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考察,笔者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1.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自1950年创建以来,其间虽有所调整,一直变化不大。1997年改革后形成的预算会计体系较以前有较大调整,1997年财政部将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把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分离,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预算会计逐步规范化,国际化。1997年以来,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模式改变了建国后实行的制度管理,开始走会计准则管理的路子,如,专门对事业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这也是对国外政府会计改革和我国会计改革的的借鉴,有利于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的协调。改收付实现制为以收付实现制为主,部分项目可使用权责发生制记帐法:为便于交流,统一会计语言,预算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对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重新进行了设计,使预算会计既能完整地反映出单位经济全貌,反映单位业务活动收支的主要类别、收支水平,又能详细反映出单位各项支出的\'用途以及主要基金的变动情况。
3.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要求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有了较大变化。单位为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1997年改革前,预算会计对事业单位按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来加以核算。由于不同管理形式的单位存在同样的资金筹集手段和运用方式,三种不同的管理形式之间已不存在明显界限,加之单位活动成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取消了按不现预算管理形式实施会计核算的方法。
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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