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
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体现经济自由的内涵。以财产权为代表的私权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不应无限扩大和推崇。当私权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国家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规范,让私权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相对的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相对自由不仅彰显了国家在法治社会里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市场秩序的重要平衡点。
(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对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水平,而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司法环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来源于自由竞争能否发挥主要作用,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正是为了保障这一基本需求而设置了均衡的调整规则,以确保市场竞争者之间公平竞争。通过经济法的约束和调整实现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个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从而促进市场竞争的自由公平。通过市场诚信和符合规则的竞争,维持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 为其核心价值, 在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规定国家机关在各个经济领域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干预权行使的底线,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标尺,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维持平衡的重要体现,不可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权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超越经济法的规定和边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进行的必要限制和约束是经济法发展的应有之义。
(四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辩证统一
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是不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又不断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挑战和冲击。经济法作为调和、平衡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矛盾,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凭借国家干预和经济法的约束来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权利。同时,经济法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必须建立在经济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协调、引导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的辩证统一,进而为建立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于某种利益而生,依靠维系社会上某种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 市场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现困境并失去优势时,经济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担负起调整其他法律难以克服的“市场失灵”的历史使命,同时经济法通过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最大限度地担负起抵减和弥补因政府干预过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率下降等“政府失灵”的历史使命。因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经济法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阶段,针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这与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确的差异。国家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来调节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回归自由、公平、合理与安全。
虚拟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提高整体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运行效率。凭借发行股票、债券和企业并购等多种运作方式,虚拟经济可以为企业扩大规模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推动了以资金为纽带的诸如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等类似形式的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优化***,促使劳动力、技术、资金、自然资源等在实体经济部门之间合理调配,促进社会经济协调、有序、高效地发展。第二,有助于优化全社会资本资源的配置。比如,通过虚拟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的发行、交易,可以调节社会资金流向,进而能够促进优势企业快速发展;通过资产***等产权交易形式,能够实现存量资本在不同实体经济部门之间的再次优化配置。第三,有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各种高效能的投融资方式,对于企业资金分配、投资方向选择及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充分发挥货币数字化的作用,节省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摆脱了现金形式对于巨额交易造成的不便。第五,虚拟经济的扩张,不仅直接增加了GDP的规模,同时也能够产生财富效应,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可见,它是一种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经济形式。
既然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那我们就要正确地认识它、运用它,趋利避害,使虚拟经济的发展规模适度合理,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一是要确保虚拟经济的发展规模同实体经济的需求相适应;二是要强化对虚拟经济的风险管理;三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使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沿着有序可控的轨道进行;四是要积极营造适合于虚拟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为虚拟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土壤。从具体政策来说,要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的力度,着力培育能够促进虚拟经济健康发展的完善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完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认真限定虚拟资本交易媒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同时认真发挥好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切实履行好它们的行业自律作用。力争经由完善可行的制度安排,发挥好金融手段调配社会资源的导向作用,为虚拟经济在我们国家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通过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最终助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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