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头损坏经过:一室友洗澡时喷头落下,损坏。
首先,本人不否认有可能是那位室友的一时冲动——比如想让喷头换个方向——导致喷头损坏,但这也有错?至于主动破坏,有人会没事吧喷头拆下来玩吗?且众所周知:“喷头”这一类设备,是属于损耗型设备(保质期4年);换言之,用了几年后,它总会烂的。(同类的还有柜子的合叶,你也不可能用一个用一辈子)
那么,这样的损失就不应该由学生来承担。因为我们当初得到的就不是一个新的、好的、完整的东西,而是一个不知道用了多少年已经不知道怎么样了的东西,我们不对这个东西的损坏负有全部责任(只能说它损坏前的最后一次打击是我们给的')。所以,我们不因该付这个修理费(至少不是全部),而且,学校还应该给我们道歉,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劣质产品,对我们造成了威胁(砸了人怎么办?)。
举个社会上的例子:一个宾馆常年不修(换)设备,那旅客居住时的设备损坏就不能由那位旅客来承担,而应该由宾馆承担,并且,宾馆还应该为它的服务不周而向旅客道歉。若是宾馆强词夺理,顾客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投诉,甚至可以把该宾馆告上法庭。
那为什么学校可以名正言顺的收这个“修理费”?为什么我们学生要替学校为这些日积月累的损耗来背黑锅?就因为我们是学生?
记得当初申请寄宿时,我们交了600元的寄宿费,这应该意味着:我们用钱换了我们所居住的寝室的使用权。这权力应该包括:用电的权力,用水的权力,休息不受打扰的权力……
那么我们得到了哪些?
一张木板长霉的床?一个不通电的电插座?一个没有热水的热水龙头?一大堆要遵守的规定?
这是我们应得的?这能用“价值规律”来解释?这是等价交换?
这是霸权!
在学校制定这些霸王条款时,可曾征求过家长们的意见?(是家长“们”的意见,一个局长和一个农民的意见是不一样的)当学校在执行这些霸王条款时,可曾考虑过法律的规定?
未给我们应有的服务还要我们出修理费,我不能相信这是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情。
我更不能相信:当我们每届几千人上交了几千万的建校费后,学校会没钱买几个浴室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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