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衍生产品实质上是一种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它将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中的信用风险剥离出来,转嫁给愿意投资并承担该风险的交易一方,但是不同于其他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本身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整个过程中,不转移标的的资产所有权。
一般我们将发行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的经济主体称之为第三方参考实体,因为它通常不直接介入交易双方的信用衍生品买卖。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品最大的特点在于杠杆化,即用更小的成本博取更大的收益,而信用衍生品同样具备此类特质。同样,正是基于金融衍生市场高杠杆的影响,以小博大的情况下,高风险也随之而来。在这两点最为基础的特点下,金融衍生品还具有跨期性、全球化程度高以及定价复杂性和联动性等特点。那么,作为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衍生品当然也具备上述特质,因此本文不予赘述。本文将就信用衍生品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以区别于其他金融衍生品。
(1债务不变性
由于信用衍生品并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双方契约对象仅为信用风险,因此并不会对贷款、证券等资产进行实质上的运作,即原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法律程序要比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简单得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金融管制强度。
(2保密性高
信用衍生产品作为一种双边金融安排合约,大多是在交易双方之间私下进行的,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交易所等公开平台上的衍生品交易将大大削减交易双方的利润,因此大交易商偏爱双方私下交易的形式。同时,由于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对象是信用风险,并不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因此对于投资客户的保密性远高于贷款证券化以及贷款等产品。
(3灵活性高
信用衍生品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交易对象、金额和期限等,以应对市场需求,因此较之传统信用保险和担保工具,它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庞大的交易对象群体,更能够根据需要,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形成新的有特定风险收益结构的金融产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经济衰退和大量商业按揭违约的冲击,每况愈下。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对冲掉以往均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并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已经千疮百孔的资产负债表。在此背景下,90年代纽约互换市场推出信用衍生品。98年金融危机中信用衍生品展现了非凡的对冲信用风险的能力,保护了银行等商业机构,因此以CDS(信用违约互换和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随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此大背景下,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我国也在2010年引入首个中国银行间信用风险衍生品CRM工具交易。根据《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我国设计了两类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来启动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
由于我国传统场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都尚不成熟,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放晚,产品设计较为单一,产品结构也更加简单。CRMA实质上就是国际通行的CDS,买方根据双方金融合约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而卖方则就标的债务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当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在试行中,CRMA的标的债务必须明确,且仅限于贷款和证券两种最简单、最基础的信贷资产,以规避复杂信用衍生品带来的不可控风险。而CRMW略有区别,是一种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有价凭证。中国目前信用衍生品刚刚起步,2010年末以来,由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发布了四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中债Ⅰ号、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Ⅱ号、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Ⅲ号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债Ⅳ号。
《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指出: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而我国情况却截然不同。我国金融市场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金融市场现状是市场规模过小、产品种类少且不全、缺乏合理的创新机制,因此很难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第一要义仍是发展,大力推动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和发展,对创新性地促进信用风险合理配置、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和分散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及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均具有深远意义”。
近几年来中债四项基本信用衍生产品推出可以看到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较为缓慢而稳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和市场机制与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信用衍生品必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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