情形下, 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 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这部片子上映的时候哈利波特已经非常火了,为了一些商业效果编剧加入了大量喜剧元素和相当大胆的改编。但有一些细节处理不当导致了严重的逻辑问题。
开篇哈利在床单下练习荧光闪烁咒语,违反了未成年人不得在校外使用魔法的规则。(这条规则在所有七本书里都被反复提及,在第五本书里面起着非常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哈利差点因为校外使用魔法被撅断魔杖。)让我们假设编剧本来就是想在这一部里忽略这条规则,可是哈利吹涨姑妈后费农姨夫就不应该威胁说“你不能在校外使用魔法”,哈利回应说“tryme”,费农说“他们不会再让你回去了,you have now here to go”这说明了未成年人不得在校外施魔法的规则还是存在的。电影里面这么自相矛盾的逻辑就算没读过原著也会发现的。
隐形衣对摄魂怪无效,电影里开学的校长讲话没有说明,这就很容易造成误解,为什么哈利在第一次拜访霍德莫德村的时候没有直接穿上隐形衣溜出去。在原著里正是因为隐形衣是帮不上忙,twins才大发善心把地图给了harry。
书里面卢平上课的时候,是在博格特变成摄魂怪之前先挡住哈利的,他以为会出现伏地魔。电影里博格特都他妈已经变成摄魂怪了,哈利问为什么不让他练习的时候,卢平却说“这不是很显然么,我以为会出现伏地魔”,都已经变成摄魂怪了啊!怎么想的啊!
理论上阿尼马格变形后衣服不会保留的,这点书里没有写,但是第一部电影里面麦格教授从讲台上由猫变成人的一幕说明了这点。同时虫尾巴从斑斑变成人也没有裸体,不知道为什么人变回老鼠的时候那身衣服就脱落了。狼人变身的时候衣服被撑破了倒还是可以理解的。书里对阿尼马格是什么还有必须登记这两点进行了说明,电影里没有,我觉得细细推敲还是有漏洞,没看过书的观众不知道阿尼马格的性质,可能会以为他们还可以变成别的动物什么的。
原书里卢平带着哈利练习呼神护卫的时候,哈利选择的最强有力的愉快回忆不是来自父母,而是来自他被告知自己是一名巫师。我不觉得电影里做这样的改动有什么好处。因为哈利本来就想不起来任何有关父母的事情了,只有恐怖的尖叫和绿光。不过这个不是逻辑错误。
同样在本集没有造成逻辑错误但对其他集有影响的情节还有:三把扫帚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原书里三把扫帚是很多聚会的主战场,哈利在第四部接受采访就是在三把扫帚。
三把扫帚老板娘rosmertta为什么要和麦格教授和部长一起喝茶?原文是一群老师在gossip,老板娘在插话。
哈利穿着隐形衣在霍格莫德横冲直撞地走,又留脚印,又撞到人的,第一不是他性格,就算生气了他也不会这么做。第二隐形衣虽然不是人手一件,但不是特别稀奇的东西,(他的只不过最好而已),他那么鲁莽,人们不可能猜不到是有人穿了隐形衣。他从蜂蜜公爵出来手里拿着红色棒棒糖。你说你是不是傻,你不把糖放在斗篷下面你怎么吃?这不是bug么难道?然后大家看到还不怀疑么?
哈利波特从第一部开始晚上出门就会带隐形衣的。学校有宵禁。偏偏这一次他不穿隐形衣,这是bug。只是编剧为了安排他的地图被发现,从而符合书里的剧情。而书里本来写的是他在霍格莫德打马尔福的时候隐形衣掉了,他的\'头露出来了,马尔福回去告诉了斯内普。
电影里为什么卢平不用哈利教就会使用活点地图,而哈利却从来不问。书里在结尾卢平说了自己就是月亮脸。电影里明明有这个机会,编剧却偏偏不让卢平在告别的时候说出真相。电影里大脚板虫尾巴尖头叉子月亮脸的名字出现了两三次,其中有一次还羞辱了斯内普。如果没有看过书的话,电影又没有给出解释,这四个名字就毫无意义,还不如不表现。尖头叉子作为詹姆斯牧鹿形象的化称,又是哈利守护神的形态,其实是父子关系的一种神秘轮回,不说出来,实在是遗憾。毕竟后面书里还反复提到四个人的友谊,与哈利父母的死,哈利对斯内普的看法,都有影响。
哈利在水晶球里看到了小天狼星,这也不是逻辑错误,只是不尊重原著。罗琳在小说里反复质疑预言可以被学习的可能性。这是天分。茶叶水晶球什么的都是扯淡。特里劳妮无论在小说和电影里都被塑造成不靠谱的骗子形象,偶尔做的两次预言却都对情节发展有着莫大影响,这是因为她曾祖母是伟大预言家,她被雇佣的原因也只是作出预言后她生命就有危险了,邓布利多相当于把她保护起来了。
电影中能让时间倒转的项链是有铺垫的。书里和电影里赫敏在这学期都表现得神出鬼没,ron说了好几次“wheredidyoucomefrom”。书里我们读到赫敏有这么个东西,所以可以同时修几门课的时候,回过头可以联想起来罗琳的铺垫,而电影里却很难回想导演的铺垫,因为大概只有两三次,ron问了这句话,观众很容易以为是喜剧效果就给忽略了。
邓布利多全7部电影里都不够好,邓布利多的关键词绝对包括幽默和优雅,两个演员都没有抓住他的神韵。太严厉了。邓布利多这个角色几乎每一部的电影里都有漏洞。他是绝对不会在学生当中喊move!move!的。
但这一部对于熟悉原著的人来说其实也有很多惊喜,开学晚宴的合唱,全部电影的配乐,风景镜头,特里劳妮的演出。
书变成电影,肯定有细节缺失。说实话,只是书看得太多人都迂了,在这吹毛求疵而已。
在经历了魔法、特技、三维足球、精致的场景、完美的演员搭配和皆大欢喜的结局之后,很难再想像哈里波特还能有什么新的突破。前两部的成功给这一系列设立的基准不低。在走进影院的时候,多数波特迷期望的可能是故事的继续。像007一样,知道期望什么,只要能保持相近的制作标准,两个小时的享受是能保证的。
以这样的期望,你会得到一个极大的惊喜。如果说前两部中,大人会发现自己偷偷地和孩童分享童话的快乐,并为为此感到稍稍难为情的话,在这部电影中,我们会因为比小孩享受的更多而感到歉疚。“阿兹卡班的囚徒”是一部十足的情节电影,它在魔幻、特技、动作之上增加了剧情、悬疑和惊愫。转折和意外使你很难猜到结果。其实你没有时间去猜,紧凑的情节会一直牵着你走。这也是我对这部电影的意见,它近乎没有节奏,它用百米的速度一口气跑完了三千,不给你片刻回味的机会。
相对于多数青少年读物,哈里波特的精神寓意向来是现实的。在第三部中,这种现实由含蓄变得直接。不公正可以永远延续,恐惧和弱点可以永无摆脱之时,正义和勇气可能是别无选择。在娱乐之外,从这部电影中得到更多的收获,需要一定程度上心智的成熟。加上整部影片极度晦暗的基调,这不是一部适合十岁以下儿童的电影。不过,成人往往会低估孩子的领悟能力,JKRowling的成功一次次证明了这一点。
结论:三部哈里波特中最好的一部。如果你还没有看过,不建议看情节介绍过多的影评。因为情节转折的突然,一两个关键的字句就能刹风景。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 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 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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