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见张振兴,《法学与实践》杂志,1994年第1期。
[②]参见梁上上,《著作权》杂志,1994年第1期。
[③]参见孙国瑞,《科技与法律》杂志,1994年第3期。
[④]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8.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今天观看了《国学小名士》这个节目之后,我受益匪浅,了解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更为那些小选手们的精彩回答所折服。
在观看时,我不禁感叹选手个个都是精英。看选手们一个个自信地站在那里,他们一定做好了赛前的准备,肯定读了很多古书、诗文。不过,我还是在心里替他们捏了把汗——他们还不知道会面临什么样的难题呢。而当他们卡壳的时候,我的心不禁紧张起来。当他们思索了后,又说出了一句句诗词,我紧揪的心才放下来,同时也暗暗的佩服他们的诗词量之大。
通过观看“国学小名士”电视大赛,使我对经典诗词有了新的理解,我发现诗词中还有好多奥秘等着我们去探索。这正如我们刚刚学过的课文《小苗和大树的对话》中季羡林老先生说的要做到“三贯通”,其中他就说到要做到“古今贯通”。我们中小学生更加应该学会这些诗词名句、传统礼仪。我们每学期学校都会要求我们背诵古诗词,但是,比起那些小名士,我实在是差得远了。我想,如果一天就背一首古诗,一年就会背三百六十五首古诗,十年就是三千六百五十首古诗。只要这样不断的积攒下去,累积下去,就会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更加深刻。
国学是中国的国粹,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化底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作为中国人应该以此为傲。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中华文化,把中华文化、艺术继续发扬光大!让我们在古诗词文学的海洋里遨游吧!
诗词是什么?对于小时候的我们来说,诗词就是那些一两句难懂的古文。在观看“国学小名士”电视选拔大赛后我就不这么觉得了。我现在认为诗词就是中国历史上一颗颗宝贵的珍珠,它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它是我们中国独有的文化,还是抒发情感、饱含历史的珍贵文物。
在观看“国学小名士”电视选拔大赛中,我不禁感叹选手个个都是精英。看选手们一个个自信地站在那里,他们一定做好了赛前的准备,肯定读了很多古书、诗文。不过,我还是在心里替他们捏了把汗——他们还不知道会面临什么样的难题呢。而当他们卡壳的时候,我的心就像被手攥住了。当他们思索了一秒钟后,就说出了一句句诗词,我紧揪的心才放下来,同时也暗暗的佩服他们的诗词量之大。
通过观看“国学小名士”电视大赛,使我对经典诗词有了新的理解,我发现诗词中还有好多奥秘等着我们去探索。像“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句诗强烈地表现了文天祥爱国的情感;“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则向我们点明了要珍惜时间,好好学习的道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足,每个人也有自己的长处,要互相取长补短……每一首古诗都有它自己的意境、韵味,需要我们仔仔细细地品味。我认为,我们中小学生更加应该学会这些诗词名句、传统礼仪。国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接续国学薪火能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国学是中国的国粹,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化底蕴。作为中国人应该以此为傲。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中华文化,把中华文化、艺术继续发扬光大!最后我衷心地希望,能有更多人加入国学学习的`行列中,继承国学经典,发扬国学经典,让我们在古诗词文学的海洋里遨游吧!
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但要做到“不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在《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保留其著作人身权,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续写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得以存在,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和适当的。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量应有一定的限制。续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引用部分是论证所必须的,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在引用原作品时,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关键词句或段落,而不是大部分或全部,否则即是侵权。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性,要用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来限定”少量“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少量“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适当是指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一方面,续作作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已经向读者表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创作出续作,不会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和鉴赏所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构成侵权。在这里,”利用“主要指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等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形式,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使用。这些通常的利用形式并不是以创新为目的,而是停留在对原作品现有的基本内容利用上,只是对原作本身的利用。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加以利用,才构成侵权。而续写他人作品是以创新为目的的,它是以原作为创作契机而创作出的不同于原作的新作品,续写作品的内容是完全不同于原作的,它是由续写者独自创造出的。但是若要以原作为创作契机,就必须对原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鉴赏。各种作品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允许他人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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